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法庭事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2025年11月05日 15:13 最後更新:16:16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更多相片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到尖沙咀示威,多人在科學館廣場一帶被捕,15人否認非法集結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27歲女子被判囚14個月,她於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她確認即使已服刑完畢,仍堅持就判刑上訴。3名法官商議片刻,即日駁回其上訴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人劉頌祈,沒律師代表,今親自應訊。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處理。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甫開庭指,同案另一名上訴人已透過律師存檔陳詞及上訴理據,惟劉頌祈沒及時存檔文件,直至聆訊前數天才存檔,沒給予律政司足夠時間準備,故案件押後至今。

另彭官得悉,上訴人已服刑完畢,詢問「你係咪堅持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回應指「冇錯」,上訴人並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

律政司一方由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他同樣採納書面陳詞,指原審法官有機會聽到上訴人作供,已在裁決理由書作出充分分析,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完全違反邏輯」的情況,應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聽畢後,指沒有回應。彭官指,若上訴人不作口頭補充,法庭只能根據其書面陳詞作出判決,並再次詢問「真係冇嘢講?」上訴人回應「冇嘢講。」

三名法官經片刻商議後,即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上訴,並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理大外圍非法集結罪成女子,服刑完畢後提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理大外圍非法集結罪成女子,服刑完畢後提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劉頌祈,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她於2023年11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同年12月被判囚14個月。當時原審法官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時指,劉供稱因需前往紅磡站,而進入科學館廣場,惟法官認為其供詞不可信,拒絕接納。

法官續指,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劉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她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加入示威人群,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是參與非法集結。從她管有口罩、生理鹽水所見,她不單只是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到場加入示威者的行動,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CACC236/2023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