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婦人今年4月疑於貝澳襲擊無綫電視節目《東張西望》女主持利穎怡,被控2項普通襲擊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原訂12月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審前手寫申請書,要求法庭終止聆訊,認為自己審前遭廣泛負面報道,無法獲得公平審訊。裁判官曾慶東指引被告按要求重新存檔整全申請,又下令傳媒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被告,不得披露其私人資料,押後案件至來年2月1日處理申請,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陳碧珍無法律代表,以流利英語親自陳詞申請終止聆訊,在曾官查問下被告交代自己應不符合資格尋求當值義務律師協助,另一方面延聘私人律師時,又多番因事件涉及無綫電視有利害衝突而遭拒,更批評私人律師質素參差,連起草信件都有諸多錯漏。曾官指出被告手寫申請書雜亂無章,缺乏理據,難以入目,更沒有按規定事前向法庭存檔或向控方提供副本,故當日無法處理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控訴指自己事前曾到警署要求警方查明自己清白不果,遭受嘲笑,又指警方手法形同戲弄自己,例如一直聲稱調查中、向自己發送電子調查報告等。另外被告交代事發後自己遭網絡欺凌,被人起底,廣泛報道,遠至海外親友均知悉事件,在審前形成負面報道,導致自己可能無法獲公平審訊。被告又解釋案發前受人騷擾致生本案,故提出申請著法庭考慮。
利穎怡在採訪時遭到襲擊。資料圖片
被告一度認為申請終止聆訊時法庭可決定終止或押後審訊,曾官指出兩者截然不同,解釋何謂終止聆訊,而押後審期與此無關,又釐清審訊不公與無可能獲得公平審訊概念有別,斥責被告不要隨意到網上搜索法律專業用語,乍見以為有利於己便向法庭提出,解釋此亦何故建議被告聘用法律代表。被告期間激烈糾纏爭論,曾官再闡述法庭無權下令警方調查,如被告遭人騷擾或起底應報警求助,另立一案,然而均與本案無關。曾官最後循循善誘,逐步指示被告如何存檔終止聆訊申請,並押後至明年2月1日處理申請。被告最後亦多次陳詞要求法庭限制傳媒報導本案,包括審期等,以免報道廣泛傳閱造成審訊不公,未審先判,曾官遂下令限制傳媒接觸被告或披露資料等。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71歲被告陳碧珍沒有報稱職業,被控於今年4月28日,在大嶼山嶼南道茂記餐廳對面及嶼南道近巴士站涼亭襲擊女子利穎怡。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