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二(1月2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補充,關於普通襲擊的法律原則,指任何人的身體不受隨意侵犯,最低程度的觸碰也屬侵犯。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有敵意,只要存在未經對方同意、蓄意或妄顧後果的身體接觸,即構成犯罪。控方引用案例,該案被告在課堂期間,以「鼓勵學生、提升專注力」為由,觸碰4名中學生的肩膊、手臂、背部及大腿等部位,被告辯稱是職業習慣與熱情的身體語言,該案法官認為「鼓勵」只是被告的藉口,即便確有鼓勵意圖,也可通過言語、拍枱等非身體接觸方式,此類身體觸碰並非必要,不符合常理與交往禮儀。
控方認為,本案被告以「提醒、催促、鼓勵」為由實施身體接觸,與該案情況相似,相關辯解不能成立,以非身體接觸方式完全可達成目的,毋須觸碰他人身體。
辯方認為4名證人不可靠,但控方主張證人的證供可信,即便書面口供與後續庭上陳述存在差異,但也僅為細微差別,屬可接受範圍,並非天淵之別的重大矛盾。4名證人雖因年紀較輕,可能存在表述不夠清晰、偶有情緒波動的情況,且部分細節需經多次詢問及補充解釋,但她們都只是想如實陳述當時發生的事實。
辯方不同意所有未經同意的身體觸碰都構成普通襲擊,並舉例指,如他人失平衡時伸手攙扶的觸碰,不應認定為犯罪。辯方認為,重點在於被告實施觸碰時,是否主觀上認為對方可能同意。辯方同意,受害人「同意觸碰」需是有意識且自願批准,可通過行動或語言表達,無反抗不等於同意。
控辯爭議未經對方同意身體觸碰是否構成犯罪,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辯方續稱,若法庭裁定被告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接觸,即使該觀念是錯誤的,也需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是從被告主觀角度判斷,而非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敵意。本案涉及4名受害人,各事件間隔時間較長。辯方主張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考量被告與受害人的相處時長和雙方關係,而非僅關注受害人當時的反應。
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3月6日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警方發現有人經網上或點對點分享軟件下載及分享兒童色情物品。經調查後,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行動中,七地警方合共拘捕326名人士,年齡介乎12至72歲,並檢獲281部電腦、平板電腦或外置儲存裝置,以及340部手提電話。 被捕人士均涉及製造或藏有兒童色情物品及其他性罪行。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在香港方面,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於4月14日聯同五大警區人員進行突擊搜查。行動中,警方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侵犯」罪,拘捕9名年齡介乎18至61歲的本地男子。警方在他們的身上或處所,共檢取12部電腦或外置儲存裝置,以及8部手提電話。
經初步檢驗,警方從這些電子器材中發現超過200段兒童色情影片或相片。初步調查相信,被捕人士是透過社交媒體平台、網站或點對點分享軟件等不同渠道下載有關兒童色情物品,並儲存在其電腦或智能電話內。其中一名被捕人士除藏有兒童色情物品外,更涉嫌透過共同興趣結識兒童,繼而對其進行性侵犯。
刑事支援科署理警司譚亦媛
警察臨床心理學家馮浩堅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譚子偉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張巧儀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警方指出,製作、販賣及發放網上兒童色情物品已形成跨國黑灰產業鏈。香港警方會繼續積極與國際刑警及不同國家的執法機關合作,透過情報交流及聯合行動持續打擊相關活動。香港警方已加入「國際刑警受害者辨識工作小組」,透過「國際刑警性侵犯兒童電腦影像資料庫」識別及拯救兒童受害人。該數據庫已有超過75個國家參與,至今已成功識別及拯救超過62400名受害兒童,並識別及拘捕超過25600名施虐者。警方重申,管有甚至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等同間接鼓勵製作,必定嚴肅處理。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行動中,香港警方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侵犯」罪,拘捕9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18至61歲。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香港警方聯同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泰國以及汶萊警方,於3月23日至4月17日展開代號為「跨欄」的執法行動以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
警方強調, 無論是製作、發布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均屬嚴重罪行。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最高可被判監五年及罰款100萬元;而任何人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則可被判監八年及罰款200萬元。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為網絡世界無法可依,切勿下載、複製或上傳 任何兒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