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10歲女童疑遭繼父猥褻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0歲女童疑遭繼父猥褻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0歲女童疑遭繼父猥褻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2023年04月24日 14:17 最後更新:18:07

10歲女童疑於2019年起遭繼父「摸手摸腳」和親吻,繼父更涉嫌要求繼女摸他下體,疑遭母親撞破及後向社工救助並報警。繼父否認「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案件4月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繼女供稱,當遭被告摸手摸腳和要求摸下體時,她感到害怕,因為由讀幼稚園開始,當不合被告心意,便遭他用衣架或藤條虐打。裁判官林子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下午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42歲被告W.M.K.被控於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間,在旺角甘霖街某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更多相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件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惟X在錄影會面中,稱已忘記被告要求摸下體時、被告的衣著,只記得被告穿短褲,又指母親目睹事件,但她已經忘記母親的反應;X亦忘記社工為甚麼會報警。X又稱,遭被告摸手摸腳和應被告要求摸下體時,她感到害怕,因為由讀幼稚園開始,便試過遭被告用衣架或藤條虐打,又指不合被告心意,便會被打。

辯方盤問時,指出X的母親Y對事件的描述與X不同,X不同意。X承認在事發後她仍有跟隨被告外出,但她否認自己與被告關係良好。辯方續指出,Y與被告感情破裂,因為被告撞破Y出軌,兩人就離婚有爭拗,所以Y教唆X誣衊被告。X不同意,但承認Y在家中有權威及兩人關係較好。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X的母親Y供稱,2022年11月30日,X到健康中心進行身體檢查,在填寫心理健康評估表時,X表示有自殺傾向,在社工查詢下,講出事件經過。Y續稱,X當時10歲,她在某一晚煮飯期間,經過被告房間,看到X和被告躺在床上,被告在玩手機,而X則用手在被告下體「打圈」,她隨即指「哇!咁都得嘅,咁離譜嘅!」,X立即縮手,而被告則若無其事。Y又指,當時她不知如何處理,故其後繼續煮飯。

Y另透露,她於2007年與被告結婚。她在2002年生下X的姐姐,及在2009年生下X,兩女均非被告親生。Y又稱被告很惡,而X性格內向,往往會順從被告。在辯方盤問下,Y否認因為遭撞破出軌,兩人就離婚有爭拗而教唆X誣衊被告;Y稱是因為目睹X的事件,才打算與被告離婚。

案件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辯方大律師黎秉德結案陳詞時,指事主X和母親Y的證供互相矛盾,兩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X供稱被告要求她摸下體,但其說法充滿疑點。黎續指,就事件如何終結,X稱她向被告說要上廁所,藉機離開;但Y卻稱她目睹事件後立即喝止,如果Y所講屬實,X理應對事件記憶猶新,亦不可能忘記。而且X稱摸了一下,但Y卻稱X是用手「打圈」、約3至4圈。黎指兩人說法互相矛盾,質疑X的指控是無中生有。

黎續陳詞,X在13歲、進行健康檢查時,透露因為遭被告侵犯而有自殺傾向,但事發在她約10歲時,而她與被告的關係在這段期間並無特別改變,甚至根據X和被告的合照,兩人關係稱得上良好,為何X在2022年11月30日才首次透露事件。再者,就事件揭發和報警,X稱她只記得是因為母親向社工透露有關被告的事,如果X真的受到傷害,她不應該會忘記此事。黎指整件事並不合理,只可能是虛構,形容X「大話連篇」。

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26日裁決。

人稱「K金大王」的珠寶商人胡楚南否認非禮女下屬,案件經審訊後,星期三(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潤聰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指採納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判被告2星期監禁。鄭官判刑時指,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悔意,聲譽受損屬「咎由自取」。

被告胡楚南,由兒子陪同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胡楚南,由兒子陪同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官裁決時指,X的證供簡單直接,沒誇大、實話實説、沒動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獲法庭接納證供。法庭又肯定,事發如X所指,兩人面對面、被告用手捉住X腰部,問她「你條腰幾寸啊」。被告拉X令她失去平衡傾前,被告頭部觸碰到X的胸部,又拍X臀部。被告明顯對X侵犯,行爲屬猥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20歲來港打拼,白手興家至今62年,人稱「K金大王」,對社會貢獻良多。今次的事件讓被告聲譽地位毀於一旦,已是很大懲罰,考慮到猥褻程度不算嚴重,對事主傷害不算大,懇請法庭在即時監禁和罰款中選擇罰款。辯方另呈上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有心臟問題,另因做過脊椎手術而行動不便。

鄭官判刑時指,雖然事發時是隔著衣服、時間較短,但被告濫用他作為上司和老闆的地位,讓事件性質更嚴重,兩人年紀相差數十年,被告接觸事主多個敏感部位。X庭上作供時多次落淚,無疑非常不滿,今次事件對X造成極大的侮辱,不接納辯方所説,事件對X的傷害不大。

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鄭官再指,被告否認控罪,顯示他對事件沒悔意,需要X出庭回憶難堪經歷,但考慮被告背景,多年的名譽因事件毀於一旦,是他咎由自取,罰款不能反應案件嚴重性,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辯方在判決後向法官表示將提出上訴,並申請上訴期間被告擔保外出。鄭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惟新增條件,不得離港。

被告胡楚南(81歲,報稱公司董事)被控於2024年9月2日,在香港上環永樂街永德商業中心某單位內猥褻侵犯X。承認事實提及,被告2001年獲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

案件編號:ESCC 1738/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