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2023年05月03日 12:49 最後更新:14:16

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透過車牌查冊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3日早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查冊目的是否與運輸事宜有關難以一概而論,本案報道涉及車輛使用故當然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指調查報道無權查冊調查交通意外,僅傷者有權查冊追討。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削減查冊範圍使陳述變為虛假,終審庭押後裁決。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爭議為:

更多相片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楊嘉瑋。

大律師楊嘉瑋。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1.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爲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2. 如果議題一的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署方可因查冊目的涉及犯罪而拒絕查冊,並沒有絕對責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問到倘若申請人查冊時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虛假目的,署方又應否拒絕,界線如何定奪。陳政龍回應指因為申請用途可以包含眾多互相衝突的考慮因素,難以一概而論,需要逐一個別定斷,只要不屬非法便不屬要項。陳政龍同意法官霍兆剛所指署方有權過問查冊目的,惟解釋關鍵在查冊程序中實際問題問法具引導性,可供回答的選項只有三個,故認為問題提問不佳,只要申請人並非出於犯罪目的便應有權查冊。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田奇睿。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隱,問及法庭詮釋條例時應否連同保障私隱來一同考慮。陳政龍指出或許其他情況會觸及個人私隱,然而本案不屬其列,因為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政龍反駁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詮釋解讀條例,不但記者無權查冊調查,甚至會排除了不少正當用途,包括債主為追討債項而了解車主身分等,與條例不能並存。另外陳政龍指查冊表格內用字並非指道路上車輛使用,僅指車輛使用,故不限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

大律師楊嘉瑋。

大律師楊嘉瑋。

霍官問及陳述是否屬虛假時,陳政龍重申由原審中段陳詞便強調陳述不可能為虛假,當時上訴人調查對象更廣闊,當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車輛運送武器,故當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舉例指當有官員坐擁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相稱,傳媒作為第四權,為維護公眾利益,理應可調查車輛擁有權誰屬。陳政龍最後指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車牌查冊做法由來已久,上訴人當時作為記者進行專業調查報道,加上查冊過程公諸於世,剪輯在節目中公開展示,故法庭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指上訴人明知而犯案。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海關時任高級關員,控告她涉嫌於申請從事有薪外間工作時,以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表格誤導海關,聲稱自己過往一年沒有從事任何外間工作。她獲廉署准予保釋,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是42歲的李桂華,被控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以及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3月,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表格向海關申請從事醫療輔助隊外間工作。被告涉嫌誤導海關,在表格上報稱自己於提出申請前約一年內沒有從事任何外間工作。廉署調查顯示,被告於提出該項申請前,於2021年中至2022年初期間曾多次參與醫療輔助隊的有薪外間工作,從而獲取薪金共逾10萬元。

海關於疫情期間曾實施在家候命工作安排,人員需留在家中候命並不得從事外間工作,否則會被視作缺勤。另外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間,向海關訛稱曾先後28次在家候命工作,並意圖詐騙海關不扣減薪金共逾19000元。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上述期間,在沒有向海關申請休假情況下,參與醫療輔助隊的有薪外間工作並獲取薪金共逾8800元。廉署是接獲海關轉介的貪污投訴,展開調查而揭發相關罪行。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