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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外圍暴動兩男女上訴被拒 上訴庭:合理推論二人在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

法庭事

理大外圍暴動兩男女上訴被拒 上訴庭:合理推論二人在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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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外圍暴動兩男女上訴被拒 上訴庭:合理推論二人在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

2025年06月26日 17:30 最後更新:17:35

2019 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大批人士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一男一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3年10個月及4年1個月。早前二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被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星期四(6月26日)頒下判詞。

其中一男一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早前二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被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今頒下判詞。

其中一男一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早前二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被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今頒下判詞。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兩名上訴人為黃紫情(案發26歲,判刑時30歲)及林堅信(案發21歲,判刑時24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主張原審法官游德康錯誤擴闊暴動時段基礎,導致不公。涉案暴動時段至少包括案發當晚22:30至23:22,但原審裁定暴動至少於19:32開始。另外,彌敦道早已有示威者集結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如林堅信當晚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他在案發不久前仍安然地在單位內「打機」便顯得不合情理。

判詞指,控罪書上列出的時間是「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這裏說的是一個大約時間,沒有規範至當日的一個特定時段。控方在開案陳詞列出了當日封閉路段的時間,最早的為約04:00。控方從草擬控罪書至結案的說法,都是指有關地點「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暴動,而「情況一直持續至約23:26」。辯方對此沒可能有任何懸念。

判詞續指,縱使林堅信當晚曾於較早階段在單位出現,他也可以在逗留片刻後離開單位,參與暴動,以致最終被捕。上訴庭不認為這在邏輯上有任何問題。

上訴庭合理推論二人在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拒絕批出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合理推論二人在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拒絕批出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政府於案發日不斷發出封路等公告,兩名上訴人必定知悉涉案地區正發生嚴重暴動,但卻在驅散行動後短時間內被截獲,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之前已身處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合理的無辜途人會盡量嘗試離開暴動現場是一個情況;合理的人會選擇留於朋友單位暫不離開,以免置身於暴動現場,顯然是另一個絕不相同的情況,不能將這兩種不同情況的論述混為一談。

上訴庭因此拒絕批出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138/2023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11人暴動罪成,他們提出刑期及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11月5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本案被告比上訴方提出的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件對警方作出的攻擊更主動、激進及對峙時間更長,但認同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不應與主要控罪採同樣6年量刑起點,加上年齡和品格等考慮因素,故判10人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先監禁46至72個月,改判囚42至70個月,餘下1人則維持原判72個月刑期。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11人理大暴動罪成 ,10人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至6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原訟庭法官譚耀豪處理。11名上訴人依次為明子軒(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

首9人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開審前改認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朱健君及馬健朗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許可,二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被判囚6年。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定罪上訴方面,朱健君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朱的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等。上訴庭認為,朱健君的上訴定罪理由及其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也可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更準確的裁斷。原審法官可依賴所有針對朱健君的環境證供,去推論朱曾否參與暴動。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對朱作出他曾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故上訴庭認為朱的上訴定罪理由並沒可爭拗之處,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而馬健朗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錯誤干預聆訊,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等。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詢問申請人過百條問題,但原審法官在雙方律師沒問及相關事項的情況下,法官主動向申請人作詢問是無可厚非的。上訴庭亦考慮相關問題的性質,發問方法及態度等,認為原審法官絕無對任何不當的敵意或偏見,且雙方律師亦可向申請人再盤問或覆問。上訴庭認為,若作為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得出「申請人沒獲得公平審訊」的結論,故上訴庭亦拒絕馬健朗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就刑期上訴方面,各上訴方均指,原審法官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並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申請人採過高的量刑起點,指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跟「梁子揚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存極大差異。

上訴庭指,不同意申請人陳詞指原審法官應以「梁子揚案」中所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上訴庭曾觀看暴動錄影片段,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地去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

上訴庭續指,本案申請人參與示威,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對警方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基於上述情況,本案的暴動情節確實比「梁子揚案」更嚴重。

惟上訴庭認為,控罪5(即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小的另一項暴動罪,控罪1的交替控罪)和控罪1,雖然均以自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案為案發背景,但控罪5只針對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有分別。控罪1罪責更重,合適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控罪5的量刑起點應下調至5年半監禁。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同,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年齡、參與義務工作或貢獻等因素給予酌情扣減2個月。因此,除馬健朗外,其餘10人提出的刑期上訴得直,另再扣減2至6個月刑期,分別判囚42個月至70個月;而馬健朗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即監禁6年。

至於莫紫微的保釋申請是以「等候上訴的裁定」作申請。現因上訴得直,刑期得以扣減,上訴庭認為莫沒基礎再作保釋。而莫今亦主動撤回保釋申請,並獲上訴庭批准。法官譚耀豪指,雖然刑期上訴得直,但部分被告會否即時獲䆁仍需交由懲教署考慮。

10名被告就暴動罪改判刑期如下:
梁恭豪:42個月
明子軒:43.5個月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47.5個月
謝源紹:50.5個月
張展銘:56.5個月
朱健君:70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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