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罪發還重審 被裁定罪成 判囚34個月

法庭事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罪發還重審 被裁定罪成 判囚34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法律系女生涉暴動罪發還重審 被裁定罪成 判囚34個月

2026年07月15日 17:01 最後更新:17:50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後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三(7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案件為發還重審後被定罪,加上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被告為案發時20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20歲,現年2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已離異,但被告與雙親關係和睦,母親早年工作受傷索償後患上抑鬱症,此事令她立志修讀法律。本案導致被告無法如期繼續學業,長年訴訟壓力使其出現夢遊,並需服食精神科藥物。而母親抑鬱病情惡化,父親亦於2020年因病離世,被告長年為此自責。

被告在原審被判無罪後,返回英國繼續修讀課程,但得知律政司上訴後主動選擇回港應訊。辯方亦稱,被告計劃入獄後繼續進修,出獄後服務社會。多封求情信均證明被告品性良善、熱心公益、有上進心、重視家人,懇請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辯方亦提出多項減刑因素,指被告因案件重審被定罪、案發至今相隔近7年、品格良好、因案件失去執業律師資格,庭上沒有過度質疑控方證據,加上被告離港後主動返港應訊,希望法庭可接納刑期不多於42個月,並酌情扣減。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動雖僅維持了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小,現場近千人集結,出現激烈暴力行為,如拆毀路邊鐵欄、破壞大廈外牆標誌、堵塞主要道路,更有人投擲汽油彈引發小型爆炸。面對警方多次清場勸籲,人群拒絕離開並持續對峙,同時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針對被告,雖無證據顯示其擔任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無證據顯示她有親身作出激烈暴力行為。惟她當日的衣著與隨身攜帶大量裝備,法庭認定她並非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

李官認為,本案最低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惟認同辯方所指,案件為重審、被告由無罪變有罪,且事隔7年,被告已自新並開始工作,加上被告主動回港應訊承擔責任,而非畏罪潛逃,法庭酌情扣減10個月;另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因本案而承受壓力、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亦無挑戰控方證據,再額外扣減4個月,最終刑期為3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二(6月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指出,被告在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選擇留在現場並成為他們的一份子,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被告為案發時21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被告湯嘉欣。

被告湯嘉欣。

李官今裁決時指,本案主要審視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分別是被告的逃跑行為、逃跑路線、被截停的時間與地點,以及衣着和隨身裝備。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當時的步速,較身旁同樣穿著深色衣物的人士慢,橫過馬路時更停下撿拾手機,無法確認其行為屬於逃跑。因此,法庭不接納此項指控,亦不會以此作為控方案情的依據。

法庭另將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截停時間及位置合併審視。綜合多段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供詞指出,當晚大批身穿深色衣物、配備相似裝備的示威者,由軒尼詩道經多條連接道路進入灣仔道並向西向東移動。

隨後警方防線於軒尼詩道向東推進,示威者隨之向後撤退,期間更有人縱火,然後示威者沿路奔跑。被告則在灣仔道被警方截停,其出現時間、行走路線與方向,皆與從軒尼詩道暴動現場撤離的示威者完全脗合,法庭據此推斷被告跟隨示威者從暴動現場一同撤離。

被告當日身穿黑色上衣與長褲,頸間掛有黑色頸巾,佩戴防毒面罩,手持雨傘及行山仗,背著背囊;背囊內更檢獲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手套、木棍等物品。法庭認為,此類衣著與裝備,和參與非法集結及示威者的配備高度相符,一般市民攜帶這些裝備出現在事發現場屬「極不尋常,十分可疑」,終推斷被告有參與暴動。

法官李俊文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法官李俊文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李官引述辯方立場指,有多條路徑可抵達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控方不能單憑出沒位置斷定其涉案;衣著、裝備與示威者相近,並不代表被告必然有參與;被告身上亦未沾有警方驅散行動所用的藍色水劑,當日多處地點皆有集結與警民衝突,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的無辜人士、和平示威者,或是前往其他集結地點,並未參與本案所指的暴動。

但李官認為,辯方所提出的各種假設均缺乏足夠證據支持,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捕時間、所處位置以及隨身裝備等證據,足以排除其為無辜路人或參與合法集會人士的可能。而被告身上未有藍色水劑等證據,皆不能成為理由。

李官表示,案例指不能單純以「在場」直接認定犯罪,認同上訴庭對本案的觀察,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故唯一合理推論即為被告在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選擇留在現場,並成為他們的一份子,直至警方驅散時跟隨眾人一同撤退,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辯方的保釋申請遭法庭駁回。李官將案押後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被告需還柙。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