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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成功偵破42宗電話騙案 拘23人涉騙款逾560萬

警方成功偵破42宗電話騙案 拘23人涉騙款逾560萬

警方成功偵破42宗電話騙案 拘23人涉騙款逾560萬

2023年09月21日 15:48 最後更新:17:09

警方成功偵破42宗電話騙案,拘捕23人,涉騙款逾港幣5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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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警區刑事部在過去的二十天進行了一項代號名為「光影」的反科技罪案執法行動。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郭嘉盛督察首先匯報這次的行動背景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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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首先分享這次行動的背景。在2023年上半年,黃大仙警區一共接獲104宗 「猜猜我是誰」 以及 「假冒官員」 電話騙案的報案。對比2022年上半年的39宗,多了接近1.7倍。而這類電話騙案仍然有上升趨勢。基於此,這次「光影」行動是一個針對電騙案件的拘捕行動。再加上,因應政府已經於2023年2月份全面實行 「電話卡實名登記制」,所以警方這次除了針對傀儡戶口持有人之外,亦都會重點打擊這些詐騙電話號碼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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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警區刑事部在9月1號至9月20號,一連20日進行第4浪「光影」執法行動。這次行動警方成功偵破42宗發生在全港各區的電話騙案,涉及騙款超過港幣5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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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這次行動中總共拘捕 23名人士,包括21男2女,年齡介乎15至72歲。這些被捕人士分別報稱的職業有倉務員、裝修工人、廚師、退休人士以及無業等等。而大部分都涉嫌干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以及「洗黑錢」罪。在這23名被捕人士當中,除了12名涉嫌洗黑錢的傀儡戶口持有人之外,有7名人士是詐騙電話號碼持有人,以及3名是負責從受害人手中收取現金騙款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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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受害人方面,一共有42人,包括20男22女,年齡介乎22至88歲,職業普遍是售貨員、文員同以及教師等等。警方亦都留意到有超過一半的受害人是60歲或以上的長者,而當中絕大部分都是誤墮「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而單一受害人損失金額由港幣2,000元至136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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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這次行動中,警方注意到一個趨勢。大家可以參考屏幕上這一幅流程圖。 由於電話卡實名登記制的實行,這些電騙集團是不能夠再使用以往不記名的電話儲值卡去進行電騙,以隱藏自己身份。他們會開始透過盜竊其他人的身分證,又或者在網上發一些虛假招聘廣告,去吸引求職者去主動聯絡他們。而這些電騙集團會以聘用這些求職者為由,要求求職者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傳送他們的身份證副本,聲稱用作登記僱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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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得這些盜竊來的身分證或者身份證副本之後,電騙集團會用來登記電話儲值卡,以用作電話行騙。之後就同慣常手法一樣,他們會用這些電話號碼打給受害人,假扮為這些受害人的親屬,例如他們的女兒,女婿,或者兒媳等等。 當受害人相信他們之後,這些騙徒會用不同理由要求索取金錢,例如他們被警方拘捕,需要保釋金,又或者有財政困難等等。騙徒之後會要求受害人提取數萬元現金,並相約他們到特定地點進行交收。之後,這些電騙集團會指派一名成員,假扮為受害人親屬的朋友,去交收地點收取受害人的現金騙款。另一方面,這些電騙集團亦可能會再指派另一名成員到交收地點附近進行偵察及從遠處監察整個交收過程,並同電騙集團匯報交收情況,確保交收過程順利,以及減低被警方發現或者拘捕的機會。

除了在特定地點進行交收之外,騙徒亦有可能會直接到受害人屋企,或者屋企附近交收騙款。亦都有部分案件會要求受害人以銀行轉帳的方式轉帳去騙徒提供的傀儡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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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所講的常見手法之外,警方亦都留意到最近有一些比較少見的電騙手法。

例如,第一宗比較少見的是,騙徒會先打電話給這名受害人,假扮是受害人公司同事。之後會要求受害人替他向一間騙徒自己虛構的公司去代購一些產品,並且代為支付購買產品的費用,以及提供一個銀行戶口號碼給受害人進行轉帳。最終,在受害人轉帳到所謂「代購費用」之後,這名騙徒就失聯。受害人之後聯絡真正的同事才知道受騙。

而另一宗比較少見的是,騙徒會打電話給受害人,並假扮為他的上司。當受害人相信了之後,這名騙徒會聲稱自己需要小額金錢應急,然後會要求受害人到附近的ATM機按他的指示進行轉賬操作。當受害人到ATM機並打回給這名騙徒時,騙徒會先叫他登入ATM賬號,然後叫受害人輸入騙徒提供的銀行戶口號碼。在輸入完銀行戶口號碼之後, ATM機會進入到輸入轉賬金額的頁面。但在這個時候,騙徒聲稱受害人需要在這個頁面內再輸入多一組34567的密碼,然後按enter,才可以進行轉賬。最終,受害人在半信半疑的情況下跟隨騙徒指示,導致他轉賬港幣34,567元到騙徒的銀行戶口。

所以,警方想提醒各位市民,電話騙案手法層出不窮。市民應該時刻保持警覺,以免誤墮電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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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主管林國憲督察接著講解根據警方過往經驗,對於這些類型的電話騙案總結出的防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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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之前所講,在警方偵破的案件當中,受害人大部份都是長者。很多時候騙徒都會打電話給這些長者扮作他們的親屬、朋友,以各式各樣的原因:例如被警察逮捕、和人打架要賠錢等等,製造急切性的情景,令受害人心急進而造成損失。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最先是要小心核實對方身份。相信精明的大家當看到陌生來電號碼就已經會提高警覺性。

