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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社會事

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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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改口供妨礙司法 50歲男警罪成押1.13候判

2022年12月30日 19:30 最後更新:19:31

男警涉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偽造調查結果,在調查案件時訛稱證人不提供口供,引致延誤及終止調查。男警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30日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候判,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被告崗位肩負打擊罪案的公共目標,市民及警隊對他的合理期望是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絕非微不足道。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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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0歲被告温志煒已停職,他被控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裁判官曾宗堯今天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18年10月22日,乙明邨百佳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被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負責調查該案,及後在調查報告中,指上述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拒絕提供口供,被告又將一電郵夾附在調查報告內,該電郵看似是由陳發送給被告上司高級督察林偉,內容是拒絕協助調查;控方指稱該電郵由被告杜撰。

沙田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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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官提到,登記車主陳詩媚供稱車輛使用者為她父親,而兩人關係疏遠,她不曾收到警方要求協助的電話,亦不曾發涉案電郵給警方。雖然辯方批評陳對登記車輛不聞不問,又質疑她故意維護父親,但曾官認為兩人身為父女,如果父親要求,陳對於登記車輛一事不作深究,亦可合理想像。

曾官續指,被告在審訊中出庭自辯,被告的說法是在2019年5月11日,他曾致電車輛登記文件上的電話號碼,雖然根據電訊商紀錄,該電話號碼當日並無任何通話記錄,但被告稱在用一般方式致電及無人接聽後,他改為使用Whatsapp通話功能。惟曾官質疑,即使被告所言屬實,既然他曾用一般方式致電,理應亦有留下記錄。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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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官又指,被告稱在同年5月20日,在他的辦公桌子上發現一封寄給上司林偉的電郵,他認為是上司指示他跟進,遂夾入調查報告內。辯方亦指控電郵是上司林偉故意放在被告桌子,因為兩人關係不佳,林公器私用,故意藉機誣陷被告。惟曾官認為,林作為被告上司,如果要教訓被告,毋須如此大費周章,而且方法婉轉及風險極大。

曾官更指出,被告在桌上發現寄給上司的電郵,卻不請示上司,而是立即填寫報告及夾附電郵,更在調查報告中建議終止調查,這不合常理。加上調查報告上,被告填寫在11時58分收到電郵,但被告供稱他在晚飯後、回辦公室時才發現電郵,而事實上該電郵發送時間是11時58分,曾官認為電郵發送者才會最在意發送時間,形容這是致命衝突及最大破綻,最終裁定涉案電郵是由被告所杜撰。

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温志煒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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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包」案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兩被告判囚30及24個月

2024年03月06日 13:01 最後更新:15:31

西九龍裁判法院去年4月發生懷疑被告「調包」案,兩名被告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分別判囚30和24個月。

去年4月西九龍裁判法院懷疑發生被告「調包」案,一名38歲男子聲稱為出外尋找證據以證明無干犯販毒罪,涉嫌於羈留室內以2萬元買通另一名獲准保釋的男被告,交換身份識別手帶並離開法院。二人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說,法庭需要向公眾展示這種蓄意濫用刑事程序的行為絕不受歡迎,雖然兩人沒有交收賄款,但確實作出了非法及腐敗的安排,目無法紀,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判處38歲被告即時監禁30個月,另一被告監禁24個月。

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38歲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庭考慮到控罪源自同一事件,判處刑期同期執行,不過法官稱「相信無可能」。對於代表律師說,被告被捕時主動走向警方及出示另一被告的身份證收據,是希望警方能夠作出拘捕,法官認為這個做法實質是掩飾行為而非主動自首。

另一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表示,被告有一名2歲兒子,兩名被告案發時並不相識,因為聽聞對方有三合會背景,害怕拒絕要求後被報復而答應交換身份識別手帶,他事後亦沒有獲取報酬。

案情指,兩名被告去年4月10日分別因販毒、襲擊罪而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案發當日,警員召喚辦理保釋出外手續時,38歲被告數次聲稱自己為另一被告,並展示文件及身份識别手帶。警員曾檢查其手帶及對比申請身份證收據上的外貌,發現手帶完整無損亦相貌相似,便讓他離開。其後,有警員發現餘下的被告仍未保釋外出,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告指他已轉交同倉犯人。

懷疑被告「調包」案發生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懷疑被告「調包」案發生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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