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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 上訴庭發還重審 押後2026年4月開審

法庭事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 上訴庭發還重審 押後2026年4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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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 上訴庭發還重審 押後2026年4月開審

2025年09月04日 19:11 最後更新:19:28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24歲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星期四(9月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不認罪,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法官郭偉健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5日作審前覆核,2月9日再提訊,料4月23日開審。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上訴庭發還重審,押後2026年4月開審。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上訴庭發還重審,押後2026年4月開審。

法庭早前預留明年2月9日提訊,辯方指可能申請重啓辯方案情。控方沒反對辯方申請。控辯雙方經商討後,郭官終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5日作審前覆核;2月9日提訊日保留,屆時是否進行聆訊及聆訊的目的,交給原審法官於明年1月5日作出指示;而4月23日案件將開審,預留2日審期,為中文審訊。

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但因須出席審前覆核,被告獲准保釋至明年1月5日。被告今戴白色口罩,頭紮馬尾、穿白襯衫。

被告湯嘉欣(24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

經審訊後獲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及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而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曾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但被上訴庭駁回,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於7月16日以書面形式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認為案件沒可供爭辯之處。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後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三(7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案件為發還重審後被定罪,加上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被告為案發時20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20歲,現年2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已離異,但被告與雙親關係和睦,母親早年工作受傷索償後患上抑鬱症,此事令她立志修讀法律。本案導致被告無法如期繼續學業,長年訴訟壓力使其出現夢遊,並需服食精神科藥物。而母親抑鬱病情惡化,父親亦於2020年因病離世,被告長年為此自責。

被告在原審被判無罪後,返回英國繼續修讀課程,但得知律政司上訴後主動選擇回港應訊。辯方亦稱,被告計劃入獄後繼續進修,出獄後服務社會。多封求情信均證明被告品性良善、熱心公益、有上進心、重視家人,懇請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辯方亦提出多項減刑因素,指被告因案件重審被定罪、案發至今相隔近7年、品格良好、因案件失去執業律師資格,庭上沒有過度質疑控方證據,加上被告離港後主動返港應訊,希望法庭可接納刑期不多於42個月,並酌情扣減。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動雖僅維持了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小,現場近千人集結,出現激烈暴力行為,如拆毀路邊鐵欄、破壞大廈外牆標誌、堵塞主要道路,更有人投擲汽油彈引發小型爆炸。面對警方多次清場勸籲,人群拒絕離開並持續對峙,同時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針對被告,雖無證據顯示其擔任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無證據顯示她有親身作出激烈暴力行為。惟她當日的衣著與隨身攜帶大量裝備,法庭認定她並非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

李官認為,本案最低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惟認同辯方所指,案件為重審、被告由無罪變有罪,且事隔7年,被告已自新並開始工作,加上被告主動回港應訊承擔責任,而非畏罪潛逃,法庭酌情扣減10個月;另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因本案而承受壓力、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亦無挑戰控方證據,再額外扣減4個月,最終刑期為3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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