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制,被控暴動罪名,2020年10月原審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被裁定暴動罪成,另3人認罪,4名被告於2025年4月9日於區域法院判刑,陳虹秀被判囚3年9個月,另3名被告則囚2年5個月。
社工陳虹秀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0年10月,時任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和另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處理上訴申請時,因同案其中9名脫罪的被告已離港,上訴庭因控方無法送遞文件,撤銷控方對該9名被告的上訴。
至於陳和同案3名被告賴姵岐(27歲,補習老師)、鍾嘉能(32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歲,廚師),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4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虹秀維持不認罪。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現場。(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早前不認罪受審,暫委法官鍾明新今年3月11日於區域法院裁定被告一項暴動罪成立,即時還柙。至4月9日法官於區域法院裁定陳虹秀入獄3年9個月,另3人被判入獄2年5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案中暴動情節極為嚴重,考慮對公眾滋擾、警民關係受損等因素,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惟原審至今亦已歷時5年,考慮到被告在5年來所承受的壓力,酌情扣減10個月刑期,因陳虹秀有良好背景及無案底,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另認罪的3名男女則因年輕獲減刑3個月,判囚2年5個月。
陳虹秀於今年5月7日就定罪和判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區域法院。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暴動,5名男子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星期一(5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李俊文將案件押後至6月8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柙。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4歲,學生)、張展銘(29歲,無業)、陳俊僖(22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3歲,中學教師)。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頌堯的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他僅攜帶口罩,沒有配備攻擊性武器,亦無參與搬運武器等核心行為,屬輕微支援性質。辯方提交神父求情信,以及被告與神父拍攝的影片,希望告誡他人切勿犯事。
張展銘的代表律師表示,被告案發時23歲,無刑事定罪紀錄,雖事後因販毒罪被定罪,但不應納入本次量刑考慮。辯方指被告由學徒做起,現已創立汽車美容公司,事業穩定,生活有重大改變,並提交參與宏福苑火災義工服務的照片,證明其品格良好。另因被告更換律師團隊後決定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請求法庭給予更大幅度寬減。
陳俊僖的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案發時僅16歲,早年輟學投身地盤工作幫補家計,其後結婚育有一女,現已負起家庭責任,對當日行為深感後悔。辯方指出,案件拖延多年,被告長期承受審訊壓力,如果案件較早處理,可能會有其他判刑選項,雖無意指出控方有不合理延誤,但仍懇請法庭判刑時把這段等候的日子考慮在內,酌情輕判。
辯方又指,雖然汽油彈膠紙上發現被告指紋,但在欠缺其他證據下,最合理及最有利的推論,是他僅曾接觸過該膠紙,不能進一步推論他有參與製造、攜帶或投擲汽油彈。
陳沅銘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辯方指被告案發後曾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被告憂慮出獄後會再次出現創傷後遺症,他早前已在公立醫院確診創傷後遺症並接受治療。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續指,被告案發後曾與朋友前往泰國清邁,遭拐騙至詐騙園區受虐待,其後家人收到被告遭虐待的片段,支付贖金才獲救返港。被告在羈押期間因園區經歷與監獄環境相似,心理壓力較一般在囚人士更大。辯方亦提交相關被虐待的影片呈堂。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響應「三罷」,在理工大學校園及周邊集結,進行有組織的暴動及非法活動。他們佔領校園,製造大量汽油彈、彈弓等武器,並從實驗室取走化學品。
示威者以障礙物堵塞校園入口,與警方防線激烈衝突,包括縱火及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於11月17日封鎖校園。封鎖後衝突升級,示威者曾向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其後嘗試突破封鎖逃離。至11月20日起,事件逐漸平息,示威者陸續投降,警方其後在校園檢獲大量武器及示威裝備。
理工大學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校園恢復運作成本約3億元,海底隧道附近20個收費亭全被燒毀或損壞,行政大樓設施幾乎全毀。事件中4名警員受傷。
4名被告在期間參與暴動,均被校園閉路電視拍攝記錄。張頌堯在11月14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張展銘和陳俊僖在11月17日與其他人進出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當時陳俊僖的腰間掛有鐵錘,後來警方進入理大調查時檢獲一個汽油彈,並在其膠紙黏貼面上發現陳俊僖的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一些瓶子。
4人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離開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次被捕,在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