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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社會事

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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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2022年12月30日 19:30 最後更新:19:31

男警涉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偽造調查結果,在調查案件時訛稱證人不提供口供,引致延誤及終止調查。男警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30日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候判,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被告崗位肩負打擊罪案的公共目標,市民及警隊對他的合理期望是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絕非微不足道。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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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0歲被告温志煒已停職,他被控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裁判官曾宗堯今天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18年10月22日,乙明邨百佳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被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負責調查該案,及後在調查報告中,指上述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拒絕提供口供,被告又將一電郵夾附在調查報告內,該電郵看似是由陳發送給被告上司高級督察林偉,內容是拒絕協助調查;控方指稱該電郵由被告杜撰。

沙田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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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官提到,登記車主陳詩媚供稱車輛使用者為她父親,而兩人關係疏遠,她不曾收到警方要求協助的電話,亦不曾發涉案電郵給警方。雖然辯方批評陳對登記車輛不聞不問,又質疑她故意維護父親,但曾官認為兩人身為父女,如果父親要求,陳對於登記車輛一事不作深究,亦可合理想像。

曾官續指,被告在審訊中出庭自辯,被告的說法是在2019年5月11日,他曾致電車輛登記文件上的電話號碼,雖然根據電訊商紀錄,該電話號碼當日並無任何通話記錄,但被告稱在用一般方式致電及無人接聽後,他改為使用Whatsapp通話功能。惟曾官質疑,即使被告所言屬實,既然他曾用一般方式致電,理應亦有留下記錄。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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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官又指,被告稱在同年5月20日,在他的辦公桌子上發現一封寄給上司林偉的電郵,他認為是上司指示他跟進,遂夾入調查報告內。辯方亦指控電郵是上司林偉故意放在被告桌子,因為兩人關係不佳,林公器私用,故意藉機誣陷被告。惟曾官認為,林作為被告上司,如果要教訓被告,毋須如此大費周章,而且方法婉轉及風險極大。

曾官更指出,被告在桌上發現寄給上司的電郵,卻不請示上司,而是立即填寫報告及夾附電郵,更在調查報告中建議終止調查,這不合常理。加上調查報告上,被告填寫在11時58分收到電郵,但被告供稱他在晚飯後、回辦公室時才發現電郵,而事實上該電郵發送時間是11時58分,曾官認為電郵發送者才會最在意發送時間,形容這是致命衝突及最大破綻,最終裁定涉案電郵是由被告所杜撰。

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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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駕車撞傷人後慫恿傷者不報警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柙候判

2024年04月19日 19:44 最後更新:20:39

一名休班警員22年5月駕車撞傷途人後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押後至4月25日判刑,被告需還柙。

案情指27歲被告何家榮,22年5月在長沙灣駕駛一輛電動車時懷疑失控,剷上行人路撞傷途人,其後涉嫌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被告早前承認醉駕、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使用殘缺車輛罪,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今日在暫代區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嚴舜儀裁。 資料圖片

法官嚴舜儀裁。 資料圖片

27歲被告何家榮現已被停職。法官嚴舜儀裁決指,事主證供與行車記錄儀一致,包括被告下車後看見事主坐在地上,以及事主叫被告報警時,被告即使有手機在手也沒有報警,把玩手機,不停說「唔好意思」,又反問可否不報警,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根本無意報警。

法官又指,被告多次請求事主不要報警,又以金錢慫恿和誘使傷者。而當他看到事主希望報案,盡快接受治療的堅決態度後,在等候救護車期間仍遊說事主,不要向警方提及被自己駕車撞傷,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被告,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辯方代表大律師求情指,本案較同類型案件温和,期望法庭能酌情在總刑期上判處某些控罪同期執行,又呈上警隊嘉許信、親友求情信及過往做義工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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