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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涉猥褻侵犯女病人罪脫 官指自招嫌疑拒辯方申訟費

中醫師涉猥褻侵犯女病人罪脫 官指自招嫌疑拒辯方申訟費

中醫師涉猥褻侵犯女病人罪脫 官指自招嫌疑拒辯方申訟費

2023年02月07日 14:20 最後更新:14:20

52歲男中醫師於2019年為一名女病人進行按摩推拿時,涉嫌觸摸女病人乳房及私處等。涉案男中醫否認1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施祖堯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施官指考慮過專家證供後,不能排除被告是為了治療,更不能肯定具有猥褻意圖。惟被告沒有事前解釋和得到同意,便用手按壓事主非常接近胸部的位置,情況可疑,故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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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施祖堯今裁決時引述女事主X證供,指X在朋友介紹下接受被告藍廣宇(52歲)治療,X在2019年8月29日接受第4次治療,她躺在床上時,被告右手伸入她衣內,直至到其右腋下,再接觸其乳房側邊及愈摸愈前。X大喊「夠啦」,被告一度縮手,其後一本正經地說「兩邊要平均㗎」,又再觸摸X左邊乳房幾下。被告又伸手按壓其X肚腩,及捏X左大腿內側,被告手輕輕擦過X的陰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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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事前沒向事主解釋和得到同意,屬自招嫌疑。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事前沒向事主解釋和得到同意,屬自招嫌疑。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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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藍廣宇。

被告藍廣宇。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事前沒向事主解釋和得到同意,屬自招嫌疑。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事前沒向事主解釋和得到同意,屬自招嫌疑。

施官指,辯方質疑事主在事發6天後才報警,惟事主在案發後曾向女兒、師妹及師母等查詢,他們接受治療時有否遭遇上述對待,可見事主當時亦不肯定被告行為是否屬侵犯。施官認為事主事後反應並無不正常,並裁定X可信可靠。雖然辯方傳召案發診所、尚慈中醫診所的負責人陳結添醫師作供,稱當日沒有聽人叫「夠啦」,但施官認為陳沒有聽到亦足為奇。

惟施官考慮到專家證人、浸會大學中醫藥學院中醫臨床助理教授周志豪的證供,周稱腋下附近有穴位治療頭痛,而他本人會向異性病人解釋按壓位置,但並沒有明文守則規定須有女護士在場、或戴上手套等。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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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官認為,即使腋下非常靠近胸部、甚至可算是胸部範圍,但仍不能排除被告是為了治療,更不能肯定被告當時有猥褻意圖或其行為是猥褻性質;而對於被告的手擦過X陰部外,X的說法是「揩下揩下」,也沒有釐清確實位置,故亦不能肯定有猥褻意圖,最終裁定被告罪脫。

辯方聞判後提出訟費申請。施官指被告伸手穿過事主衣服、直接按摩事主,而且位置非常接近胸部,事前亦沒有向事主解釋和得到同意,認為屬自招嫌疑,故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藍廣宇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九龍旺角中匯街2號尚慈中醫診所,33號鋪地下內猥褻侵犯女子X。

被告藍廣宇。

被告藍廣宇。

人稱「K金大王」的珠寶商人胡楚南否認非禮女下屬,案件經審訊後,星期三(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潤聰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指採納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判被告2星期監禁。鄭官判刑時指,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悔意,聲譽受損屬「咎由自取」。

被告胡楚南,由兒子陪同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胡楚南,由兒子陪同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官裁決時指,X的證供簡單直接,沒誇大、實話實説、沒動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獲法庭接納證供。法庭又肯定,事發如X所指,兩人面對面、被告用手捉住X腰部,問她「你條腰幾寸啊」。被告拉X令她失去平衡傾前,被告頭部觸碰到X的胸部,又拍X臀部。被告明顯對X侵犯,行爲屬猥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20歲來港打拼,白手興家至今62年,人稱「K金大王」,對社會貢獻良多。今次的事件讓被告聲譽地位毀於一旦,已是很大懲罰,考慮到猥褻程度不算嚴重,對事主傷害不算大,懇請法庭在即時監禁和罰款中選擇罰款。辯方另呈上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有心臟問題,另因做過脊椎手術而行動不便。

鄭官判刑時指,雖然事發時是隔著衣服、時間較短,但被告濫用他作為上司和老闆的地位,讓事件性質更嚴重,兩人年紀相差數十年,被告接觸事主多個敏感部位。X庭上作供時多次落淚,無疑非常不滿,今次事件對X造成極大的侮辱,不接納辯方所説,事件對X的傷害不大。

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鄭官再指,被告否認控罪,顯示他對事件沒悔意,需要X出庭回憶難堪經歷,但考慮被告背景,多年的名譽因事件毀於一旦,是他咎由自取,罰款不能反應案件嚴重性,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辯方在判決後向法官表示將提出上訴,並申請上訴期間被告擔保外出。鄭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惟新增條件,不得離港。

被告胡楚南(81歲,報稱公司董事)被控於2024年9月2日,在香港上環永樂街永德商業中心某單位內猥褻侵犯X。承認事實提及,被告2001年獲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

案件編號:ESCC 17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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