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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樽生產者責任制5.1起生效 供應商即日起可登記

環保署表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畫將於5月1日全面實施,署方將於2月1日起接受供應商登記,以及接受有關豁免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和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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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須登記方可在5.1後繼續銷售

自5月1日起,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環保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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