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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演唱會門票糾紛一日數度虛報場館有炸彈 警拘28歲本地女子

社會事

疑因演唱會門票糾紛一日數度虛報場館有炸彈  警拘28歲本地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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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演唱會門票糾紛一日數度虛報場館有炸彈 警拘28歲本地女子

2025年05月09日 15:17 最後更新:15:31

警方於4月27日接報5宗「炸彈嚇詐」案件。經調查後,警方於前日(5月7日)以「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罪拘捕1名28歲本地女子。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蘇志兵表示,2025 年 4 月 27 日下午2點至5點期間,警方一共接獲5宗舉報,當中4宗是網上報案,一宗經電話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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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啟德體育園

啟德體育園

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蘇志兵。

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蘇志兵。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高級督察蔡定光

高級督察蔡定光

5宗舉報內容相似,報案人士指當時在啟德主場館內 一個位置,發現懷疑炸彈,要求警方到場處理。而當晚,啟德主場館內,將會舉行一個大型演唱會,入場觀眾超過 4 萬人。

啟德體育園

啟德體育園

由於事態嚴重,警方隨即與場地人員及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所訂立的應變方案,啟動相應機制,搜查啟德主場館內外位置,最終沒有發現任何爆炸品或其他可疑物品。

根據警方風險評估及調查所得,警方相信該五宗舉報都是虛報,而當晚的大型演唱會亦順利舉行。

經過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以及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連日調查,成功鎖定一名本地女子,有證據顯示其與五宗虛報炸彈案件有關。

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蘇志兵。

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蘇志兵。

 5月7日,警方在九龍城區採取拘捕行動,成功拘捕目標女子,被捕罪名是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該名女子是28歲的本地人,從事文職工作,工作職質與啟德體育園無關。

調查證實該五宗炸彈舉報都是虛報,此外,調查顯示女子是單獨犯案,案件起因相信是因該女子與其他人就演唱會門票事宜的私人糾紛有關,屬單一個別事件。該明女子將繼續被扣留調查,稍後會被暫控相關罪名,並於星期六在觀塘裁判法院提訊。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警方拘1女 ,涉「炸彈嚇詐」及「誤導警務人員」 。

警方重申,虛報炸彈 及 誤導警務人員都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8 條,虛報炸彈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5年監禁。而根據香港法例第 232 章 警隊條例第 64條,誤導警務人員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6個月監禁。

警方強調,保障市民生命財產一直是警隊其中一個重要使命,有關重大活動及事件,警方一向都高度重視,會在事前做好準備。警方會與持份者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聯繫及協作,定期進行演習,務求測試、改良及完善應變計劃。警方亦會向場地人員及活動主辦單位,提供意見及協助,因應活動性質、參與人數、過往經驗及最新形勢等,作出全面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等級的行動計劃,及應變方案,確保場地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全。一旦有突發事故,警方亦會協調迅速及專業的應變。

高級督察蔡定光

高級督察蔡定光

警方高級督察蔡定光表示,虛報炸彈除了有刑事罪行之外,本身亦是一個自私、不負責任、及低劣行為。不僅僅破壞社會安寧,造成公眾恐慌,亦會嚴重浪費警方及消防等公共資源,令公共服務受阻,並且阻礙警方處理其他真正緊急事故。

警方對此等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最強烈譴責。而在此次事件上,亦證明警方於場地人員以及活動主辦單位的協作及演練成效,亦反映警方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決心。警方亦會與違法人士,誓不兩立,必定竭盡全力將他們繩之於法。

另外,本次事件起因,相信於演唱會門票事宜有關,警方再次呼籲,市民若透過非正式渠道購買門票,往往存在著風險,例如交易無保障,甚至有機會令個人資料外洩,帶來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潛在風險。所以市民應該透過正式途徑,購買門票,不要光顧「黃牛黨」,避免招致損失。

警方日前接獲一宗聲稱發生在飛鵝山觀景台的行劫案件,但經調查後發現報案內容涉嫌虛構,有人承認因金錢糾紛報假案,警方以「誤導警務人員」罪拘捕一名27歲男子。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偵緝督察主管岑思朗表示,警方於23日凌晨4時許接獲一名男子報案,稱其與妻子在飛鵝山觀景台遭三名非華裔男子持牛肉刀打劫 ,被搶走3萬元現金及其他財物,手部受輕傷,疑犯事後乘私家車逃離。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岑思朗(左)及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督察陳幸梓(右)。

由於案情嚴重,黃大仙警區即時展開調查,翻查包括「銳眼計劃」在內的全港閉路電視系統,並進行情報蒐集。調查發現,現場並無行劫案發生的證據,報案人口供存在多處疑點。經探員詳細盤問,該男子最終承認因金錢糾紛捏造案情。警方隨即將其拘捕。

岑思朗指,雖然案件仍在調查中,但根據現階段調查所得,警方可以確認當時飛鵝山並沒有發生任何行劫案件,是因涉及金錢糾紛而有人虛構事件,強調此類不負責任行為不僅浪費警力資源,更可能引發市民不必要恐慌,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第二隊偵緝督察陳幸梓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條,向警務人員虛報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元及監禁6個月;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條亦規定, 虛報內容引致警力浪費者,同樣面臨上述刑罰, 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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