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被指駕駛「家長車」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鄭錦滿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再被加控暴動罪,最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5人不服定罪,2025年4月提上訴,星期五(9月5日)上訴庭頒下裁決,鄭錦滿暴動罪及判刑撤銷,其餘4人定罪維持。包括鄭錦滿在內的5人已服畢刑期。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除鄭錦滿外,另4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處12至13個月監禁。鄭錦滿則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被加控暴動罪,被判監3年8個月,5人已服畢刑期。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鄭錦滿一方上訴時力陳控方原審時不應舉證完畢後才新增控罪即暴動罪,即使當時容許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當中的不公平;又指鄭錦滿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返上嚟」。原審暫委法官裁定鄭錦滿是通過理大校內地下水道爬至該渠口,是和有關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望推翻其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判詞指,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即「被困理大的人參與暴動」、「理大的渠道可以通到該渠口」和「D3(鄭錦滿)由該渠口爬出」3個基礎,是「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既可接受經過澄清的控方案論,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在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又或裁定相關的被告鄭錦滿兩項控罪同時成立。但客觀而言,被澄清後的案論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即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
無論辯方是否早已警惕到鄭錦滿會被指是暴徒的可能,辯方都以沒這個指稱為方向進行辯護,直到控方完成他們整個舉證,這點辯方在反對新增控罪的申請當中就反覆強調過。辯方甚至指,如果早知控罪書會有暴動這項控罪,他們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該渠口的人。雖然暫委法官批准鄭錦滿可以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但上訴庭認為有欠深入和謹慎。
另上訴庭認為,控方一旦澄清他們的案論,暫委法官便應下令雙方進行有關的法律爭議,然後再作出包括是否表面證據成立的裁決,但暫委法官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是犯錯,因這舉動造成對鄭錦滿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構成不公平。
上訴庭認為,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顯示鄭錦滿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其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故上訴庭批准鄭錦滿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裁定其上訴得直,暴動罪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而其餘4名被告,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
案件編號:CACC34/2023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暴動,5名男子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星期一(5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李俊文將案件押後至6月8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柙。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4歲,學生)、張展銘(29歲,無業)、陳俊僖(22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3歲,中學教師)。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頌堯的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他僅攜帶口罩,沒有配備攻擊性武器,亦無參與搬運武器等核心行為,屬輕微支援性質。辯方提交神父求情信,以及被告與神父拍攝的影片,希望告誡他人切勿犯事。
張展銘的代表律師表示,被告案發時23歲,無刑事定罪紀錄,雖事後因販毒罪被定罪,但不應納入本次量刑考慮。辯方指被告由學徒做起,現已創立汽車美容公司,事業穩定,生活有重大改變,並提交參與宏福苑火災義工服務的照片,證明其品格良好。另因被告更換律師團隊後決定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請求法庭給予更大幅度寬減。
陳俊僖的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案發時僅16歲,早年輟學投身地盤工作幫補家計,其後結婚育有一女,現已負起家庭責任,對當日行為深感後悔。辯方指出,案件拖延多年,被告長期承受審訊壓力,如果案件較早處理,可能會有其他判刑選項,雖無意指出控方有不合理延誤,但仍懇請法庭判刑時把這段等候的日子考慮在內,酌情輕判。
辯方又指,雖然汽油彈膠紙上發現被告指紋,但在欠缺其他證據下,最合理及最有利的推論,是他僅曾接觸過該膠紙,不能進一步推論他有參與製造、攜帶或投擲汽油彈。
陳沅銘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辯方指被告案發後曾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被告憂慮出獄後會再次出現創傷後遺症,他早前已在公立醫院確診創傷後遺症並接受治療。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續指,被告案發後曾與朋友前往泰國清邁,遭拐騙至詐騙園區受虐待,其後家人收到被告遭虐待的片段,支付贖金才獲救返港。被告在羈押期間因園區經歷與監獄環境相似,心理壓力較一般在囚人士更大。辯方亦提交相關被虐待的影片呈堂。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響應「三罷」,在理工大學校園及周邊集結,進行有組織的暴動及非法活動。他們佔領校園,製造大量汽油彈、彈弓等武器,並從實驗室取走化學品。
示威者以障礙物堵塞校園入口,與警方防線激烈衝突,包括縱火及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於11月17日封鎖校園。封鎖後衝突升級,示威者曾向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其後嘗試突破封鎖逃離。至11月20日起,事件逐漸平息,示威者陸續投降,警方其後在校園檢獲大量武器及示威裝備。
理工大學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校園恢復運作成本約3億元,海底隧道附近20個收費亭全被燒毀或損壞,行政大樓設施幾乎全毀。事件中4名警員受傷。
4名被告在期間參與暴動,均被校園閉路電視拍攝記錄。張頌堯在11月14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張展銘和陳俊僖在11月17日與其他人進出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當時陳俊僖的腰間掛有鐵錘,後來警方進入理大調查時檢獲一個汽油彈,並在其膠紙黏貼面上發現陳俊僖的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一些瓶子。
4人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離開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次被捕,在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