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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 鄭錦滿上訴得直 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另4被告維持定罪

法庭事

涉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 鄭錦滿上訴得直 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另4被告維持定罪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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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 鄭錦滿上訴得直 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另4被告維持定罪

2025年09月05日 13:53 最後更新:13:53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被指駕駛「家長車」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鄭錦滿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再被加控暴動罪,最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5人不服定罪,2025年4月提上訴,星期五(9月5日)上訴庭頒下裁決,鄭錦滿暴動罪及判刑撤銷,其餘4人定罪維持。包括鄭錦滿在內的5人已服畢刑期。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除鄭錦滿外,另4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處12至13個月監禁。鄭錦滿則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被加控暴動罪,被判監3年8個月,5人已服畢刑期。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鄭錦滿一方上訴時力陳控方原審時不應舉證完畢後才新增控罪即暴動罪,即使當時容許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當中的不公平;又指鄭錦滿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返上嚟」。原審暫委法官裁定鄭錦滿是通過理大校內地下水道爬至該渠口,是和有關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望推翻其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判詞指,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即「被困理大的人參與暴動」、「理大的渠道可以通到該渠口」和「D3(鄭錦滿)由該渠口爬出」3個基礎,是「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既可接受經過澄清的控方案論,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在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又或裁定相關的被告鄭錦滿兩項控罪同時成立。但客觀而言,被澄清後的案論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即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

無論辯方是否早已警惕到鄭錦滿會被指是暴徒的可能,辯方都以沒這個指稱為方向進行辯護,直到控方完成他們整個舉證,這點辯方在反對新增控罪的申請當中就反覆強調過。辯方甚至指,如果早知控罪書會有暴動這項控罪,他們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該渠口的人。雖然暫委法官批准鄭錦滿可以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但上訴庭認為有欠深入和謹慎。

另上訴庭認為,控方一旦澄清他們的案論,暫委法官便應下令雙方進行有關的法律爭議,然後再作出包括是否表面證據成立的裁決,但暫委法官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是犯錯,因這舉動造成對鄭錦滿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構成不公平。

上訴庭認為,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顯示鄭錦滿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其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故上訴庭批准鄭錦滿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裁定其上訴得直,暴動罪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而其餘4名被告,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

案件編號:CACC34/2023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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