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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承認參與2019年理大暴動 判囚2年半至3年1個月 

法庭事

4男承認參與2019年理大暴動 判囚2年半至3年1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4男承認參與2019年理大暴動 判囚2年半至3年1個月 

2026年06月08日 18:00 最後更新:18:06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暴動,5名男子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李俊文星期一(6月8日)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理大暴動事件,其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終判處4名被告分別監禁30個月至37個月。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4歲,學生)、張展銘(29歲,無業)、陳俊僖(22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3歲,中學教師),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同案被告黎駿傑在2024年10月的聆訊中缺席,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李官判刑時指,不可單憑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單獨處理案件,暴動案屬他人倚仗人多勢眾而作出暴力行為,故要大力阻嚇以暴力手段進行的大規模行動。本案涉及理大事件,其暴動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判刑起點理應為54個月,4名被告均因認罪及案件延誤,獲酌情扣減刑期。

其中,被告張頌堯案發時年輕,事後努力學習及生活,法庭酌情扣減,判監禁30個月;被告張展銘則判囚37個月;被告陳俊僖,案發時身上有鐵鎚,汽油彈上有其指紋,量刑起點需上調3個月,惟因案件延誤及年幼犯案,現失去其他判刑選項,獲酌情扣減至監禁32個月。

至於被告陳沅銘,曾於案發後與朋友前往泰國清邁,遭拐騙至詐騙園區受虐,辯方指其在羈押期間因園區經歷與監獄環境相似,心理壓力較一般在囚人士更大,憂出獄後會再次出現創傷後遺症。辯方另指,他因毒品案被判監18年半,望法庭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判處非摧毀性刑期。惟法庭表示,心理報告指被告陳沅銘沒受到重大創傷,而毒品案與本案屬獨立案件,法庭不認為可作再扣減,終判囚37個月,並與毒品案分期執行。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響應「三罷」,在理工大學校園及周邊集結,進行有組織的暴動及非法活動。他們佔領校園,製造大量汽油彈、彈弓等武器,並從實驗室取走化學品。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

示威者以障礙物堵塞校園入口,與警方防線激烈衝突,包括縱火及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於11月17日封鎖校園。封鎖後衝突升級,示威者曾向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其後嘗試突破封鎖逃離。至11月20日起,事件逐漸平息,示威者陸續投降,警方其後在校園檢獲大量武器及示威裝備。

理工大學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校園恢復運作成本約3億元,海底隧道附近20個收費亭全被燒毀或損壞,行政大樓設施幾乎全毀。事件中4名警員受傷。

4名被告在期間參與暴動,均被校園閉路電視拍攝記錄。張頌堯在11月14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張展銘和陳俊僖在11月17日與其他人進出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當時陳俊僖的腰間掛有鐵錘,後來警方進入理大調查時檢獲一個汽油彈,並在其膠紙黏貼面上發現陳俊僖的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一些瓶子。

4人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離開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次被捕,在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後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三(7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案件為發還重審後被定罪,加上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被告為案發時20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20歲,現年2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已離異,但被告與雙親關係和睦,母親早年工作受傷索償後患上抑鬱症,此事令她立志修讀法律。本案導致被告無法如期繼續學業,長年訴訟壓力使其出現夢遊,並需服食精神科藥物。而母親抑鬱病情惡化,父親亦於2020年因病離世,被告長年為此自責。

被告在原審被判無罪後,返回英國繼續修讀課程,但得知律政司上訴後主動選擇回港應訊。辯方亦稱,被告計劃入獄後繼續進修,出獄後服務社會。多封求情信均證明被告品性良善、熱心公益、有上進心、重視家人,懇請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辯方亦提出多項減刑因素,指被告因案件重審被定罪、案發至今相隔近7年、品格良好、因案件失去執業律師資格,庭上沒有過度質疑控方證據,加上被告離港後主動返港應訊,希望法庭可接納刑期不多於42個月,並酌情扣減。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動雖僅維持了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小,現場近千人集結,出現激烈暴力行為,如拆毀路邊鐵欄、破壞大廈外牆標誌、堵塞主要道路,更有人投擲汽油彈引發小型爆炸。面對警方多次清場勸籲,人群拒絕離開並持續對峙,同時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針對被告,雖無證據顯示其擔任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無證據顯示她有親身作出激烈暴力行為。惟她當日的衣著與隨身攜帶大量裝備,法庭認定她並非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

李官認為,本案最低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惟認同辯方所指,案件為重審、被告由無罪變有罪,且事隔7年,被告已自新並開始工作,加上被告主動回港應訊承擔責任,而非畏罪潛逃,法庭酌情扣減10個月;另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因本案而承受壓力、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亦無挑戰控方證據,再額外扣減4個月,最終刑期為3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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