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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否認猥褻侵犯14歲女兒 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待判

的士司機否認猥褻侵犯14歲女兒  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待判

的士司機否認猥褻侵犯14歲女兒 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待判

2023年06月01日 14:47

67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5月凌晨,趁14歲女兒躺在床上、疑似睡著時,非禮她胸部;及因女兒凌晨與男友通電話,而用棍打她,致其手腳瘀傷。涉案的士司機否認猥褻侵犯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共兩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少玲6月1日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指被告否認曾摸過和打過女兒,但其證供反覆、不盡不實,故拒絕接納其說法。案件押後至6月20日作求情,以待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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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歲被告W.M.P.、報稱的士司機,被控於2022年5月11日在秀茂坪某單位猥褻侵犯14歲女童X;及於同年5月14日在同一單位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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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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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6月1日於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6月1日於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案情指,去年5月11日凌晨約2時半,X與男朋友Y談完電話之後,打算睡覺。X其後聽到被告進入房間,她扮作睡覺,她當時身着睡裙,沒有穿內衣。被告拿走她身上毛巾後,拉高睡裙,及伸手入睡裙內,「捻」X兩邊胸部。X事後用電話傳訊息及致電給Y,告訴Y遭被告摸,X另將事件告知母親Z。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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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後的凌晨,X在床上與Y通電話,被告指吵著他睡覺,從X床下拿出木色棍打向X的頭,X用右手腕擋,右手因此瘀了。X其後用她放在上格床的白色鐵棍抵擋攻擊,但遭被告搶走及用來打X。X的左手手指、右小腿和右膝亦有瘀傷和擦傷。

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中,稱案發時見到X把濕毛巾搭在肚子上,便扯走毛巾,他見到X肚露了出來,但沒有留意X下身衣著;而5月14日凌晨,因為X通電話影響他睡眠,便用棍「扑」X頭部,但稱X擋住,又指只是做出姿勢嚇X,X之後拿出白色鐵棍,兩人搶棍期間,X可能「刮到」。被告在審訊中亦出庭作供,稱沒有摸過X,也沒有打她。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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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法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說法亦不盡不實,例如被告供稱看到X腹部,被問到X有否穿內褲,卻稱沒有留意。法官指既然被告見到X腹部,必然會看到X有否穿內褲,被告這樣說只是為了掩飾。

另外,被告在庭上供稱用棍指向X肩頭,但錄影會面卻稱用棍「扑」X頭部;他又供稱棍沒有接觸到X,她沒有機會在擋被告時受傷,但是他在錄影會面卻說X有可能在擋他的時候受傷。法官指被告說法反覆,難以令人相信,故拒絕接納被告證供。

相反,法官指X作供時神情肯定,答案清晰,將其所知所聞如實告知法庭,對於被告有否用白色棍打她,X也坦白承認不記得。法官認為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案件6月1日於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6月1日於區域法院審理。

人稱「K金大王」的珠寶商人胡楚南否認非禮女下屬,案件經審訊後,星期三(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潤聰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指採納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判被告2星期監禁。鄭官判刑時指,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悔意,聲譽受損屬「咎由自取」。

被告胡楚南,由兒子陪同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胡楚南,由兒子陪同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官裁決時指,X的證供簡單直接,沒誇大、實話實説、沒動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獲法庭接納證供。法庭又肯定,事發如X所指,兩人面對面、被告用手捉住X腰部,問她「你條腰幾寸啊」。被告拉X令她失去平衡傾前,被告頭部觸碰到X的胸部,又拍X臀部。被告明顯對X侵犯,行爲屬猥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20歲來港打拼,白手興家至今62年,人稱「K金大王」,對社會貢獻良多。今次的事件讓被告聲譽地位毀於一旦,已是很大懲罰,考慮到猥褻程度不算嚴重,對事主傷害不算大,懇請法庭在即時監禁和罰款中選擇罰款。辯方另呈上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有心臟問題,另因做過脊椎手術而行動不便。

鄭官判刑時指,雖然事發時是隔著衣服、時間較短,但被告濫用他作為上司和老闆的地位,讓事件性質更嚴重,兩人年紀相差數十年,被告接觸事主多個敏感部位。X庭上作供時多次落淚,無疑非常不滿,今次事件對X造成極大的侮辱,不接納辯方所説,事件對X的傷害不大。

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鄭官再指,被告否認控罪,顯示他對事件沒悔意,需要X出庭回憶難堪經歷,但考慮被告背景,多年的名譽因事件毀於一旦,是他咎由自取,罰款不能反應案件嚴重性,法庭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減刑1星期,終判被告2星期監禁。

辯方在判決後向法官表示將提出上訴,並申請上訴期間被告擔保外出。鄭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惟新增條件,不得離港。

被告胡楚南(81歲,報稱公司董事)被控於2024年9月2日,在香港上環永樂街永德商業中心某單位內猥褻侵犯X。承認事實提及,被告2001年獲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

案件編號:ESCC 17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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