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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國安處拘5人 涉2019年為暴動前線製造提供武器等

社會事

警國安處拘5人 涉2019年為暴動前線製造提供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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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國安處拘5人 涉2019年為暴動前線製造提供武器等

2025年10月29日 16:42 最後更新:16:42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協助及教唆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拘捕5人。警方指案發於2019年暴動期間,被捕人涉嫌為參與多區暴動的前線暴徒製造及提供武器,意圖造成嚴重傷亡。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表示,有關行動於28日在九龍和新界區展開,至目前為止一共拘捕了兩名本地男子及三名本地女子,他們年齡介乎32至60歲,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下的「協助及教唆暴動」、「煽惑暴動」、「串謀煽惑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行,並涉嫌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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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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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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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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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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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說,行動中警方一共檢獲約25萬港元現金,相信與案件有關。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警方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在2019年底的「黑暴」期間,為參與多區暴動的前線暴徒製造及提供武器,意圖造成嚴重傷亡。

香港警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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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續指,其中一名34歲男被捕人,又涉嫌在多個社交媒體平台多次發佈煽動性文章,內容包括煽動他人憎恨香港特區政府,以及鼓吹不守法行為。另一名50歲被捕女子則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當時她企圖協助其中一名男被捕人移走可能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簡報案情。

張稱警方強調,任何人參與或支援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屬嚴重罪行。有關「暴動」及「煽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及7年。香港警方必定恪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正執法。

對於有消息指其中一名被捕人士與早前「口岸爆炸品案」的脫罪被告有關,張以案件仍在調查中為由,稱現階段不方便具體透露或評論個別人士的身份,但強調今次案件是完全獨立於以往的舊案件,而且所有調查均是基於全新的證據而展開。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四(4月2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以環境證據組合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被告當日衣著、背囊內物品、防護面罩等裝備明顯指向參與集結活動。此外,被告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一致,時間亦與警方驅散時段吻合。控方指,各項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曾身處現場並參與集結,且無證據支持其為居民、約會或途經等解釋。

辯方則指,本案存在疑點,被告有可能只是無辜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辯方認爲,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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