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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俊傑:《藍圖》為港青點明挑戰展示機遇 政府要用好、用足APP平臺

博客文章

凌俊傑:《藍圖》為港青點明挑戰展示機遇  政府要用好、用足APP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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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俊傑:《藍圖》為港青點明挑戰展示機遇 政府要用好、用足APP平臺

2022年12月21日 17:24 最後更新:17:27

12月20日下午,特區政府發佈史上首份《香港青年發展藍圖》(以下簡稱「《藍圖》」),緊密圍繞習近平主席在「七一」講話中的重要指示,為香港青年點明了挑戰,展示了機遇。《香港青年發展藍圖》對未來做好香港青年工作構建了政府-社會-青年爲一體的聯動機制,既著眼於為香港青年紮下「國家」的根,又積極引導他們放眼世界;既提出了一系列幫扶青年成長成才的方案,又為香港青年自強創業提供了保障;既回應了香港青年的發展訴求,也對青年未來發展提出了要求和期望,可謂是一份「從青年中來,到青年中去」的《藍圖》,面面俱到地為香港青年守正創新、正向發展提供了支撐和保障。可以想見,在未來五年香港開創新局面的關鍵時期,香港青年必將迎來無限機遇,激發更多潛能,實現更大理想。

特別注意到,《藍圖》在平臺機制上與時俱進,推出了青年人接受度較高的手機APP,並傾聽青年人的聲音,打造青年人自己的年輕平臺。我們希望特區政府能夠用好、用足APP平臺,通過下載APP予以商戶優惠等獎勵方式打開知名度,更要重點著眼於提升APP與青年人相關事務的聯動性,提高APP平臺的使用普及度:

一是借鑑內地各省市已普遍推行的「一站通辦」理念,也將香港青年APP打造成爲香港青年公共事務的「一站通」。未來相關青年參加自薦計劃、申請青年宿舍、報名實習計劃均可通過APP進行便捷的電子化操作,既可以避免資訊落差、免於多頭奔波,從而提高APP在青年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吸引青年人下載使用;相信也會成爲特區政府推動電子化政務發展,引領社會科創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是通過APP突出政府與社會各界的「聯動性」,推動青年參與義務工作。在《藍圖》亦特別提到,將通過宿舍計劃申請與社區服務承諾聯動的形式鼓勵青年投身義工服務。在此方向,亦可強化青年APP的信息集散功能和義工服務獎勵機制,例如可與各個社服機構協作,在APP平臺進行志工招募,並借由系統記錄纍計分數,設立專門社區服務獎項對每年取得高分的優秀代表予以嘉獎,以此方式引導青年人回饋社會;

三是在提高APP普及程度的基礎上,在資訊領域做「專」做「全」,將此APP延展成爲香港青年人獲取政策信息的第一手平臺。一方面除現有民青局服務資訊外,貿發局,旅發局,西九文化管理局,以及特區政府駐內地各主要城市辦事處均可借由APP發佈與青年發展有關的資訊;另一方面也應作爲信息集散中心,及時轉載國家重要政策和大灣區建設有關訊息,進而令香港青年人時刻走在時代前綫,不斷發掘新機遇。

全國青聯委員,香港菁英會主席凌俊傑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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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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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有利於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2024年03月28日 12:20 最後更新:12:50

3月2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刊憲生效,特區終於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毋庸置疑,《條例》是一部有利於國泰民安,維護香港特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良法。隨著《條例》實施,相信香港必然走向「由治及興」。然而,境外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以各種理由抹黑本次立法,甚至妄言本條例的出台,將導致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受損。這是對該條例曲解,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受到多重保障。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專章規定並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新聞、遊行、示威、結社等基本權利與自由。與此同時,香港的所有法律,都不能與香港基本法規定相衝突。香港基本法是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是其上位法,《條例》所規定內容及效力同樣既沒有,也不能凌駕在基本法對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之上。在司法層面,香港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律政司獨立行使檢控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人,都將受法定程序的公正審判,其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並不會被減損。《條例》的落實不會侵犯到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是保障國家主權和國家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時也保障香港居民基本權利正常行使,保護居民避免受到外國的侵略與干涉,確保香港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安全,免受敵對勢力侵擾與破壞。

其次,《條例》在依法規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時,不僅重視保護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而且特別重視法治精神及現代司法程序確立的各項原則。例如,根據《條例》規定原則: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照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均假定為無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予以保障;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為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以審判或者懲罰。這些明文規定有助於保證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訴訟權利,進而也有效保障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三,依現代各國法例,公民或居民平等地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同時也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如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得到不保障,個人享有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眾所周知,表達自由的權利並不是在任何時候或者任何條件下都受到絕對保障。言論內容類型多樣,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言論不屬於表達自由的保障範圍。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還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都將國家安全作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對於某些類型的言論予以限制是世界通例。例如,英國法中的「與煽動有關的罪行」,煽動行為與叛國罪緊密相連,可以認為是實施叛國罪的準備行為。可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禁止煽惑暴力行為或者推翻合法政府的言論,是各國通行的做法。結社自由也並非一項受到絕對保障的權利。如果結社的目的違反了公共利益,例如犯罪組織,就不能保障其結社的自由。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第9條,社團的宗旨和活動違反刑法、憲法秩序或違反民族諒解原則的,予以禁止。此外,德國刑法(第84條)中還規定有「繼續保持被解釋為違反憲法的黨派罪」。其他自由權利的行使也是如此。因此,一個充分享有個人自由的公民必須承擔維繫社會共同體存續的責任。任何個人或者團體都不得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形式動搖國家既定的憲法秩序,任何居民在行使任何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第四,《條例》對於基本人權和自由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是一致的。正如《條例》導言第2條的原則(b)項里明確規定那樣,本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的原因限制一定程度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是符合國際公約的,也是為香港居民實現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權利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預防和懲治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內容,兩者是一致的,二者的終極價值目標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當然,有理由相信未來在執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過程中也必然在法治原則下進行,不會也不可能違反相應的國際公約。

總之,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和國家主權統一,不僅不會減損香港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反而香港居民權利與自由的實現與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與保障。香港回歸二十六年來的成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在國家穩定、主權統一的大前提下,香港相繼克服一系列事件,實現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民生改善。香港仍然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這是香港自身社會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國家大力支持的結果。CEPA、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京港、滬港合作、國企赴港上市等政策措施,極大促進香港經濟的發展,香港居民的發展權也相應得到實現和發展。國家穩定、主權統一是保障、實現和發展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必不可少的前提,而條例正是保障這個大前提的重要舉措。

 作者:郭天武,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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