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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理大衝突至今18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其中4男2女各判囚5年

2019理大衝突至今18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其中4男2女各判囚5年

2019理大衝突至今18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其中4男2女各判囚5年

2023年10月31日 15:49 最後更新:16:02

6名被告較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3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60個月。

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其後進行圍捕行動並以「暴動罪」拘捕213人,包括本案6名被告(4男2女,案發時17至27歲)。6名被告較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3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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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 (警方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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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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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 (警方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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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出席記者會時表示,這宗暴動案件,源自2019年11月11號開始的理工大學暴動事件。案發當日即是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正佔領理工大學,並且被警方圍堵。社交媒體不斷有人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一帶,去分散理工大學的警力,試圖營救被圍堵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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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晚約10時半左右,有約2000名示威者和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接近一小時。期間,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用雨遮及其他物件築起陣地,堵塞行車路;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引致車路上多處着火;以及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等等。警方於是進行圍捕行動,拘捕了一共213名被告人,並且控告這213名被告人「暴動」罪,案件其後分柝17宗審訊案件,轉交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而31日就是第13宗經過審訊之後的判刑,當中3名被告人在審訊開始前已認罪,他們在2022年10月25號,已經被判監45個月。而另外6名被告人(包括4名本地男子及2名本地女子,案發當時年齡介乎17至27歲) ,在早前經審訊之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31日被判6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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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崇禮高級督察指至目前為止,本案213名被告人,已經有182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其中11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有153 名被告判29-64個月監禁,其餘18人正等候判刑。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 (警方圖片)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 (警方圖片)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被指駕駛「家長車」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鄭錦滿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再被加控暴動罪,最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5人不服定罪,2025年4月提上訴,星期五(9月5日)上訴庭頒下裁決,鄭錦滿暴動罪及判刑撤銷,其餘4人定罪維持。包括鄭錦滿在內的5人已服畢刑期。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除鄭錦滿外,另4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處12至13個月監禁。鄭錦滿則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被加控暴動罪,被判監3年8個月,5人已服畢刑期。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鄭錦滿一方上訴時力陳控方原審時不應舉證完畢後才新增控罪即暴動罪,即使當時容許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當中的不公平;又指鄭錦滿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返上嚟」。原審暫委法官裁定鄭錦滿是通過理大校內地下水道爬至該渠口,是和有關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望推翻其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判詞指,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即「被困理大的人參與暴動」、「理大的渠道可以通到該渠口」和「D3(鄭錦滿)由該渠口爬出」3個基礎,是「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既可接受經過澄清的控方案論,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在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又或裁定相關的被告鄭錦滿兩項控罪同時成立。但客觀而言,被澄清後的案論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即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

無論辯方是否早已警惕到鄭錦滿會被指是暴徒的可能,辯方都以沒這個指稱為方向進行辯護,直到控方完成他們整個舉證,這點辯方在反對新增控罪的申請當中就反覆強調過。辯方甚至指,如果早知控罪書會有暴動這項控罪,他們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該渠口的人。雖然暫委法官批准鄭錦滿可以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但上訴庭認為有欠深入和謹慎。

另上訴庭認為,控方一旦澄清他們的案論,暫委法官便應下令雙方進行有關的法律爭議,然後再作出包括是否表面證據成立的裁決,但暫委法官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是犯錯,因這舉動造成對鄭錦滿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構成不公平。

上訴庭認為,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顯示鄭錦滿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其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故上訴庭批准鄭錦滿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裁定其上訴得直,暴動罪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而其餘4名被告,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

案件編號:CACC34/2023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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