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大批人士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一男一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3年10個月及4年1個月。早前二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被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星期四(6月26日)頒下判詞。
其中一男一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早前二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被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今頒下判詞。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兩名上訴人為黃紫情(案發26歲,判刑時30歲)及林堅信(案發21歲,判刑時24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主張原審法官游德康錯誤擴闊暴動時段基礎,導致不公。涉案暴動時段至少包括案發當晚22:30至23:22,但原審裁定暴動至少於19:32開始。另外,彌敦道早已有示威者集結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如林堅信當晚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他在案發不久前仍安然地在單位內「打機」便顯得不合情理。
判詞指,控罪書上列出的時間是「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這裏說的是一個大約時間,沒有規範至當日的一個特定時段。控方在開案陳詞列出了當日封閉路段的時間,最早的為約04:00。控方從草擬控罪書至結案的說法,都是指有關地點「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暴動,而「情況一直持續至約23:26」。辯方對此沒可能有任何懸念。
判詞續指,縱使林堅信當晚曾於較早階段在單位出現,他也可以在逗留片刻後離開單位,參與暴動,以致最終被捕。上訴庭不認為這在邏輯上有任何問題。
上訴庭合理推論二人在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拒絕批出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政府於案發日不斷發出封路等公告,兩名上訴人必定知悉涉案地區正發生嚴重暴動,但卻在驅散行動後短時間內被截獲,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之前已身處暴動範圍內,參與暴動。合理的無辜途人會盡量嘗試離開暴動現場是一個情況;合理的人會選擇留於朋友單位暫不離開,以免置身於暴動現場,顯然是另一個絕不相同的情況,不能將這兩種不同情況的論述混為一談。
上訴庭因此拒絕批出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13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