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定的上訴建議
剛剛審閲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的文件,筆者支持政府建議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 章 ) (下稱《條例》)提出立法修訂,以訂定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 (下稱「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理由很簡單,因爲現時香港的法定程序上有一個異常的情況:被告人若獲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或顯示審判庭犯下法律上的錯誤,控方也無法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與《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4條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5條訂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定中的法律事宜提出上訴的規定形成不合理的對比。爲何下級法院有相關法定上訴程序,反而審判庭作爲高等法院卻沒有呢?筆者認爲因審判庭法律上的錯誤(比如:審判庭對《香港國安法》的罪行元素詮釋在法律上犯下錯誤)而將有罪的人判無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須及早予以糾正。
律政司指出爲了秉行公義,認爲有必要賦予控方提出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審視及糾正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讓司法機關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爲和活動的職責。律政司同時指出立法建議對法治、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
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
其實,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亦建議修訂《條例》,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提出上訴 (下稱「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筆者當時於會上發言表示支持該建議,以填補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法官作出法律上錯誤決定所導致的無罪裁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除了一般刑事案件,筆者當時亦提醒律政司相關建議修訂應同時考慮《香港國安法》下相類似的情況。本次就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定的上訴建議與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可謂同出一轍。事緣上訴法庭於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2021年第1至3號案頒下判決,推翻兩名原訟法庭法官的裁定,並裁定相關案件中的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陪審團考慮案情之前已經錯誤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注:相關的被告人已經離開香港)。上訴法庭觀察到現時並無法定程序讓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犯錯作出的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
律政司早前已就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進行咨詢。在2023年4月20日至5月8日期間,律政司也就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定的上訴建議進行了咨詢,律政司指出給予實質回應者整體上支持立法建議,部分人士在技術或運作層面提出的主要意見並不影響對立法建議的支持。
筆者認爲以上兩類情況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均必須予以糾正。兩項立法建議應及早同時進行,以堵塞如此重大的法律空隙。期望律政司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修例草案。
作者: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簡慧敏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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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長官在5月2日的記者會上公佈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下稱「建議方案」)後,便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更出現了聲稱建議方案為「民主倒退」的謬誤。本文會從法律的角度,著重探討是次建議方案的法理基礎。
在當時的港英政府期間,區議會是作為民意諮詢機構而設立的。當時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是「District Board」而非現時使用的「District Council」,基本上沒有實權。直至1999年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解散後,18個在2000年新成立的區議會才逐漸成為了地區行政機構。區議會在發展的過程中慢慢被賦予更多權力與職能,可就區內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在獲得撥款的情況下承辦環境衛生、康樂、文化等活動,繼而增加直選議員席位至除了27名當然委員以外的全部議席。但究其本源,原意是諮詢組織屬性,不應變質成為政治工具。可是,自區議會參與地方行政後,不斷進行「自我擴權」及討論政治議題,原先主導地區行政的民政事務專員的角色逐漸被弱化,導致後來地方行政出現尾大不掉、干擾及阻止政府施政的情況,甚至形成危害香港治安和國家安全的局面,產生「不理民生大小事,分化社會為最先」的泛政治化歪風。
因此,如行政長官明言,本次重塑區議會的三個指導原則是:國家安全必須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去政治化」是本次建議方案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在進行法理基礎討論之前,我們先來回顧《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9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98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從《基本法》的規定可以清楚看到,有別於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等政權性組織之間存在互相制衡亦互相配合的關係,區議會的法律定位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扮演的是(一)「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二)「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的角色,從來沒有監察或制衡政府運作的職能。此外,第97條對此「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的被動性寫得格外清楚,這從條文中「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便可見一斑。根據《基本法》的設計原意,「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不具備主動提供諮詢意見的職能,即特區政府處於主動和主導的位置,對於是否諮詢、何時諮詢和諮詢什麽等問題可以全權決定。
由此可見,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產生的亂象是何等偏離《基本法》的初心和正軌!疫情期間區議會失靈所衍生的種種漏洞和弊端暴露無遺,要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重塑區議會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根據《基本法》第98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必須讓區議會重回第97條下「非政權性諮詢組織」的定位。
就充分體現行政主導而言,在服務地區和社區發展上,政府要擔當領導的角色,強化制定地區治理策略和執行政策措施的能力。建議方案中提議的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以及由政務司副司長領導的「地區治理專組」等措施,正是體現了《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主導原則。
顯而易見,在《基本法》下,直選不一定是區議員唯一或最佳的產生辦法。在市民看來,一名好的區議員必須能切實解決民生和經濟問題,不但向政府反映社區的意見和建議,更應將「施政爲民」的目的實實在在地帶到社區,讓市民切實感受到政府施政帶來的幸福。要做到這點,區議會的組成和產生方法必然要多元化,區議員必須通過資格審查,由愛國愛港人士包括地區和社會上有擔當、有大局觀、有能力和情懷的社區領袖、賢達、專業人士和各階層有志服務市民的人士組成的區議會才是最為理想的。
習近平主席曾經說過:「要強化依法治理,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症難題,讓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 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和發展的基石,必須確保《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制度有效及持久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才能全面準確、堅定不移地貫徹。立法會將積極履行其憲制職能,早日完成《區議會條例》、其附屬法例及其他相關條例的修訂工作,為本次建議方案賦予堅實和強而有力的法律基礎,依法重塑區議會,全面提升地區治理水平,讓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為我們找出「真幹事、幹實事」的區議員,真正為市民謀福祉,為香港謀發展。
作者: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簡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