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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如何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博客文章

簡慧敏:如何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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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如何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2023年03月25日 10:32 最後更新:11:12

習近平主席在今年兩會閉幕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提到推進強國建設,離不開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又表明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特首於2022年《施政報告》中公佈成立「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這是本屆政府構建新體系,提升治理效能的重大舉措,回應了筆者去年於立法會大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倡議,從體系建設著手,提升高層領導,強化跨司局協作。接下來的挑戰就是怎麽樣開展工作,並取得成效。

3月22日的立法會就如何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議員議案進行辯論,筆者拋磚引玉于立法會上發言,從定位、態度和工作方式和內容上提一些建議。

首先,定位上要由香港本位,提升層次至服務國家大局,找准香港的定位和優勢,方能真正享「一國兩制」之利。「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四大範疇的工作都非常重要,但絕對不是政制及内地事務局單一個政策局,甚至一個跨部門工作組就可以完成的任務。

其次,態度上要更積極主動,所謂「上行下效」。在特首率領下,近來主要官員積極與內地不同部委和廣東省增強合作互動,這是良好勢頭。只有溝通,方能融入。

第三,工作方法和内容方面,政府對內應要求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完善職能和服務,使上下同欲,勁往一處使,自上而下推動政策有效落實,制定具體的指標。建議用問題導向的方法,先要了解港人港商究意面對什麽問題和困難,就著要解決什麽問題,找出問題癥結,比如:是不是法律過時,已經跟不上時代的需要呢?最近,國家和香港特區政府都講得比較多的數字經濟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重大課題,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否與此相適應呢?各個司局有沒有專人,以此專題梳理哪些法規不相適應數字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我們要怎樣立法或修訂法律讓我們與大灣區的其他城市更好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無論是香港、深圳還是廣東省的領導都提到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是至關重要。

公營機構參與公共管理是香港管治的一個特點。因此,此議員議案亦提到公營機構也不例外,要完善職能和服務。以機場管理局為例,她是香港的法定機構,正正要服務「十四五規劃」中做好國際航空樞紐的定位,她的成效量度就應以能否做到國際航空樞紐?公營機構也應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爲目標制定自己每年工作重點和工作計劃。

再好的計劃也需要有人執行。不論是政策局制定政策,是部門提供服務,還是公營機構按其法定授權,在其職能範疇內提供服務,設定專人專隊,將具體問題和工作交予專人處理專題,比如:特首與廣東省省長王偉中會面後說進一步推動大灣區「藥械通」,醫務衛生局應就此專題設專人負責跟進匯報。

再舉一個例子,財政預算案提到「北部都會區」規劃將成為香港未來發展的新引擎,實現「南金融、北創科」的布局。筆者曾建議趁「北部都會區」仍在進一步規劃階段,利用好兩地專班機制,與深圳和廣東省加強溝通,共同規劃邊界地帶利用,利用地理之便,增強產業規劃協同發展合作,從而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運輸及物流局、發展局、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此重大課題就應有專人專題負責,好讓局長們按時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報告。

最後,內交方面,香港推出不少與內地有關的政策,但內地官方、企業甚至在內地的港人港商,未必能及時知曉。特區政府要積極做好對内地溝通,包括讓他們了解港人港商的需要和意見,期待政制局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推廣中心」扮演好內交角色。

香港的命運從來同祖國緊密相連,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就是香港發展的未來。筆者期待香港特區政府緊抓未來五年的新機遇,在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課題上,充分釋放治理上的創造力,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讓經濟發展動能更強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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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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