第二,很多時候騙徒會從不同渠道搜集受害人及他們親屬朋友的資料,並利用這些資料提高騙徒的可信性,所以各位不要隨便向陌生人透露個人或者親屬朋友的敏感資料。 另外,如今騙徒亦會利用其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去用作登記電話卡或者開設傀儡戶口去收取騙款。爲了杜絕這類事情發生,如果不慎遺失身份證明文件都要盡快報失。

第三,以黃大仙警區為例,很多時候受害人都是獨居老人。所以警方呼籲各位市民、兒女可以多加留意家裡甚至是鄰居的長者,和他們多溝通、減少距離感,有時候抽空打一個電話給他們去問侯,與家裡的長者更新下近況都可以降低騙徒的可信性。

同時,警方亦提醒各位,當前電話號碼是採取實名登記制,如果你將你的電話號碼借給其他人使用作不法用途,你亦有機會干犯相關罪行。所以請不要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出售或者借給其他陌生人。

另外,警方都有在不同渠道發放最新的防騙資訊,例如新聞及網上廣告等等,很多時候騙徒正是利用受害人知識盲點成功騙錢。所以但凡有絲毫懷疑,都可以致電警方防騙熱線18222,或在街上向我們前線的巡邏警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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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之前的守望者計劃亦推出了防騙網站以及電話app,叫做「防騙視伏器」,給各位市民去查核一些電話號碼、網址、電郵、社交媒體帳戶、甚至事不同銀行的收款戶口,去看下會不會已經標了有詐騙成份。 而這個「防騙視伏器」十分容易使用。例如,如果市民接到懷疑詐騙的電話,可以在防騙視伏器的搜索欄上,輸入電話號碼,就可以查詢到這個電話號碼是不是可疑有伏。除此之外,這個網站亦都有不同的防騙資訊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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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警方重申,任何人協助詐騙集團或涉及任何相關的詐騙行為,都有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16A條「欺詐罪」,最高可判監14年。而傀儡戶口持有人,有可能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25條「洗黑錢」罪,最高可判監14年以及罰款500萬港元。所以,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兩名八旬老婦2023年12月接獲偽冒親屬被拘留的詐騙來電,先後被騙走合共12萬元保釋金。涉案無業男子余志發向其中一名老婦索款10萬元,交收之際遭老婦親人撞破而當場落網,他在警誡下聲稱因欠債才犯案,從涉案3次收款中僅獲3700元報酬。被告早前承認3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四(1月8日)判處被告50個月監禁,指被告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懷,造成受害人心理壓力,虽只是「跑腿」角色,但是案中關鍵環節。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内容正面,被告人對自己所爲感到後悔,對受害人感到抱歉,承諾不會再犯,不再沉迷賭博導致欠債而犯案,被告明白案件的嚴重性,願意承擔責任,望法庭輕判。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受害人年邁,被告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懷,不僅讓受害人蒙受經濟上的損失,還造成受害人心理壓力。被告犯案現場知曉受害人年紀及款項金額。雖然被告在騙案中只是「跑腿」角色,但是他的角色是案中關鍵環節,三個事件也在三天内連續發生。黃官接納控方加刑申請,指「猜猜我是誰」電話詐騙近年呈嚴重趨勢,令社區蒙受嚴重損失,電話詐騙比街頭騙案性質更加嚴重,法庭量刑需有阻嚇性,判三罪共40個月,加刑10個月,終判處被告50個月監禁。

控方代表,大律師潘展平。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代表,大律師潘展平。巴士的報記者攝

34歲被告余志發,報稱無業,承認3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2月7日至9日,分別3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姓陳、姓王女事主及一名老婦,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他們的兒子或孫兒需要金錢,從而誘使他們分別交出現金港幣6萬及兩筆10萬元款項。

案情指,87歲陳姓女事主在2023年12月6日接到陌生來電,對方訛稱陳的孫子被警方拘留,需6萬元保釋金。被告翌日(12月7日)下午到陳的住所取得2萬元後,向陳表示金額不足以保釋其孫子,要求陳到銀行提取更多現金,其後被告帶著2萬元離開住所。

同月8日,84歲王姓女事主亦接獲陌生來電,對方訛稱王的兒子被警方拘捕,需10萬元保釋金。被告翌日(12月9日)上午到王的住所收取10萬元款項後,被告離開住所之際,遭王的親人目睹。王的親人立刻截停被告,質問被告為何在王的住所出現,被告遂取出懷中的10萬元,問對方若歸還款項,是否能離開。王的親人隨即報案,被告被警方拘捕。

被告早前承認3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四(1月8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0個月監禁。

被告早前承認3項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四(1月8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0個月監禁。

被告警誡下稱因欠債才犯案。被告其後表示,案發前認識一名陌生人,對方提出可通過協助收款來賺快錢。除了上述兩次已知的收款事件外,被告另在前年12月8日下午,在九龍塘的遊樂場向一名年約75歲的老婦收取了現金10萬港元,被告將款項交給一名不知名人士。被告承認從涉案3次收款中獲得共3700元報酬。

案件編號:DCCC 8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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