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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襲擊7男罪成 官:被告破壞誠信 行為卑鄙 判囚43個月

法庭事

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襲擊7男罪成 官:被告破壞誠信 行為卑鄙 判囚43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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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襲擊7男罪成 官:被告破壞誠信 行為卑鄙 判囚43個月

2026年01月26日 17:33 最後更新:17:33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他被裁定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星期一(1月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對學生作出侵犯,破壞誠信,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念,行為卑鄙,遂判監43個月。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並爭取即時獲釋。

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襲擊7男罪成。

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襲擊7男罪成。

惟鍾官指出,求情陳詞中提及被告在囚期間進修神學,具改過自新的決心。但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均顯示,被告始終堅持否認接觸受害人性器官,辯稱是受人誣告陷害。

辯方解釋,其主張的「改過自新」並非指被告承認涉案罪行,而是認為被告經此次案件及監禁經歷,已對人與人之間的身體接觸界限形成更清晰認知,且在信仰引導下將加強自我約束,未來重犯風險降低。

鍾官判刑時表示,接納每項非禮罪在同類案中不算太嚴重,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破壞誠信,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以協助學生增進歌唱技巧為理由,對相關學生作出侵犯,罔顧他人感受,以滿足個人慾念。對非同性或雙性傾向的受害人損害尤其重大,更令部分事主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徵狀,行為卑鄙。案件歷時5年,涉及7名受害人,被告的犯罪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作出。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對學生作出侵犯,破壞誠信,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念,行為卑鄙,遂判監43個月。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其音樂導師身份,對學生作出侵犯,破壞誠信,罔顧他人感受,滿足個人慾念,行為卑鄙,遂判監43個月。

鍾官引述背景報告,被告自稱犯罪原因基於他身為男性,與男性有身體接觸有模糊的界線。惟被告至今毫無悔意,否認有犯罪意圖,更否認有接觸任何受害人的性器官。

鍾官結合各控罪具體案情、受害人創傷情況等因素,對各項成立的控罪分別判處監禁1個月至30個月不等。經整體考慮,判囚43個月。被告聞判表現冷靜。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原於星期四(3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惟裁判官梁雅忻關注在案發環境下,是否有合理原因作出觸碰行為。辯方解釋,當一個人有小動作,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另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梁官甫開庭表示,希望辯方就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再作進一步陳詞。辯方早前提及,被告實施觸碰時的行為是主觀意圖。辯方解釋,要考量被告的主觀意圖,要與具體實際情境一齊分析。若被告並非故意為之,而是出於真誠信念作出行為,或是行為屬於長期形成的「小動作」、「習慣性做法」,則不能直接認定是其行為問題,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辯方以「法國人打招呼」為例,不同民族有不同社交禮儀,若將特定民族的日常打招呼禮儀,直接套用本地法律判定為猥褻侵犯並不恰當,強調行為判定需兼顧被告的客觀處境與主觀認知。

辯方續指,被告的觸碰行為並非只針對特定對象,被告與各受害人之間的關係不止是師生,還是好朋友,曾表示希望與學生打成一片,該行為不分男女均會發生。且被告一直以來都有這些行為,但從沒有人反抗過。案中發生的拍膊頭、拉手等動作,在被告主觀意識中,是沒有問題的行為,因沒有人反抗,被告觸碰的部位亦屬尋常部位。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惟梁官關注,在當時情景下,同學在清洗魚缸、餵飼水母,被告為何有需要在此情況下觸碰對方,而對方又會同意,被告的行為屬沒有目的的動作。

辯方解釋,被告未必有原因去做這些行為,但當一個人有小動作,是沒有空間解釋為何有那些行為,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會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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