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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自編自導」案件收錢助還柙犯減刑 當中4人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還柙至5.20判刑

法庭事

5男女「自編自導」案件收錢助還柙犯減刑 當中4人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還柙至5.20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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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自編自導」案件收錢助還柙犯減刑 當中4人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還柙至5.20判刑

2026年04月30日 15:47 最後更新:16:12

一名還押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子為助其他還押犯減刑並收取報酬,著女友及另3名同夥串謀「自編自導」管有非法槍械、炸藥及毒品案,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洗黑錢等罪,當中4人認罪,案件原定星期一(4月30日)判刑,惟當中次被告申請索取背景報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絕,指次被告角色重要,其餘3被告同樣會面臨監禁,將判刑押後至5月20日,期間4被告還押候判。

案件原定星期一(4月30日)判刑,惟當中次被告申請索取背景報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絕,指次被告角色重要,其餘3被告同樣會面臨監禁,將判刑押後至5月20日,期間4被告還押候判。

案件原定星期一(4月30日)判刑,惟當中次被告申請索取背景報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絕,指次被告角色重要,其餘3被告同樣會面臨監禁,將判刑押後至5月20日,期間4被告還押候判。

5 名被告依次為王珏琛(41 歲,無業)、劉臻頤(29 歲,商人)、關宇軒(26歲,無業)、溫展鵬(29 歲,無業)、鄭樂琳(26歲,無業)。

首被告王珏琛在案發時正還押,而次被告劉臻頤為其女友,餘下被告為王的同夥。

案情指,案發時首被告王珏琛正和另一名李姓人士同還押荔枝角收押所,李正等候法院判刑;被告關宇軒及溫展鵬曾在不同時間探訪王珏琛。王珏琛向女友劉臻頤提議,策劃一宗藏匿非法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案,好讓李能向控方提供協助而獲減刑,李的家人會因此向涉案被告提供現金報酬。

劉臻頤與關宇軒負責統籌及安排非法槍械、炸藥等和代罪者,關其後負責上網訂購非法槍械,及按炸藥製作指南安排炸藥。劉向李的家人收取酬勞,當中會分2萬至3萬元予關。劉亦曾與溫展鵬的同夥討論計劃,李的家人支付約現金32萬元作報酬,交給了溫及同夥,廉署上門搜屋時,在溫的住所內發現現金319,500元。

首被告王珏琛的代表律師求情指,王在警誡下承認控罪,願意承擔責任,接受自己罪責。被告在籌劃期間已被捕還柙,沒實質影響司法公正,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次被告劉臻頤的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年輕無知,無案底,是受其男友的控制,在威逼之下犯罪。經過4年,被告已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經歷結婚,現有自己的工作,希望法官批准索取背景報告以全面參考。惟法官指,沒有劉的參與,整件事情就沒可能發生,認為她是重要的「橋梁」角色。

第三被告關宇軒代表律師求情指,他沒真實參與,有悔意,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起點;至於第四被告溫展鵬代表律師則求情指,被告對罪行沒有參與,不知道詳情,只是聽聞後知道概況,他承認控罪,參與程度低,涉案金額不算高,請求法庭輕判。

王、劉、關同被控2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首控罪指3人於2021年9月18 日至2022年5月31日,在香港串謀與陳逸衡及其家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次控罪指3人於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在香港串謀與李觀浩 Hugo及其家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聽罷求情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刑期,押後至5月20日判刑。

法官聽罷求情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刑期,押後至5月20日判刑。

溫、鄭則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他們於2022年5月24日至31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現金319,500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王珏琛及其女友劉臻頤承認控罪。關宇軒被控2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承認其中一罪。溫展鵬則承認洗黑錢罪。

另一名同案被告鄭樂琳亦被控洗黑錢罪,她否認控罪,將於7月6日開審。

案件編號:DCCC373/2024

一名原籍内地的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其後9年間涉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二(6月23日)裁決時指,被告「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7.23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二(6月23日)裁決時指,被告「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7.23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二(6月23日)裁決時指,被告「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7.23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聲稱對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不知情,文件由母親代辦,自己從未見過相關資金,亦不記得有否簽署聲明文件。法庭拒接納此說法,指被告自中學在澳洲留學,大學畢業後返回武漢生活和工作,具一定獨立處事能力及人生經驗。被告在提出申請前,必然知道兩份虛假文件的存在,被告用該等文件令入境處職員相信其符合計劃的資產要求,從而獲批居留,法庭裁定被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罪名成立。

鍾官又指,被告供詞「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就洗黑錢的資金來源,被告聲稱來自母親巨額現金分紅的,而被告在盤問下才承認,其母實際職業為醫院手術室護士,收入與被告所描述的嚴重不符。被告又供稱,母親多次以旅行箱裝載數百萬現金作為分紅交給他,用作在香港投資置業,其後再委託地下錢莊轉移資金。鍾官指,此做法極不合情理,質疑公司為何以大量現金而非銀行轉帳發放分紅;被告收到巨款後又為何不存入銀行而委託地下錢莊處理資金,終裁定被告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否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否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控方案情指,被告原籍中國內地,其父親肖軍是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在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並將資產投資在本港的房地產、股票、債務證券及存款證等。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即存款證明書副本及存摺副本,內容均看來是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出,顯示被告帳戶有3筆為期3年的定期存款,金額合共人民幣1,000萬元。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按該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在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人民幣400萬元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谦,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賬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的款項。

在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有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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