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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法院「掉包」走犯案 37歲售貨員被控誤導警員還柙候訊

西九法院「掉包」走犯案 37歲售貨員被控誤導警員還柙候訊

西九法院「掉包」走犯案 37歲售貨員被控誤導警員還柙候訊

2023年04月15日 12:38 最後更新:14:06

西九龍裁判法院本周一(10日)發生「掉包」走犯事件,涉嫌販毒的37歲售貨員,於法院臨時囚禁室等候還柙期間,涉與1名獲批保釋的男子交換身份識別手帶,並冒認為對方及後獲准離開法院。警方日前尋回涉案售貨員,落案起訴他1項從合法羈押逃離及1項誤導警務人員罪,15日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暫毋須答辯,以待進一步調查,包括翻查閉路電視等,並須還柙至5月25日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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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樹華(37歲、報稱售貨員)被控於2023年4月10日在長沙灣通州街西九龍法院大樓2樓A座4號男士警察羈留室內,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謊報他的身分為林景浩,以誤導警務人員何素強;及於同日同地,在警員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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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本周一發生「掉包」走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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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早前被控1項危險藥物的販運和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提堂後須還柙,惟他涉嫌與人交換犯人手帶及越柙逃逸,4日後被尋回。該兩罪指,他於今年4月7日在油麻地炮台街73至79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及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0318。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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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與陳樹華交換手帶的24歲侍應林景浩,則本周三(12日)已提堂及須還柙至5月25日。林被控於今年4月10日在長沙灣通州街西九龍法院大樓2樓A座4號男士警察羈留室內,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即容許陳樹華謊報他的身分為林景浩,以誤導警務人員何素強。林在另一宗案件則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本周一發生「掉包」走犯事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本周一發生「掉包」走犯事件。

警方日前接獲一宗聲稱發生在飛鵝山觀景台的行劫案件,但經調查後發現報案內容涉嫌虛構,有人承認因金錢糾紛報假案,警方以「誤導警務人員」罪拘捕一名27歲男子。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偵緝督察主管岑思朗表示,警方於23日凌晨4時許接獲一名男子報案,稱其與妻子在飛鵝山觀景台遭三名非華裔男子持牛肉刀打劫 ,被搶走3萬元現金及其他財物,手部受輕傷,疑犯事後乘私家車逃離。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由於案情嚴重,黃大仙警區即時展開調查,翻查包括「銳眼計劃」在內的全港閉路電視系統,並進行情報蒐集。調查發現,現場並無行劫案發生的證據,報案人口供存在多處疑點。經探員詳細盤問,該男子最終承認因金錢糾紛捏造案情。警方隨即將其拘捕。

岑思朗指,雖然案件仍在調查中,但根據現階段調查所得,警方可以確認當時飛鵝山並沒有發生任何行劫案件,是因涉及金錢糾紛而有人虛構事件,強調此類不負責任行為不僅浪費警力資源,更可能引發市民不必要恐慌,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第二隊偵緝督察陳幸梓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條,向警務人員虛報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元及監禁6個月;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條亦規定, 虛報內容引致警力浪費者,同樣面臨上述刑罰, 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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