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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2022年12月30日 19:30 最後更新:19:31

男警涉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偽造調查結果,在調查案件時訛稱證人不提供口供,引致延誤及終止調查。男警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30日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候判,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被告崗位肩負打擊罪案的公共目標,市民及警隊對他的合理期望是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絕非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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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0歲被告温志煒已停職,他被控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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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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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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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曾宗堯今天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18年10月22日,乙明邨百佳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被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負責調查該案,及後在調查報告中,指上述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拒絕提供口供,被告又將一電郵夾附在調查報告內,該電郵看似是由陳發送給被告上司高級督察林偉,內容是拒絕協助調查;控方指稱該電郵由被告杜撰。

沙田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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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官提到,登記車主陳詩媚供稱車輛使用者為她父親,而兩人關係疏遠,她不曾收到警方要求協助的電話,亦不曾發涉案電郵給警方。雖然辯方批評陳對登記車輛不聞不問,又質疑她故意維護父親,但曾官認為兩人身為父女,如果父親要求,陳對於登記車輛一事不作深究,亦可合理想像。

曾官續指,被告在審訊中出庭自辯,被告的說法是在2019年5月11日,他曾致電車輛登記文件上的電話號碼,雖然根據電訊商紀錄,該電話號碼當日並無任何通話記錄,但被告稱在用一般方式致電及無人接聽後,他改為使用Whatsapp通話功能。惟曾官質疑,即使被告所言屬實,既然他曾用一般方式致電,理應亦有留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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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官又指,被告稱在同年5月20日,在他的辦公桌子上發現一封寄給上司林偉的電郵,他認為是上司指示他跟進,遂夾入調查報告內。辯方亦指控電郵是上司林偉故意放在被告桌子,因為兩人關係不佳,林公器私用,故意藉機誣陷被告。惟曾官認為,林作為被告上司,如果要教訓被告,毋須如此大費周章,而且方法婉轉及風險極大。

曾官更指出,被告在桌上發現寄給上司的電郵,卻不請示上司,而是立即填寫報告及夾附電郵,更在調查報告中建議終止調查,這不合常理。加上調查報告上,被告填寫在11時58分收到電郵,但被告供稱他在晚飯後、回辦公室時才發現電郵,而事實上該電郵發送時間是11時58分,曾官認為電郵發送者才會最在意發送時間,形容這是致命衝突及最大破綻,最終裁定涉案電郵是由被告所杜撰。

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協助及教唆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拘捕5人。警方指案發於2019年暴動期間,被捕人涉嫌為參與多區暴動的前線暴徒製造及提供武器,意圖造成嚴重傷亡。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表示,有關行動於28日在九龍和新界區展開,至目前為止一共拘捕了兩名本地男子及三名本地女子,他們年齡介乎32至60歲,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下的「協助及教唆暴動」、「煽惑暴動」、「串謀煽惑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行,並涉嫌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罪」。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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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說,行動中警方一共檢獲約25萬港元現金,相信與案件有關。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警方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在2019年底的「黑暴」期間,為參與多區暴動的前線暴徒製造及提供武器,意圖造成嚴重傷亡。

香港警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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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續指,其中一名34歲男被捕人,又涉嫌在多個社交媒體平台多次發佈煽動性文章,內容包括煽動他人憎恨香港特區政府,以及鼓吹不守法行為。另一名50歲被捕女子則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當時她企圖協助其中一名男被捕人移走可能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張稱警方強調,任何人參與或支援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屬嚴重罪行。有關「暴動」及「煽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及7年。香港警方必定恪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正執法。

對於有消息指其中一名被捕人士與早前「口岸爆炸品案」的脫罪被告有關,張以案件仍在調查中為由,稱現階段不方便具體透露或評論個別人士的身份,但強調今次案件是完全獨立於以往的舊案件,而且所有調查均是基於全新的證據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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