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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為完善地區治理以法鑄魂

博客文章

簡慧敏:為完善地區治理以法鑄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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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為完善地區治理以法鑄魂

2023年05月08日 15:20 最後更新:15:32

自行政長官在5月2日的記者會上公佈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下稱「建議方案」)後,便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更出現了聲稱建議方案為「民主倒退」的謬誤。本文會從法律的角度,著重探討是次建議方案的法理基礎。

在當時的港英政府期間,區議會是作為民意諮詢機構而設立的。當時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是「District Board」而非現時使用的「District Council」,基本上沒有實權。直至1999年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解散後,18個在2000年新成立的區議會才逐漸成為了地區行政機構。區議會在發展的過程中慢慢被賦予更多權力與職能,可就區內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在獲得撥款的情況下承辦環境衛生、康樂、文化等活動,繼而增加直選議員席位至除了27名當然委員以外的全部議席。但究其本源,原意是諮詢組織屬性,不應變質成為政治工具。可是,自區議會參與地方行政後,不斷進行「自我擴權」及討論政治議題,原先主導地區行政的民政事務專員的角色逐漸被弱化,導致後來地方行政出現尾大不掉、干擾及阻止政府施政的情況,甚至形成危害香港治安和國家安全的局面,產生「不理民生大小事,分化社會為最先」的泛政治化歪風。

因此,如行政長官明言,本次重塑區議會的三個指導原則是:國家安全必須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去政治化」是本次建議方案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在進行法理基礎討論之前,我們先來回顧《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9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98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從《基本法》的規定可以清楚看到,有別於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等政權性組織之間存在互相制衡亦互相配合的關係,區議會的法律定位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扮演的是(一)「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二)「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的角色,從來沒有監察或制衡政府運作的職能。此外,第97條對此「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的被動性寫得格外清楚,這從條文中「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便可見一斑。根據《基本法》的設計原意,「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不具備主動提供諮詢意見的職能,即特區政府處於主動和主導的位置,對於是否諮詢、何時諮詢和諮詢什麽等問題可以全權決定。

由此可見,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產生的亂象是何等偏離《基本法》的初心和正軌!疫情期間區議會失靈所衍生的種種漏洞和弊端暴露無遺,要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重塑區議會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根據《基本法》第98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必須讓區議會重回第97條下「非政權性諮詢組織」的定位。

就充分體現行政主導而言,在服務地區和社區發展上,政府要擔當領導的角色,強化制定地區治理策略和執行政策措施的能力。建議方案中提議的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以及由政務司副司長領導的「地區治理專組」等措施,正是體現了《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主導原則。

顯而易見,在《基本法》下,直選不一定是區議員唯一或最佳的產生辦法。在市民看來,一名好的區議員必須能切實解決民生和經濟問題,不但向政府反映社區的意見和建議,更應將「施政爲民」的目的實實在在地帶到社區,讓市民切實感受到政府施政帶來的幸福。要做到這點,區議會的組成和產生方法必然要多元化,區議員必須通過資格審查,由愛國愛港人士包括地區和社會上有擔當、有大局觀、有能力和情懷的社區領袖、賢達、專業人士和各階層有志服務市民的人士組成的區議會才是最為理想的。

習近平主席曾經說過:「要強化依法治理,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症難題,讓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 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和發展的基石,必須確保《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制度有效及持久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才能全面準確、堅定不移地貫徹。立法會將積極履行其憲制職能,早日完成《區議會條例》、其附屬法例及其他相關條例的修訂工作,為本次建議方案賦予堅實和強而有力的法律基礎,依法重塑區議會,全面提升地區治理水平,讓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為我們找出「真幹事、幹實事」的區議員,真正為市民謀福祉,為香港謀發展。

作者: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簡慧敏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首李家超公佈新一屆區議會改組方案,是撥亂反正,也是讓區議會重回應有的職能和角色。區議會是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而設立,屬於非政權性組織,其職能是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事實上,區議會並非必然存在的組織,《基本法》的說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可設立」,而非必須設立。本來,區議會的設立,就是協助政府實現良政善治。

但黑暴下的第六屆區議會,嚴重偏離和違反區議會職能,甚至做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各類區議會活動中掛滿黑暴文宣,侮辱官員,把區議會當做顛覆政權的平台。在落實宣誓要求後,超過230名區議員辭職,有區議員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相繼被捕,導致區議會幾近停擺。我們不能重蹈覆轍,任由區議會被政治騎劫,淪為反中亂港的政治鬥爭工具。要刮骨療傷,不動大手術,更待何時?

坊間有一種迷思,甚至是一種謬誤和迷信,就是以為區議會的直選議席越多越好。事實上,區議會重組是否成功,最根本的準則,不是所謂的「直選」成分有多少、佔多少比例,而是能否做到「以結果為目標」,把地區事務辦好辦妥,為市民提供優質的地區服務,讓地區意見成為有效施政的一部分,從而令市民的幸福感、安全感和獲得感得到顯著提升。事實上,現時很多政府的諮詢組織,其委員並非「直選」選出,甚至不是選舉產生。原因是諮詢組織,既要能反映不同持份者的聲音(特別是要吸納弱勢社群和小眾的意見),也要能提供優質的專業意見。

區議會作為諮詢組織,需要的不是「選舉機器」和「選舉專才」,而是需要擁有不同背景、不同持份者、「五光十色」的地區專才,具豐富服務市民的經驗,能支持政府有效施政、改善地區民生的愛國治港者。區議會是諮詢組織,其終極的目的,是扶助政府實現良政善治。但現時區議會早已偏離這個目的,不但沒有為良政善治提供支持,甚至走上極端成為拉倒和抹黑政府施政的平台。在最新的安排下,民政事務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直接承擔區議會工作的責任。新安排下,既引入委任議員和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員,也保留一定比例的直選議席。這既鼓勵更多的均衡參與,也更具廣泛代表性,讓政府可吸納更多不同地區人士的聲音,並讓施政、決策和諮詢過程有更緊密的有機結合,施政更為暢順。民政事務專員也成為了「地區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權責更為清晰分明。

另一個重點是,區議會除了是諮詢組織和服務組織,也是政治人才的重要搖籃。這個搖籃,自然不應該成為培養反中亂港分子的搖籃,而是要成為愛國愛港治港人才的搖籃。也因此,區議會的產生,必須要有完善的候選人提名機制,必須設資格審查制度,以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避免反中亂港分子再次「作亂」,癱瘓區議會。

作者:吳秋北 行政會議成員 工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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