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父親涉嫌在2015至2024年間向3歲女兒展示色情影片,向女兒表示能從片中該些女人身上獲取母乳,更在女兒11歲時觸摸其胸部及臀部,向女兒表示「長大後會跟你結婚」及「造一個嬰兒」。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惟否認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兩罪。案件星期五(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女童X的母親Y供稱,X告訴她,父親曾多次摸其胸部、腰部及臀部,她聽後非常驚訝,要求女兒確認沒說謊,並陪同報警。
案件星期五(5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案發時69歲被告N.M.S.,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猥褻侵犯另一人各1項罪名,惟承認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
控方今傳召母親Y作供,她於2007年從印尼來港工作,2011年認識本案被告,同年兩人結婚,2012年12月6日生下X,一家三口住在荃灣一個單位。
Y稱,2024年6月初某日下班回家,X指著自己的胸部、腰部及臀部在房間向她說:「媽媽,爸爸這樣、這樣摸我身體」,並說「我擔心日後會更加嚴重」。Y聽後覺得非常驚訝,即要求女兒「不要說謊,要說真話」,X則堅持「是真的,我沒有說謊」。
Y稱,X還告訴她,自小學開始,就被父親撫摸。她稱,作為母親,她不接受這樣的行為,決定與被告分居,其後陪同X報警及錄取證供。報警後,自己和被告再沒聯絡。
控方再傳召X的補習老師馬媛永(音譯)。她供稱,2024年6月7日上課期間,大家正聊天時,X突然表示「很不喜歡爸爸」。老師起初以為X說笑,繼續追問下,X透露父親曾給她看「沒有穿衣服的女人」並跟她說:「如果大個咗,我同你結婚好唔好?」
馬媛永(音譯)再問X,爸爸是否有其他行為。X指,父親曾摸過她的胸部和大腿。馬媛永(音譯)聽後即詢問X有否告訴其他人,X稱,父親叮囑她「不要和其他人說,如果說了,爸爸會坐監」。其後馬媛永(音譯)聯絡X學校的駐校社工,由社工跟進事件。
女童X的母親Y供稱,X告訴她,父親曾多次摸其胸部、腰部及臀部,她聽後非常驚訝,要求女兒確認沒說謊,並陪同報警。
關於被告虐兒罪的承認案情指,2022年3月至4月某天,X拒絕在客廳進食令被告對其發怒。X回到睡房並將門鎖上,被告後來打開其門鎖並手拿腰帶襲擊X小腿兩次,X曾嘗試以枕頭抵擋,她的小腿其後流血。
至於其他控罪,開案陳詞指,X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就讀幼稚園幼兒班,被告某日在單位內用微信向X展示一段影片,片中可見一對裸體男女,被告詢問X是否喜歡那些女人,更指X可以從該些女人身上取得母乳,X當時不知道片中的男女在做甚麼。X及後在小五時接受性教育,才知道片中人是在發生性行為。
X在2024年某天在客廳進食時,被告突然走近X的右邊,並隔著X的上衣用雙手輕捏X的乳房,向X表示「當你長大一點後,我會跟你結婚」,其後更用單手輕掃X的臀側。X回應「不」並感到難過及憤怒,更要求被告不要觸碰自己,惟被告沒理會X的不滿,繼續作出同樣行為。
案件編號:DCCC1421/2024
2023年黃大仙某中學考試及暑假初,36歲音樂科老師兼班主任涉嫌在音樂室儲物室內,兩度非禮班內中三女生,撫摸親吻對方後,更企圖性交不果,最後在女生面前自瀆,翌年被捕。被告否認2項非禮、1項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發時36歲被告T.M.Y.,被控於2023年6月13日及7月14日在九龍黃大仙某學校507A室猥褻侵犯14歲女童X;7月14日於同地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與或向年齡14歲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中學音樂老師涉撫摸親吻中三女生並企圖性交不果後自瀆,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傳召證人Y出庭作證。Y是涉案學校的助理校長,在校服務23年,與被告為同事,亦認識受害人X及Z。Y供稱,學校因調查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校內事件,從第三方得知X與被告有通訊記錄,才主動聯絡Z,隨後取得Z持有的對話截圖。X最初並未主動向學校披露事件。
Y用自己的手機拍攝X舊手機內的通訊軟件頁面,拍攝時X全程在場。Y指,因WhatsApp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X轉用Signal繼續對話,故希望查看Signal內的完整內容。惟X忘記密碼,多次嘗試解鎖失敗,學校人員協助亦不果,最終決定將舊手機移交警方,希望警方能破解讀取對話。
Y續指,事後校方幾乎每日都與X保持聯繫,密切關注其情緒,並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及社工提供輔導。在取得家長同意後,校方於2024年11月上旬正式報警。
此外,為全面排查風險,校方曾就另一宗投訴向全校女學生,特別是合唱團成員派發問卷,調查是否遭受教師不當肢體接觸或性侵犯。X在問卷中並無反映任何受害經歷,亦未主動投訴。校方是在取得Z提供的截圖後,才主動約見X查詢,X才在校方提問下道出遭遇。
辯方盤問時關注X是否已交回問卷,以及問卷內容是否填寫「沒有遭受不當對待」。Y回應,自己並非統籌問卷的負責人,無法確認X是否交回問卷或內容細節。辯方又詢問音樂室使用情況,Y直言被告使用音樂室的頻率「最高」,但承認這只是基於個人觀察的推論。
案件明(7月22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控方另傳召證人Z作供。Z現年18歲,與X於2022年透過閃避球校隊活動認識,2023年關係變得熟絡,二人長期保持聯絡。Z認為,X與被告的師生關係較親近。2024年10月,X主動讓Z查看她與被告在WhatsApp及Signal的對話記錄。Z看到敏感內容後,經X口頭同意,用自己手機拍下截圖,其中包括被告約X前往音樂室的對話。
Z確認,於2024年10月28日拍攝截圖後約10分鐘,便透過WhatsApp將截圖傳給助理校長Y。她表示,自己只挑選敏感部分截圖,並非完整記錄,拍攝時X全程在場。X曾口頭向Z提及相關指控,Z當時勸她向學校舉報,但也尊重其意願。X因害怕家人知悉而猶豫不決,並未告知Z最終打算。
辯方盤問時質疑Z既然尊重X的決定,為何未事先告知X,便自行將截圖發給助理校長。Z解釋,一開始以為只有自己和X的好友知情,後來校內流言四起,加上Y主動查詢,她才決定交出截圖,如實告知校方。Z又透露,早在2024年3月的學校交流團期間,已從同房同學口中聽聞X遭被告不當對待一事。
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將於明日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DCCC12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