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原籍内地的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涉2013年提供虛假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並在其後9年間涉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洗黑錢,被廉署起訴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二(6月23日)裁決時指,被告「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7.23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星期二(6月23日)裁決時指,被告「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7.23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聲稱對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不知情,文件由母親代辦,自己從未見過相關資金,亦不記得有否簽署聲明文件。法庭拒接納此說法,指被告自中學在澳洲留學,大學畢業後返回武漢生活和工作,具一定獨立處事能力及人生經驗。被告在提出申請前,必然知道兩份虛假文件的存在,被告用該等文件令入境處職員相信其符合計劃的資產要求,從而獲批居留,法庭裁定被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罪名成立。
鍾官又指,被告供詞「滿口謊言、牽強附會」,多處不合情理及邏輯。就洗黑錢的資金來源,被告聲稱來自母親巨額現金分紅的,而被告在盤問下才承認,其母實際職業為醫院手術室護士,收入與被告所描述的嚴重不符。被告又供稱,母親多次以旅行箱裝載數百萬現金作為分紅交給他,用作在香港投資置業,其後再委託地下錢莊轉移資金。鍾官指,此做法極不合情理,質疑公司為何以大量現金而非銀行轉帳發放分紅;被告收到巨款後又為何不存入銀行而委託地下錢莊處理資金,終裁定被告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否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控方案情指,被告原籍中國內地,其父親肖軍是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在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並將資產投資在本港的房地產、股票、債務證券及存款證等。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即存款證明書副本及存摺副本,內容均看來是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出,顯示被告帳戶有3筆為期3年的定期存款,金額合共人民幣1,000萬元。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按該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在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人民幣400萬元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谦,給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賬至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啟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000萬元的款項。
在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啟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錄得任何收入,公司亦沒有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000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
案件編號:DCCC 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