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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審議《香港國安法》草案 黎智英案釋法料將稍後公布

政事

人大審議《香港國安法》草案 黎智英案釋法料將稍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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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審議《香港國安法》草案 黎智英案釋法料將稍後公布

2022年12月30日 09:16 最後更新:09:17

一連四日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下午召開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栗戰書主持,會議決定將《香港國安法》釋法案的代擬稿、草案修改稿、決定草案、解釋草案等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30日最後一日舉行,料會後將有公布。

黎智英早前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

黎智英早前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

央視報道,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多項修正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當中包括有關《香港國安法》釋法案文建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會議審議了相關議案代擬稿、草案修改稿、決定草案、解釋草案等。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另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重申,這次釋法並非針對個別案件,是涉及整個保障國家安全制度,以及豐富本港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新思維主席、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就認為,無論結果如何香港的司法獨立形象也受影響。

梁美芬。資料圖片

梁美芬。資料圖片

壹傳媒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國安案件抗辯,政府申請終極上訴許可失敗後,特首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本周二在北京開始一連四日會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託,首日會議上作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說明。

梁美芬:保護香港大眾利益

梁美芬接受《鳳凰網》訪問時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享有解釋權,《國安法》是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必須看立法原意,如何能更好保護香港重大公眾利益,而國家安全正是最重要公眾利益之一。

她相信,中央已就釋法作充分研究,認為釋法有必要性、重要性和有緊逼性,強調人大釋法屬香港法治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了豐富香港法制建設過程中,有些東西可能因兩地法律傳統而出現差異,未能充分反映《國安法》立法原意,作為補充和豐富法律制度。

她認為今次釋法並非針對一宗案件,而是涉及整個有關保障國家安全的制度,釋法後有助香港和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有更多了解。

狄志遠:中央需更清楚解釋

狄志遠就表示,沒有人質疑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若《國安法》實施過程有違《基本法》原意的地方,中央需更清楚解釋,但亦要顧及國際社會及市民反應。他又認為,政府相關部門未有處理好有關事件,事件最後需人大釋法解決,認為不太理想,指很多問題在香港已經能處理,或有關法例已經有清楚的說明,香港立法在香港處理會較理想,希望政府避免經常要「補漏」,又指輸官司才提釋法,總會予人感覺政府輸打贏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下午召開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栗戰書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下午召開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栗戰書主持。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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