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2022年12月30日就壹傳媒創辦人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釋法,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再在朋友圈發文評論,他認為,在黎智英案上,國家安全委員會或「甚麼都不做」,把該項釋法留待作為日後相同案件的指引。而為審慎計,終院首席法官或應公布,日後高等法院遇上關於國安法案件,若涉聘請外地大律師,宜根據《國安法》47條,先尋求行政長官的證明書。
特首李家超在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司長一方的上訴許可後,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要求解釋涉及國安案件時,可否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以任何形式參與。人大常委會作出三點解釋,其中第二點提出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國家秘密等,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有關問題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點提出,若事前沒有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
列顯倫在第二篇流傳朋友圈的文章指,若第三點是針對黎智英案,則皮球踢給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制訂政策以保障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委員會可「先於法律制度」(advance the legal system)來保護國家安全 ; 一般來說,國安委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有廣泛的行政功能,但沒有推翻高等法院決定的權力。
列顯倫認為,若這也是國安委對第14條的看法,則(在黎智英案)行使其「判斷和決定」時,國安委可甚麼也不做,留給日後相同的案件作指引,而高等法院以後遇上類同的案件,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27條,聘請海外律師,從政策和審慎方面考慮,先根據國安法47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
列顯倫認為,黎智英案開審時,Tim Owen不太可能再來香港,領導本地律師團隊為黎智英辯護,從實際角度出發,事件已「死於自然。」
他說,上述法律原則的執行要暢順,普通法需時間琢磨,以容納中央在法律議題上彈性的取向,只有這樣才能令兩制成功運行。Tim Owen的個案是好例子,《法律執業者條例》27條(4)與國安法相關不大,重點是Tim Owen的經驗和專長,在普通法法庭,這並非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訴訟,但人大常委會有不同的看法,因為若非與Tim Owen有關,釋法就不會有第三點。
因此,出於審慎,列顯倫認為,首席法官日後處理涉及國安法的刑事案,先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是適當的做法。
列顯倫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形容去年11月15日律政司司長一方由袁國強代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推翻上訴庭判決,等同「晴朗藍天上忽然出現閃電」,嚴重削弱司法獨立,是對香港高度自治的重大打擊,而律政司司長一方並無解釋為何呈交終審法院的新觀點,沒有在下級法院提出。
他表示,在普通法法庭中執行國安法,需要清晰的頭腦和果斷的手腕,一定程度上,黎智英聘海外律師案,是國安法下如何實行一國兩制的真實考驗,是重要的案件。
高人看完列顯倫的最新文章後表示,感覺列顯倫還算認可人大釋法,既解決了問題,也保持了一國兩制。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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