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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法庭事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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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2025年11月05日 15:13 最後更新:16:16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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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暴動,5名男子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星期一(5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李俊文將案件押後至6月8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柙。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4歲,學生)、張展銘(29歲,無業)、陳俊僖(22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3歲,中學教師)。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頌堯的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他僅攜帶口罩,沒有配備攻擊性武器,亦無參與搬運武器等核心行為,屬輕微支援性質。辯方提交神父求情信,以及被告與神父拍攝的影片,希望告誡他人切勿犯事。

張展銘的代表律師表示,被告案發時23歲,無刑事定罪紀錄,雖事後因販毒罪被定罪,但不應納入本次量刑考慮。辯方指被告由學徒做起,現已創立汽車美容公司,事業穩定,生活有重大改變,並提交參與宏福苑火災義工服務的照片,證明其品格良好。另因被告更換律師團隊後決定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請求法庭給予更大幅度寬減。

陳俊僖的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案發時僅16歲,早年輟學投身地盤工作幫補家計,其後結婚育有一女,現已負起家庭責任,對當日行為深感後悔。辯方指出,案件拖延多年,被告長期承受審訊壓力,如果案件較早處理,可能會有其他判刑選項,雖無意指出控方有不合理延誤,但仍懇請法庭判刑時把這段等候的日子考慮在內,酌情輕判。

辯方又指,雖然汽油彈膠紙上發現被告指紋,但在欠缺其他證據下,最合理及最有利的推論,是他僅曾接觸過該膠紙,不能進一步推論他有參與製造、攜帶或投擲汽油彈。

陳沅銘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辯方指被告案發後曾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被告憂慮出獄後會再次出現創傷後遺症,他早前已在公立醫院確診創傷後遺症並接受治療。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續指,被告案發後曾與朋友前往泰國清邁,遭拐騙至詐騙園區受虐待,其後家人收到被告遭虐待的片段,支付贖金才獲救返港。被告在羈押期間因園區經歷與監獄環境相似,心理壓力較一般在囚人士更大。辯方亦提交相關被虐待的影片呈堂。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響應「三罷」,在理工大學校園及周邊集結,進行有組織的暴動及非法活動。他們佔領校園,製造大量汽油彈、彈弓等武器,並從實驗室取走化學品。

示威者以障礙物堵塞校園入口,與警方防線激烈衝突,包括縱火及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於11月17日封鎖校園。封鎖後衝突升級,示威者曾向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其後嘗試突破封鎖逃離。至11月20日起,事件逐漸平息,示威者陸續投降,警方其後在校園檢獲大量武器及示威裝備。

理工大學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校園恢復運作成本約3億元,海底隧道附近20個收費亭全被燒毀或損壞,行政大樓設施幾乎全毀。事件中4名警員受傷。

4名被告在期間參與暴動,均被校園閉路電視拍攝記錄。張頌堯在11月14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張展銘和陳俊僖在11月17日與其他人進出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當時陳俊僖的腰間掛有鐵錘,後來警方進入理大調查時檢獲一個汽油彈,並在其膠紙黏貼面上發現陳俊僖的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一些瓶子。

4人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離開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次被捕,在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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