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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 上訴庭發還重審 押後2026年4月開審

法庭事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 上訴庭發還重審 押後2026年4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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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 上訴庭發還重審 押後2026年4月開審

2025年09月04日 19:11 最後更新:19:28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24歲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星期四(9月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不認罪,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法官郭偉健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5日作審前覆核,2月9日再提訊,料4月23日開審。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上訴庭發還重審,押後2026年4月開審。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等罪脫,上訴庭發還重審,押後2026年4月開審。

法庭早前預留明年2月9日提訊,辯方指可能申請重啓辯方案情。控方沒反對辯方申請。控辯雙方經商討後,郭官終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5日作審前覆核;2月9日提訊日保留,屆時是否進行聆訊及聆訊的目的,交給原審法官於明年1月5日作出指示;而4月23日案件將開審,預留2日審期,為中文審訊。

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但因須出席審前覆核,被告獲准保釋至明年1月5日。被告今戴白色口罩,頭紮馬尾、穿白襯衫。

被告湯嘉欣(24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

經審訊後獲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及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而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曾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但被上訴庭駁回,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於7月16日以書面形式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認為案件沒可供爭辯之處。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1月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並於星期五(1月30日)頒佈判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的規模之大,「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5年1個月至5年3個月。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而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大侓師劉偉聰上訴時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就刑期明顯過重,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有空間酌情考慮。

但判詞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規模之大,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500至2,000人;暴動者在歷時至少38分鐘內投擲約251枚汽油彈,另還投擲磚塊硬物,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上訴庭認爲,原審法官以「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來形容現場是貼切的。

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詞指,原審法官已酌情給予各申請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上訴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刑罰有任何不當之處。

判詞另指,代表宋博通及劉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提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被捕前的情況及身處暴動範圍多久等事項。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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