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人大釋法後國安委評估由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只是有權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直接建議入境處拒絕工作簽證一事屬越權,首席法官潘兆初19日早上頒下裁決,駁回兩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請。
本案事源於人大釋法後黎智英一方於今年2月17日入稟傳票,要求確認人大釋法是否不會影響法院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他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就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他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問題一事,向行政長官申請並取得證明書。
惟黎智英一方透過入境處的誓章得知,國安委在1月11日的會議中已認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涉及國家安全,有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有衝突,故建議入境處處長應行使酌情權,拒絕Tim Owen申請就黎智英案來港抗辯的工作簽證。
黎智英一方認為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十日內、法庭未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前下決定屬「過早行動」,又認為國安委的兩個決定均超越《香港國安法》第14條賦予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兩個決定。兩宗案件於今年4月尾一併處理,黎智英一方指若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被駁回,早前入稟要求確認人大釋法是否不會影響法院批准他聘用Tim Owen代表抗辯的傳票自然亦會被駁回。
黎智英先後入稟申請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獲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屬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19日頒下裁決,駁回兩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請。
就申請人要求撤回入境處拒絕 Tim Owen 工作簽證的決定,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
判詞又指,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源自《基本法》,以《國安法》第12條及第14條作為連貫性的整體一併解讀,國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督及控制,同時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法院在内,有關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
國安委的工作專屬中央政府事權,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有關事宜的資格及能力。《國安法》第14條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的有關信息,若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在法律程序過程中,這些信息便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
判詞又指,申請人依賴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在《國安法》下,起步點完全不同。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法院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無論如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入境處處長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並根據《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沒有超越權限。
判詞指,由於此案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絕後,有關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聘用 Tim Owen 抗辯的案件成為了學術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