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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政事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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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2023年05月03日 12:49 最後更新:14:16

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透過車牌查冊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3日早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查冊目的是否與運輸事宜有關難以一概而論,本案報道涉及車輛使用故當然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指調查報道無權查冊調查交通意外,僅傷者有權查冊追討。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削減查冊範圍使陳述變為虛假,終審庭押後裁決。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爭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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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

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透過車牌查冊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3日早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查冊目的是否與運輸事宜有關難以一概而論,本案報道涉及車輛使用故當然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指調查報道無權查冊調查交通意外,僅傷者有權查冊追討。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削減查冊範圍使陳述變為虛假,終審庭押後裁決。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上訴爭議為:

大律師田奇睿。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署方可因查冊目的涉及犯罪而拒絕查冊,並沒有絕對責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問到倘若申請人查冊時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虛假目的,署方又應否拒絕,界線如何定奪。陳政龍回應指因為申請用途可以包含眾多互相衝突的考慮因素,難以一概而論,需要逐一個別定斷,只要不屬非法便不屬要項。陳政龍同意法官霍兆剛所指署方有權過問查冊目的,惟解釋關鍵在查冊程序中實際問題問法具引導性,可供回答的選項只有三個,故認為問題提問不佳,只要申請人並非出於犯罪目的便應有權查冊。

大律師楊嘉瑋。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隱,問及法庭詮釋條例時應否連同保障私隱來一同考慮。陳政龍指出或許其他情況會觸及個人私隱,然而本案不屬其列,因為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政龍反駁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詮釋解讀條例,不但記者無權查冊調查,甚至會排除了不少正當用途,包括債主為追討債項而了解車主身分等,與條例不能並存。另外陳政龍指查冊表格內用字並非指道路上車輛使用,僅指車輛使用,故不限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霍官問及陳述是否屬虛假時,陳政龍重申由原審中段陳詞便強調陳述不可能為虛假,當時上訴人調查對象更廣闊,當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車輛運送武器,故當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舉例指當有官員坐擁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相稱,傳媒作為第四權,為維護公眾利益,理應可調查車輛擁有權誰屬。陳政龍最後指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車牌查冊做法由來已久,上訴人當時作為記者進行專業調查報道,加上查冊過程公諸於世,剪輯在節目中公開展示,故法庭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指上訴人明知而犯案。

1.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爲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2. 如果議題一的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指署方可因查冊目的涉及犯罪而拒絕查冊,並沒有絕對責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問到倘若申請人查冊時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虛假目的,署方又應否拒絕,界線如何定奪。陳政龍回應指因為申請用途可以包含眾多互相衝突的考慮因素,難以一概而論,需要逐一個別定斷,只要不屬非法便不屬要項。陳政龍同意法官霍兆剛所指署方有權過問查冊目的,惟解釋關鍵在查冊程序中實際問題問法具引導性,可供回答的選項只有三個,故認為問題提問不佳,只要申請人並非出於犯罪目的便應有權查冊。

大律師田奇睿。

大律師田奇睿。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隱,問及法庭詮釋條例時應否連同保障私隱來一同考慮。陳政龍指出或許其他情況會觸及個人私隱,然而本案不屬其列,因為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政龍反駁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詮釋解讀條例,不但記者無權查冊調查,甚至會排除了不少正當用途,包括債主為追討債項而了解車主身分等,與條例不能並存。另外陳政龍指查冊表格內用字並非指道路上車輛使用,僅指車輛使用,故不限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

大律師楊嘉瑋。

大律師楊嘉瑋。

霍官問及陳述是否屬虛假時,陳政龍重申由原審中段陳詞便強調陳述不可能為虛假,當時上訴人調查對象更廣闊,當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車輛運送武器,故當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舉例指當有官員坐擁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相稱,傳媒作為第四權,為維護公眾利益,理應可調查車輛擁有權誰屬。陳政龍最後指上訴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解釋車牌查冊做法由來已久,上訴人當時作為記者進行專業調查報道,加上查冊過程公諸於世,剪輯在節目中公開展示,故法庭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指上訴人明知而犯案。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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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駕駛後提供虛假資料 29歲男司機罪成判入戒毒所

2023年08月18日 20:01 最後更新:21:43

29歲男司機已於懲教所被還押十四天,1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戒毒所。

一名案發時二十九歲姓黃男子,早前被裁定「車主因向警務人員提供司機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已於懲教所被還押十四天,1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戒毒所。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情顯示,一輛私家車於2020年5月被偵速攝影機偵測到懷疑超速駕駛,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名男子為該輛私家車的登記車主,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遂向被告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其後被告填寫他人的個人資料在通知書內並交回給警方,調查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證實被告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人員遂以「車主向警務人員提供司機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向該名男子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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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資料顯示,由2023年1月至7月期間,就超速駕駛及衝紅燈案件中,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組已就約700宗相關車主或司機「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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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籲,跟據法例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干犯交通罪行,或涉嫌與交通意外有關,登記車主及被懷疑該車輛司機,必須在二十一日內向警務人員提供涉案司機資料,而提供虛假資料或蓄意誤導警務,則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以被判處六個月監禁及罰款一萬元。此外,違法者更可能被吊銷駕駛執照。警方呼籲市民應做個守法負責任的駕駛者。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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