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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暴雨警告及其後工作安排

勞工處: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暴雨警告及其後工作安排

勞工處: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暴雨警告及其後工作安排

2023年09月15日 21:10 最後更新:22:36

勞工處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等。

發言人說,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的過程中諮詢僱員,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性合約」規定所作出的修訂,將於明年1月18日起適用。

勞工處。資料圖片

勞工處。資料圖片

新規定將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門檻,並在計算工時方面加入彈性,減少僱員因偶爾在某星期工時低於門檻便中斷連續性受僱的情況,讓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傭權益,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等。

由新規定適用起,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以及僱員的工時符合其中一項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勞工處FB圖片

勞工處FB圖片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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