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否決批出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的上訴許可,意味律政司不能再上訴至終審庭,案件已到終局。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在初審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上訴庭判律政司敗訴。
終院判詞指出,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出了一個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代表與訟方的認許應一律被禁止,但上訴庭拒絕就此新論點批出終審上訴許可。律政司再直接向終審法院尋求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律政司在提出終審上訴時,提出截然不同有關國家安全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根據已獲充分確立的Flywin原則,即不應提出在原審及首次上訴沒有提出過的新論點,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撤銷其申請。
可以這總結:
1. 終審法庭認為律政司如果一早提出國安觀點,法庭會加以考慮,更表示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2. 國安觀點在這次原審和首次上訴都沒有提出過,未經充份舉證辯論,按既定原則不能在終審上訴提出新觀點,國安法案件也沒有例外。
終院考慮法律原則,但特區政府要考量具體的國安風險,特別是案件審訊若涉及機密內容,有損國家安全時,如何阻止補救。
最後特首李家超表示,經召開國安委會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釋法。
特區政府的提請釋法決定有幾個要點:
1. 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毫不含糊。當外界以為特區政府會想香港復常,顧忌外國對釋法有意見,特區政府已果斷出手了。特首李家超指外國對《香港國安法》持有敵視態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壓,因此要有警剔。
2. 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這是最直接的解決方法,直接堵塞短期來港執業的外國律師參與審訊,因其要效忠別國,而在必要時也無法保密等國安問題。相關案件原定12月1日開審,估計要押後開審。
3. 無損黎智英辯護權利。香港還有大量擅打人權案件的大狀,可供黎智英聘用,並不是請不到Tim Owen來,他的官司就會打輸。
4. 人大常委會是解釋的權威機構。在普通法體系下,法庭對成文法解釋時,會考慮立法機關訂立法律的原意。而《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該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如今特區政府和法院對理解《香港國安法》中有關保護國安的責任有歧異,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權威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外地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可以有一錘定音的效果。
盧永雄
「612基金」五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違反《社團條例》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500至4000 元。罰款多少並非最重要的議題,最重要的是犯了法就會定罪。
這件案的案情十分清晰,一班人成立一個團體,既無社團註冊亦都無公司註冊,按其活動性質,應是一個以社團方式運作的基金,按法例,要在成立一個月內向警務處註冊,但「612基金」從來沒有註冊。
「612基金」作為一個基金,運作時有收入和支出,卻借用「真普聯」的銀行戶口操作,違反法例已相當清晰。其犯罪行為是營運社團而沒有註冊,其犯罪動機亦很明顯,當事人明知社團沒有註冊,就繞過有關規定,借用其他公司戶口操作社團。
案件定罪引起幾點反思:
一、無視法律常見。在2019年那個風起雲湧的時期,很多人做很多事情都無視法律,違法而參與者也明知是違法的,從上街參與非法遊行,參加未經註冊的組織,到參加暴力的示威活動,在大學裏製作汽油彈,甚至是潑鏹水潑易燃液襲擊與自己政見不同的人。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這些事情是違法的,如果明知犯法,仍要參與,就要準備付出被定罪判刑的代價,刑事案定罪即使刑罰很輕,都會留有案底。
二、政府不敢起訴。當時不少違法活動參與者都心存僥倖,認為自己的社會知名人士,政府不敢控訴。我曾與一些泛民人士談過,問他們為什麼可以公然犯法,他們「理直氣壯」地說,「我唔相信政府夠膽告我。你看看同我一齊做嘅係邊個、邊個,政府夠膽告佢哋咩?」這是一種「刑不上大夫」的邏輯,覺得某人是傳媒大亨、紅衣主教、資深大狀或知名政客,認為政府根本不敢動他們一根毫毛。他們認為政府要起訴,一早已做了,否則立法會怎會拉布拉了幾年呢?
而這種心態的最大的錯誤,是不知道每件事情都會有一個臨界點,當過了臨界點,事情就會反轉,過去不會發生的事情,最後就會發生,這就是物極必反。
三、期望外國幫助。在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之後,仍有人作出這樣或那樣的犯法行為,我當時感到很驚訝,亦聽到一種講法,說「中共只是無牙老虎一隻,面對美國的時候,她夠膽『郁』這些人嗎?」
後來有反修例人士走到美國領事館門口叩門,不得其門而入,最後被國安處警察拘捕,這就是期望外國出頭者的夢醒時份。
大家要明白一個邏輯,外國要支持一個地方的反抗運動,甚至支持搞顏色革命,不是單靠一個所謂的「民權領袖」,沒有一個民權領袖是不可以取代的。江山代有才人出,一個領袖失效,馬上可以培育一個新領袖。而且培育年青新人,更有新鮮感。培訓一個新領袖的成本,比拯救一個舊領袖低。
「612基金」這個明顯違法的案例,給我們一個很好的教訓,不要再當法律如無物:觸犯法律,難逃刑責。所以,在做犯法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而中老年人,更要做個好榜樣,不要教壞年青人,走上違法的道路。你搞個基金支持年青人違法示威暴動,最後他們被捕下獄,前途盡毁,他們的爸媽會痛心追問,到底是誰教我個仔女去犯法呢?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