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童稱4年前多次遭繼父毛手毛腳,繼父更涉要求女童摸他下體及親吻,其母親目睹事件,及後向社工求助並報警。繼父早前否認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林子康裁判官4月2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女童與其母親證供並不一致,認為本案或因被告與女童母親的關係變差而起,或有可能是女童母親要求女童誣衊被告,故裁定繼父罪脫。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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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被告W.M.K.被控於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間,在旺角甘霖街某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林官裁決時指,本案關鍵是被告是否曾要求X撫摸其下體,但事主X與母親Y的證供存在重大分歧,X忘記被告如何要求X撫摸被告下體,X供稱她隔着被告短褲只撫摸了被告下體一下,然後前往洗手間,但Y供稱她目睹X至少在被告下體打圈2至3下,Y叫停X後X繼續留在現場,Y便繼續煮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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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九龍城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