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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 鄭錦滿上訴得直 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另4被告維持定罪

法庭事

涉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 鄭錦滿上訴得直 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另4被告維持定罪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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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 鄭錦滿上訴得直 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另4被告維持定罪

2025年09月05日 13:53 最後更新:13:53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被指駕駛「家長車」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鄭錦滿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再被加控暴動罪,最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5人不服定罪,2025年4月提上訴,星期五(9月5日)上訴庭頒下裁決,鄭錦滿暴動罪及判刑撤銷,其餘4人定罪維持。包括鄭錦滿在內的5人已服畢刑期。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除鄭錦滿外,另4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處12至13個月監禁。鄭錦滿則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被加控暴動罪,被判監3年8個月,5人已服畢刑期。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鄭錦滿一方上訴時力陳控方原審時不應舉證完畢後才新增控罪即暴動罪,即使當時容許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當中的不公平;又指鄭錦滿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返上嚟」。原審暫委法官裁定鄭錦滿是通過理大校內地下水道爬至該渠口,是和有關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望推翻其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判詞指,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即「被困理大的人參與暴動」、「理大的渠道可以通到該渠口」和「D3(鄭錦滿)由該渠口爬出」3個基礎,是「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既可接受經過澄清的控方案論,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在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又或裁定相關的被告鄭錦滿兩項控罪同時成立。但客觀而言,被澄清後的案論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即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

無論辯方是否早已警惕到鄭錦滿會被指是暴徒的可能,辯方都以沒這個指稱為方向進行辯護,直到控方完成他們整個舉證,這點辯方在反對新增控罪的申請當中就反覆強調過。辯方甚至指,如果早知控罪書會有暴動這項控罪,他們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該渠口的人。雖然暫委法官批准鄭錦滿可以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但上訴庭認為有欠深入和謹慎。

另上訴庭認為,控方一旦澄清他們的案論,暫委法官便應下令雙方進行有關的法律爭議,然後再作出包括是否表面證據成立的裁決,但暫委法官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是犯錯,因這舉動造成對鄭錦滿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構成不公平。

上訴庭認為,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顯示鄭錦滿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其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故上訴庭批准鄭錦滿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裁定其上訴得直,暴動罪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而其餘4名被告,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

案件編號:CACC34/2023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後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三(7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案件為發還重審後被定罪,加上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被告為案發時20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20歲,現年2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已離異,但被告與雙親關係和睦,母親早年工作受傷索償後患上抑鬱症,此事令她立志修讀法律。本案導致被告無法如期繼續學業,長年訴訟壓力使其出現夢遊,並需服食精神科藥物。而母親抑鬱病情惡化,父親亦於2020年因病離世,被告長年為此自責。

被告在原審被判無罪後,返回英國繼續修讀課程,但得知律政司上訴後主動選擇回港應訊。辯方亦稱,被告計劃入獄後繼續進修,出獄後服務社會。多封求情信均證明被告品性良善、熱心公益、有上進心、重視家人,懇請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辯方亦提出多項減刑因素,指被告因案件重審被定罪、案發至今相隔近7年、品格良好、因案件失去執業律師資格,庭上沒有過度質疑控方證據,加上被告離港後主動返港應訊,希望法庭可接納刑期不多於42個月,並酌情扣減。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動雖僅維持了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小,現場近千人集結,出現激烈暴力行為,如拆毀路邊鐵欄、破壞大廈外牆標誌、堵塞主要道路,更有人投擲汽油彈引發小型爆炸。面對警方多次清場勸籲,人群拒絕離開並持續對峙,同時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針對被告,雖無證據顯示其擔任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無證據顯示她有親身作出激烈暴力行為。惟她當日的衣著與隨身攜帶大量裝備,法庭認定她並非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

李官認為,本案最低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惟認同辯方所指,案件為重審、被告由無罪變有罪,且事隔7年,被告已自新並開始工作,加上被告主動回港應訊承擔責任,而非畏罪潛逃,法庭酌情扣減10個月;另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因本案而承受壓力、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亦無挑戰控方證據,再額外扣減4個月,最終刑期為3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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