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2022年12月30日就壹傳媒創辦人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釋法,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再在朋友圈發文評論,他認為,在黎智英案上,國家安全委員會或「甚麼都不做」,把該項釋法留待作為日後相同案件的指引。而為審慎計,終院首席法官或應公布,日後高等法院遇上關於國安法案件,若涉聘請外地大律師,宜根據《國安法》47條,先尋求行政長官的證明書。
特首李家超在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司長一方的上訴許可後,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要求解釋涉及國安案件時,可否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以任何形式參與。人大常委會作出三點解釋,其中第二點提出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國家秘密等,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有關問題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點提出,若事前沒有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
列顯倫在第二篇流傳朋友圈的文章指,若第三點是針對黎智英案,則皮球踢給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制訂政策以保障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委員會可「先於法律制度」(advance the legal system)來保護國家安全 ; 一般來說,國安委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有廣泛的行政功能,但沒有推翻高等法院決定的權力。
列顯倫認為,若這也是國安委對第14條的看法,則(在黎智英案)行使其「判斷和決定」時,國安委可甚麼也不做,留給日後相同的案件作指引,而高等法院以後遇上類同的案件,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27條,聘請海外律師,從政策和審慎方面考慮,先根據國安法47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
列顯倫認為,黎智英案開審時,Tim Owen不太可能再來香港,領導本地律師團隊為黎智英辯護,從實際角度出發,事件已「死於自然。」
他說,上述法律原則的執行要暢順,普通法需時間琢磨,以容納中央在法律議題上彈性的取向,只有這樣才能令兩制成功運行。Tim Owen的個案是好例子,《法律執業者條例》27條(4)與國安法相關不大,重點是Tim Owen的經驗和專長,在普通法法庭,這並非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訴訟,但人大常委會有不同的看法,因為若非與Tim Owen有關,釋法就不會有第三點。
因此,出於審慎,列顯倫認為,首席法官日後處理涉及國安法的刑事案,先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是適當的做法。
列顯倫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形容去年11月15日律政司司長一方由袁國強代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推翻上訴庭判決,等同「晴朗藍天上忽然出現閃電」,嚴重削弱司法獨立,是對香港高度自治的重大打擊,而律政司司長一方並無解釋為何呈交終審法院的新觀點,沒有在下級法院提出。
他表示,在普通法法庭中執行國安法,需要清晰的頭腦和果斷的手腕,一定程度上,黎智英聘海外律師案,是國安法下如何實行一國兩制的真實考驗,是重要的案件。
高人看完列顯倫的最新文章後表示,感覺列顯倫還算認可人大釋法,既解決了問題,也保持了一國兩制。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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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將會在下周一宣判。
該案自2023年12月開審,經歷156日審訊,期間控方傳召多名《蘋果》前高層,包括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前《蘋果》論壇版主筆楊清奇,還有2名「重光團隊」的李宇軒及陳梓華。最後控辯雙方於 8月28日完成9天結案陳詞。
本案被告為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黎智英單獨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此案為本港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國安案件。而在庭審期間,案情透露了黎智英的「外部聯繫」,包括與美國高官、外國政客關係密切。控方指黎智英不單訪美游說、並透過文章及訪談節目提倡制裁中國大陸及香港;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亦透過尋求美國支持,續要求國際對中國施壓。
黎智英在2019年曾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及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會面,促美國政府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實施制裁。控方又指黎智英於2020年5月5日涉刑事恐嚇案獲准保釋,保釋條件為不得離港,但黎在2020年6月12日到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便離港赴美探望身處紐約的女兒及剛出世的孫女,但實為跟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等官員會面;黎庭上承認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與彭斯會面是愚蠢,但強調沒提及制裁事宜。
黎又與常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作其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的嘉賓,又承認曾在2013年至2017年支付共176萬元予美國前國防部副部長伍夫維茲,控方指黎是聘用伍夫維茲來影響美國對華政策。
黎智英又承認自費出資1490萬港元贊助並安排伍夫維茲及基恩4度訪台,與時任台灣領導人蔡英文會面,以讓蔡英文了解美國特朗普政府對台的立場。黎亦透過台灣《蘋果日報》向蔡英文的「左右手」江春男支付逾100萬港元,更表示自己是「受益於台灣的人」。
控方質疑黎智英的得力助手Mark Simon在美政界人脈極廣,可為黎安排與彭斯及卿蓬佩奧會晤,又曾於2019年9月被邀到華盛頓出席參議院舉行關於東亞問題的聽證會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會議,甚至可參與美國安委會議,而國安委對哪些人應被列入《馬格尼茨基法案》制裁名單,也有清晰概念。
另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亦跟黎智英認識超過10年,在安排黎2019年見蓬佩奧時扮演重要角色,包括如何讓蓬佩奧了解協助香港抗爭運動,Mary Kissel更向黎建議可提及制裁中共和香港領導人的子女。
而黎智英亦曾聘用時任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Christian Whiton),介紹他認識美國的參眾議員及白宮人士 。控方曾指2020年5月惠頓曾建議美國利用《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案》制裁時任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
此外,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亦為黎出謀獻策。2019年3月陳方安生與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莫乃光訪美,與彭斯及美國國安委人員會面,郭明瀚曾建議陳太到國會山莊時尋求國際社會反對北京對修訂《逃犯條例》。另黎又著郭明瀚參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訪美行程,因郭明瀚為民主黨人,可在美國會提出《逃犯條例》議題。郭明瀚於2019年6月更成立一個包括他自己、黎智英、Mark Simon及李柱銘的WhatsApp群組,4人常在群組「交流」時政。
除了「美國線」外,黎智英自辯時亦亦自爆其牽涉的「英國線」人脈,包括「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及前港督彭定康等。
黎智英承認曾捐贈2萬英鎊予「香港監察」,又透過羅傑斯認識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奧爾頓曾於2019年11月到香港參加區議會選舉「監選團」,當時他計劃與60名資深政客向英國國會呈交聯署信,建議若港人人權遭侵犯,英國給予港人第二公民身份,又提到前港督彭定康及英國前外相聶偉敬發起反對《國安法》聯署聲明。
至於裴倫德,則是奧爾頓勳爵的助手,是「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的執行董事,黎一直辯稱他不知道有此組織,僅在從犯證人李宇軒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聽聞。控方則指裴倫德與「重光團隊」(SWHK)關係密切。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後仍持續勾結外國,即使沒直接請求制裁,但他曾評論或贊同制裁,又對中國及中國共產黨作虛假描繪,提出「香港已完蛋」、鼓勵美國撤銷香港特殊地位等,已構成「請求」制裁,而只要提出「請求」,即屬犯罪。
最後要由法庭裁決,是否接受控方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