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脫罪,但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二(6月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指出,被告在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選擇留在現場並成為他們的一份子,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被告為案發時21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被告湯嘉欣。
李官今裁決時指,本案主要審視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分別是被告的逃跑行為、逃跑路線、被截停的時間與地點,以及衣着和隨身裝備。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當時的步速,較身旁同樣穿著深色衣物的人士慢,橫過馬路時更停下撿拾手機,無法確認其行為屬於逃跑。因此,法庭不接納此項指控,亦不會以此作為控方案情的依據。
法庭另將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截停時間及位置合併審視。綜合多段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供詞指出,當晚大批身穿深色衣物、配備相似裝備的示威者,由軒尼詩道經多條連接道路進入灣仔道並向西向東移動。
隨後警方防線於軒尼詩道向東推進,示威者隨之向後撤退,期間更有人縱火,然後示威者沿路奔跑。被告則在灣仔道被警方截停,其出現時間、行走路線與方向,皆與從軒尼詩道暴動現場撤離的示威者完全脗合,法庭據此推斷被告跟隨示威者從暴動現場一同撤離。
被告當日身穿黑色上衣與長褲,頸間掛有黑色頸巾,佩戴防毒面罩,手持雨傘及行山仗,背著背囊;背囊內更檢獲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手套、木棍等物品。法庭認為,此類衣著與裝備,和參與非法集結及示威者的配備高度相符,一般市民攜帶這些裝備出現在事發現場屬「極不尋常,十分可疑」,終推斷被告有參與暴動。
法官李俊文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柙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
李官引述辯方立場指,有多條路徑可抵達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控方不能單憑出沒位置斷定其涉案;衣著、裝備與示威者相近,並不代表被告必然有參與;被告身上亦未沾有警方驅散行動所用的藍色水劑,當日多處地點皆有集結與警民衝突,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的無辜人士、和平示威者,或是前往其他集結地點,並未參與本案所指的暴動。
但李官認為,辯方所提出的各種假設均缺乏足夠證據支持,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捕時間、所處位置以及隨身裝備等證據,足以排除其為無辜路人或參與合法集會人士的可能。而被告身上未有藍色水劑等證據,皆不能成為理由。
李官表示,案例指不能單純以「在場」直接認定犯罪,認同上訴庭對本案的觀察,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故唯一合理推論即為被告在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選擇留在現場,並成為他們的一份子,直至警方驅散時跟隨眾人一同撤退,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辯方的保釋申請遭法庭駁回。李官將案押後至7月15日作求情及判刑,被告需還柙。
案件編號: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