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晚上發聲明,強烈譴責並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及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相關案件採取的執法行動、法律程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任何將案件審訊扣上政治帽子的言論均極其荒謬和不恰當。
發言人說,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相關違法行為及活動受到法律制裁,是等同給予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發言人又說,對於有關單位呼籲的所謂制裁嗤之以鼻,無懼任何威嚇,會依法堅定不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強烈敦促相關國家遵守國際法等,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嚴正敦促有關海外單位停止干預香港特區的審判獨立及內部事務。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