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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拘26歲外號「鯊魚」男子 涉助逃台2.0案犯人匿藏及提供物資

政事

國安處拘26歲外號「鯊魚」男子 涉助逃台2.0案犯人匿藏及提供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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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拘26歲外號「鯊魚」男子 涉助逃台2.0案犯人匿藏及提供物資

2025年02月08日 10:27 最後更新:11:10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6日拘捕一名26歲男子,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並於7日控該男子一項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案件於8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國安處。

國安處。

據了解,警方6日進行雷射槍超速雷行動時,在青山公路近荔景九龍方向,超速截停的士,發現的士司機為「逃台2.0案」外號「鯊魚」的通緝人余顯霖。

香港警察總部

香港警察總部

「逃台2.0案」 是男子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各自涉及2019年的暴動及參與非法集結案件,而被控或接受警方調查中。自2020年中,四人開始匿藏及尋求潛逃機會,期間由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主持蔡明達及霍嘉誌由英國提供資助,並由另外包括男子葉豪、「鯊魚」余顯霖、其女友吳淑慧等人在港協助提供藏身地點及物資。

2022年7月13日,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四人在西貢北潭涌準備上船潛逃至台灣前被捕。國安處接手調查,隨即拘捕協助他們匿藏的葉豪。五人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就本罪被判入教導所 或 監禁10至20個月不等 。

 據悉,「鯊魚」余顯霖的角色相信是協助窩藏逃犯,助照顧逃犯的起居生活及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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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

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網媒記者和女社工3人,被指要求一名市民刪去示威者的影片和照片,2023年1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星期四(6月4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網媒記者沒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屬有違常理,並指現場片段足以證明2人有意圖。上訴庭將案押後裁決,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3名答辯人為48歲林卓廷、32歲網媒記者曾焌熙及43歲社工鍾凱研。林卓廷與曾焌熙同被控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鍾凱研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均罪脫。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上訴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法官張慧玲一同審理。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鍾凱研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曾焌熙沒有律師代表,他一度表示無錢乘車到法院,法官基於司法公正,提議警方安排車輛接載他到庭。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曾焌熙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是有違常理,並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現場影像,指片段足以顯示2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片中,林卓廷曾向事主表示「我哋係純粹想解決問題嘅啫,如果你話嗰啲相對你係好重要唔想刪嘅,呢個係你嘅權利,無人逼到你,不過呢,我亦都叫唔到大家讓開嘅」、「嗰啲相係咪真係咁重要呢?」,而林亦向現場示威者表示「我哋而家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俾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係咪呀?」

律政司一方又就訟費命令上訴,指林卓廷和鍾凱研身處其中,並非單純調停,屬自招嫌疑。

林卓廷一方陳詞指,上訴庭若要推翻原審無罪判決,必須證明原審法官出錯並達至「有悖常理」程度。他指,控方未能證明事主X手機內的7月1日照片及片段,與任何實際或可能進行的司法程序存在「可辨識的聯繫」,亦從未清楚指出這些影像涉及哪一項具體刑事罪行。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案發環境、林卓廷的言行態度及其調停保護事主的角色,最終認定存在合理疑點並無妨礙司法意圖,請上訴庭維持原判及相關訟費決定。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一方陳詞指,需將案件放回2019年7月6日示威現場的大環境下分析。當時事主X遭多人圍毆,處境危險,有人試圖保護他,其手機被搶後交給較遲到達的鍾凱研。X曾授權他人查看手機,但檢查多個通訊及媒體應用程式均未發現相關照片。其後涉及Instagram的證供出現明顯前後矛盾,事主證供不可靠,而鍾凱研在群情洶湧、面臨被毆打及手機資料被清除的威脅下,刪除照片是出於保護事主及自我保全,具有合理辯解。鍾凱研行為不構成犯罪,亦無自招嫌疑,請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方的上訴,並維持理原審法官批准訟費的判決。

三位法官聽罷陳詞,指因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在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原審法官裁決時指,林卓廷當時走到示威群眾及事主之間,說話語氣平靜,內容不涉恐嚇,認為他只是撲火化解紛爭,並無意圖妨礙檢控;曾有要求事主刪相,可能出於私隱考慮,不一定想到司法程序;鍾不一定是刪除手機資料的人,而她當時意圖也是想化解困局。惟曾因案發時眼神語氣態度不善,法官認為他加入包圍事主的行列,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2023、CACC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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