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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男Tg群組煽惑他人襲警等罪成 判囚15個月

法庭事

自閉症男Tg群組煽惑他人襲警等罪成 判囚15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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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男Tg群組煽惑他人襲警等罪成 判囚15個月

2025年09月25日 19:53 最後更新:19:53

31歲患自閉症男2022年於社交平台Telegram群組,留言「隨機殺狗,唯一出路」等句,煽惑他人破壞社區檢測中心及襲警,早前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3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四(9月25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崔美霞指,被告3項控罪案情嚴重,判監15個月。

辯方今求情時呈上4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被吿親手撰寫。辯方再請法庭考慮會否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惟法官認為,10多名醫生報告均沒指被告要接受醫院令的情況。辯方指,是因為當時沒有問及關於醫院令,才沒有醫生回應,並指被告認為現時的治療不足,可以增加。

31歲患自閉症男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3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15個月。

31歲患自閉症男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3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15個月。

惟崔官認為,被吿現時31歲,患過度活躍、間歇性暴怒症(IED)等,但一直沒有入院接受治療,法庭看不到任何需要精神科報告的基礎。另崔官直指,辯方應考慮要求被吿濫入精神病院是否合適,指被告31年來都不需要入院,而且在社會上工作數年,期間完成大專課程,是否真有必要判他入精神病院,認為辯方應為被告設想,再三強調法庭不會認同醫院令是最好的處理方法。

崔官在判刑時指,被告3度使用互聯網、telegram的自由交流的社區,且被告沒設定私人限制,公眾可隨時看其留言。法庭不接受被告留言是憤怒和發洩、也不接受是間歇性暴怒及自閉症症狀下的作為,不同意其病患可能跟被告犯案有關,亦不接受被告是受環境影響,人云亦云,沒獨立思考才干犯控罪。

崔官續指,三項控罪案情嚴重,尤其被告指「隨機殺狗,唯一出路」,「隨機」即代表有機會取任何一名警員生命,案情屬非常嚴重。被告煽惑他人炸毀檢測站及大額獎勵,如有人付諸實踐,會造成嚴重傷亡。

崔官在判刑時指三項控罪案情嚴重。

崔官在判刑時指三項控罪案情嚴重。

崔官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被告的罪責屬非常嚴重,首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10個月,控罪二及三的量刑起點則為15個月,即使初犯,但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三分之一認罪扣減,考慮被告求情陳詞後,認為被告犯案行為相似,日期相近,干犯行動不相同,遂命令控罪二的15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1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被告梁凱富,報稱無業,否認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3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2月17、22和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罪;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案情指,被告分別於2022年2月17、22和23日,在群組提及「全民強檢殺到,你唔打狗,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X死」、「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我就俾手足50萬」、「隨機殺狗,唯一出路」。

案件編號:DCCC 126/2023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原於星期四(3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惟裁判官梁雅忻關注在案發環境下,是否有合理原因作出觸碰行為。辯方解釋,當一個人有小動作,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另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梁官甫開庭表示,希望辯方就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再作進一步陳詞。辯方早前提及,被告實施觸碰時的行為是主觀意圖。辯方解釋,要考量被告的主觀意圖,要與具體實際情境一齊分析。若被告並非故意為之,而是出於真誠信念作出行為,或是行為屬於長期形成的「小動作」、「習慣性做法」,則不能直接認定是其行為問題,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辯方以「法國人打招呼」為例,不同民族有不同社交禮儀,若將特定民族的日常打招呼禮儀,直接套用本地法律判定為猥褻侵犯並不恰當,強調行為判定需兼顧被告的客觀處境與主觀認知。

辯方續指,被告的觸碰行為並非只針對特定對象,被告與各受害人之間的關係不止是師生,還是好朋友,曾表示希望與學生打成一片,該行為不分男女均會發生。且被告一直以來都有這些行為,但從沒有人反抗過。案中發生的拍膊頭、拉手等動作,在被告主觀意識中,是沒有問題的行為,因沒有人反抗,被告觸碰的部位亦屬尋常部位。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惟梁官關注,在當時情景下,同學在清洗魚缸、餵飼水母,被告為何有需要在此情況下觸碰對方,而對方又會同意,被告的行為屬沒有目的的動作。

辯方解釋,被告未必有原因去做這些行為,但當一個人有小動作,是沒有空間解釋為何有那些行為,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會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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