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在港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表示,《香港國安法》正如其他香港法律一樣,由法院在個別案件上應用和實施。他指若法律的字眼有模糊或寫得不清楚之處,首先應由法院解釋,他稱當然人大常委會也有解釋權,但不會經常使用,因此香港即使有了《香港國安法》,但實際仍然維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與外國的普通法制度並無重大差異。
陳弘毅。資料圖片
陳: 被告人是否有罪 最終仍由法院判決
對於人大常委會早前解釋海外律師能否來港代理國安案件,陳弘毅表示,國安法第47條列明,行政長官可向法院發出證明書的其中一個情況,是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他認為今次人大就海外律師可否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作出解釋,是基於涉及到國家安全。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他表示,若某些案件將來出現爭議,某個行為是否涉及或危害國家安全,根據國安法第47條和這次釋法,法院應該向特首申請證明書,但證明書只是證明有關行為是否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被告人是否有罪最終仍然由法院判決。
陳弘毅(右)在《國安法事件簿2》節目中表示,香港即使有了《香港國安法》,但仍維持普通法制度,與外國沒有差異。港台提供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