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主席在今年兩會閉幕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提到推進強國建設,離不開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又表明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特首於2022年《施政報告》中公佈成立「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這是本屆政府構建新體系,提升治理效能的重大舉措,回應了筆者去年於立法會大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倡議,從體系建設著手,提升高層領導,強化跨司局協作。接下來的挑戰就是怎麽樣開展工作,並取得成效。
3月22日的立法會就如何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議員議案進行辯論,筆者拋磚引玉于立法會上發言,從定位、態度和工作方式和內容上提一些建議。
首先,定位上要由香港本位,提升層次至服務國家大局,找准香港的定位和優勢,方能真正享「一國兩制」之利。「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四大範疇的工作都非常重要,但絕對不是政制及内地事務局單一個政策局,甚至一個跨部門工作組就可以完成的任務。
其次,態度上要更積極主動,所謂「上行下效」。在特首率領下,近來主要官員積極與內地不同部委和廣東省增強合作互動,這是良好勢頭。只有溝通,方能融入。
第三,工作方法和内容方面,政府對內應要求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完善職能和服務,使上下同欲,勁往一處使,自上而下推動政策有效落實,制定具體的指標。建議用問題導向的方法,先要了解港人港商究意面對什麽問題和困難,就著要解決什麽問題,找出問題癥結,比如:是不是法律過時,已經跟不上時代的需要呢?最近,國家和香港特區政府都講得比較多的數字經濟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重大課題,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否與此相適應呢?各個司局有沒有專人,以此專題梳理哪些法規不相適應數字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我們要怎樣立法或修訂法律讓我們與大灣區的其他城市更好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無論是香港、深圳還是廣東省的領導都提到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是至關重要。
公營機構參與公共管理是香港管治的一個特點。因此,此議員議案亦提到公營機構也不例外,要完善職能和服務。以機場管理局為例,她是香港的法定機構,正正要服務「十四五規劃」中做好國際航空樞紐的定位,她的成效量度就應以能否做到國際航空樞紐?公營機構也應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爲目標制定自己每年工作重點和工作計劃。
再好的計劃也需要有人執行。不論是政策局制定政策,是部門提供服務,還是公營機構按其法定授權,在其職能範疇內提供服務,設定專人專隊,將具體問題和工作交予專人處理專題,比如:特首與廣東省省長王偉中會面後說進一步推動大灣區「藥械通」,醫務衛生局應就此專題設專人負責跟進匯報。
再舉一個例子,財政預算案提到「北部都會區」規劃將成為香港未來發展的新引擎,實現「南金融、北創科」的布局。筆者曾建議趁「北部都會區」仍在進一步規劃階段,利用好兩地專班機制,與深圳和廣東省加強溝通,共同規劃邊界地帶利用,利用地理之便,增強產業規劃協同發展合作,從而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運輸及物流局、發展局、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此重大課題就應有專人專題負責,好讓局長們按時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報告。
最後,內交方面,香港推出不少與內地有關的政策,但內地官方、企業甚至在內地的港人港商,未必能及時知曉。特區政府要積極做好對内地溝通,包括讓他們了解港人港商的需要和意見,期待政制局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推廣中心」扮演好內交角色。
香港的命運從來同祖國緊密相連,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就是香港發展的未來。筆者期待香港特區政府緊抓未來五年的新機遇,在推動港人港商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課題上,充分釋放治理上的創造力,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讓經濟發展動能更強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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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這是無庸置疑的。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一樣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筆者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指出立法會要審視律政司提交的優化建議是否能按照《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要求,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筆者在會上提出了四個問題、兩個建議。
第一,就律政司講的專案認許機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長提到香港不採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處理。我認為這個建議是非常開放的。律政司解釋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沒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專案認許機制。那麽英美等國家有沒有這種專案認許機制,讓在本地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稱這種專案認許機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許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採用專案認許機制。
第二,有關例外原則 (Exception)。律政司指出海外律師作爲申請人需要證明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即使涉及國家安全,也不會引起國家安全風險。顧名思義,「例外原則」指的是:一般而言不允許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人大常委會解釋》指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做報告時認為,讓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處理有關案件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也就是說預設(By default)的判斷是此舉會有國家安全風險,筆者認同例外原則有其合理性。既然適用例外原則,就應該嚴謹把關。筆者關心的第二個問題是︰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所扮演的角色,申請人要經過甄別程序,將其意向、提供理據、佐證交給律政司,由律政司將證據等轉給行政長官考慮。律政司當中的角色是什麽?律政司認爲建議的申請前甄別程序有助防止有人濫用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律政司明確此舉旨在排除一些明顯缺乏證據或佐證的申請,以免浪費法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和行政長官的時間和資源,有需要的話,他會向行政長官提供法律意見,由行政長官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做出申請。
第三,判斷一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風險,有時未必在開始時就很清晰。司長在會上提到,在極少數的情況之下,作為與訟的一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法院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律政司在立法會文件中提到,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更能判斷所涉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回應筆者的提問時,律政司指出英國樞密院和上議院就曾經確認過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更能判斷所涉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第四,從去年12月30日《人大常委會解釋》,直至立法會完成《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香港如何就此問題把關?律政司是否認為原本在《香港國安法》第47條,法院的角色已經清晰,讓我們不需要擔心會有真空期?筆者認為第47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法院的角色,即應當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假如法院沒有這樣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責任按照《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判斷及決定。
律政司出席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另一目的是爲了聽取委員會委員的建議。筆者的第一點建議關於申請前甄別程序,有意見認為不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更好──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既然不「一刀切」,而是用例外原則,筆者贊同行政機關在把關上要更加嚴格。有意見認爲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的角色不清晰,筆者建議政府起草《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時,要把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的角色寫清楚。有意見認為這一程序好,可以防止濫用,有其必要;也有意見認為多此一舉,律政司可能會有角色衝突。總而言之,要多向公眾解說申請前甄別程序的好處,且不會受到法律挑戰。
第二點建議關於覆核機制,由於律政司明言整套機制是修例之後才適用,從經驗所得,案件發展實際上是多變的,有可能一個案件開始時不發現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因素,但隨著日後的證據、證供,可能發現有國家安全的問題。律政司提到《香港國安法》的第63條(二)要求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在業務活動中遵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只不過我們都知道海外來的律師不受香港的律師會監管,而是受他來源地的律師會或監管機構監管。因此,筆者建議律政司研究在專案認許程序完結後多做一步。《香港國安法》第63條無疑已明文規定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負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責任,但爲了更穩妥,建議律政司研究一個加強的機制,譬如要求申請人簽署聲明,承諾符合第63條(二)、其他《香港國安法》條文和香港法律的相關要求,並要求海外律師將聲明於其來源地的監管機構或者律師會報備等。總而言之,不僅依賴《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條文,多從實際出發,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