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二(6月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指出,被告在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選擇留在現場並成為他們的一份子,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被告為案發時21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被告湯嘉欣。
李官今裁決時指,本案主要審視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分別是被告的逃跑行為、逃跑路線、被截停的時間與地點,以及衣着和隨身裝備。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當時的步速,較身旁同樣穿著深色衣物的人士慢,橫過馬路時更停下撿拾手機,無法確認其行為屬於逃跑。因此,法庭不接納此項指控,亦不會以此作為控方案情的依據。
法庭另將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截停時間及位置合併審視。綜合多段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供詞指出,當晚大批身穿深色衣物、配備相似裝備的示威者,由軒尼詩道經多條連接道路進入灣仔道並向西向東移動。
隨後警方防線於軒尼詩道向東推進,示威者隨之向後撤退,期間更有人縱火,然後示威者沿路奔跑。被告則在灣仔道被警方截停,其出現時間、行走路線與方向,皆與從軒尼詩道暴動現場撤離的示威者完全脗合,法庭據此推斷被告跟隨示威者從暴動現場一同撤離。
被告當日身穿黑色上衣與長褲,頸間掛有黑色頸巾,佩戴防毒面罩,手持雨傘及行山仗,背著背囊;背囊內更檢獲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手套、木棍等物品。法庭認為,此類衣著與裝備,和參與非法集結及示威者的配備高度相符,一般市民攜帶這些裝備出現在事發現場屬「極不尋常,十分可疑」,終推斷被告有參與暴動。
法官李俊文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李官引述辯方立場指,有多條路徑可抵達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控方不能單憑出沒位置斷定其涉案;衣著、裝備與示威者相近,並不代表被告必然有參與;被告身上亦未沾有警方驅散行動所用的藍色水劑,當日多處地點皆有集結與警民衝突,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的無辜人士、和平示威者,或是前往其他集結地點,並未參與本案所指的暴動。
但李官認為,辯方所提出的各種假設均缺乏足夠證據支持,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捕時間、所處位置以及隨身裝備等證據,足以排除其為無辜路人或參與合法集會人士的可能。而被告身上未有藍色水劑等證據,皆不能成為理由。
李官表示,案例指不能單純以「在場」直接認定犯罪,認同上訴庭對本案的觀察,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故唯一合理推論即為被告在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選擇留在現場,並成為他們的一份子,直至警方驅散時跟隨眾人一同撤退,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辯方的保釋申請遭法庭駁回。李官將案押後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被告需還柙。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暴動,5名男子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李俊文星期一(6月8日)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理大暴動事件,其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終判處4名被告分別監禁30個月至37個月。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4歲,學生)、張展銘(29歲,無業)、陳俊僖(22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3歲,中學教師),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同案被告黎駿傑在2024年10月的聆訊中缺席,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官判刑時指,不可單憑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單獨處理案件,暴動案屬他人倚仗人多勢眾而作出暴力行為,故要大力阻嚇以暴力手段進行的大規模行動。本案涉及理大事件,其暴動人數、規模、犯案歷時、對財物的損害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極為嚴重,判刑起點理應為54個月,4名被告均因認罪及案件延誤,獲酌情扣減刑期。
其中,被告張頌堯案發時年輕,事後努力學習及生活,法庭酌情扣減,判監禁30個月;被告張展銘則判囚37個月;被告陳俊僖,案發時身上有鐵鎚,汽油彈上有其指紋,量刑起點需上調3個月,惟因案件延誤及年幼犯案,現失去其他判刑選項,獲酌情扣減至監禁32個月。
至於被告陳沅銘,曾於案發後與朋友前往泰國清邁,遭拐騙至詐騙園區受虐,辯方指其在羈押期間因園區經歷與監獄環境相似,心理壓力較一般在囚人士更大,憂出獄後會再次出現創傷後遺症。辯方另指,他因毒品案被判監18年半,望法庭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判處非摧毀性刑期。惟法庭表示,心理報告指被告陳沅銘沒受到重大創傷,而毒品案與本案屬獨立案件,法庭不認為可作再扣減,終判囚37個月,並與毒品案分期執行。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響應「三罷」,在理工大學校園及周邊集結,進行有組織的暴動及非法活動。他們佔領校園,製造大量汽油彈、彈弓等武器,並從實驗室取走化學品。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示威者以障礙物堵塞校園入口,與警方防線激烈衝突,包括縱火及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於11月17日封鎖校園。封鎖後衝突升級,示威者曾向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其後嘗試突破封鎖逃離。至11月20日起,事件逐漸平息,示威者陸續投降,警方其後在校園檢獲大量武器及示威裝備。
理工大學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校園恢復運作成本約3億元,海底隧道附近20個收費亭全被燒毀或損壞,行政大樓設施幾乎全毀。事件中4名警員受傷。
4名被告在期間參與暴動,均被校園閉路電視拍攝記錄。張頌堯在11月14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連接行人天橋附近的樓梯;張展銘和陳俊僖在11月17日與其他人進出實驗室,並取走一些瓶裝容器,當時陳俊僖的腰間掛有鐵錘,後來警方進入理大調查時檢獲一個汽油彈,並在其膠紙黏貼面上發現陳俊僖的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內取走一些瓶子。
4人於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或離開時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次被捕,在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