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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法庭事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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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2025年11月05日 15:13 最後更新:16:16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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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後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三(7月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案件為發還重審後被定罪,加上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被告為案發時20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被告湯嘉欣,資料圖片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李官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20歲,現年2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已離異,但被告與雙親關係和睦,母親早年工作受傷索償後患上抑鬱症,此事令她立志修讀法律。本案導致被告無法如期繼續學業,長年訴訟壓力使其出現夢遊,並需服食精神科藥物。而母親抑鬱病情惡化,父親亦於2020年因病離世,被告長年為此自責。

被告在原審被判無罪後,返回英國繼續修讀課程,但得知律政司上訴後主動選擇回港應訊。辯方亦稱,被告計劃入獄後繼續進修,出獄後服務社會。多封求情信均證明被告品性良善、熱心公益、有上進心、重視家人,懇請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辯方亦提出多項減刑因素,指被告因案件重審被定罪、案發至今相隔近7年、品格良好、因案件失去執業律師資格,庭上沒有過度質疑控方證據,加上被告離港後主動返港應訊,希望法庭可接納刑期不多於42個月,並酌情扣減。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主動由海外返港應訊,承擔責任,沒畏罪潛逃,酌情扣減後終判囚34個月。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動雖僅維持了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小,現場近千人集結,出現激烈暴力行為,如拆毀路邊鐵欄、破壞大廈外牆標誌、堵塞主要道路,更有人投擲汽油彈引發小型爆炸。面對警方多次清場勸籲,人群拒絕離開並持續對峙,同時使用鐳射光照射警方防線。針對被告,雖無證據顯示其擔任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無證據顯示她有親身作出激烈暴力行為。惟她當日的衣著與隨身攜帶大量裝備,法庭認定她並非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

李官認為,本案最低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惟認同辯方所指,案件為重審、被告由無罪變有罪,且事隔7年,被告已自新並開始工作,加上被告主動回港應訊承擔責任,而非畏罪潛逃,法庭酌情扣減10個月;另考慮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因本案而承受壓力、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亦無挑戰控方證據,再額外扣減4個月,最終刑期為3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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