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被圍封期間,213人涉在油麻地參與暴動,全部案件已在去年審結。當中涉及9人的案件,其中3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被判囚45個月,餘下6人則否認控罪,2023年10月31日均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監5年。5名被告就判刑提上訴,個別被告另就定罪上訴,星期四(5月22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三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5人的上訴。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布。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陳彥宏(21歲)、張穎瑜(22歲)、朱國智(31歲)、高天祐(22歲)及林鳳芝(22歲),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2023 年 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暴動罪成,判監5年。律政司由檢控官黎靖頎、檢控官江華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官强調嚴重性不在衣著和武器 而是現場鼓動行為
上訴人高天祐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高天祐表示明白。
代表上述人朱國智、林鳳芝的陳偉彥大律師表示,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他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鼓勵和支持,這已經强調多次。
官:判刑後更生是策略上的考慮
陳彥宏代表律師指,關鍵陳詞是針對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彭寶琴法官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法官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策略上的考慮,「點樣理解有悔意」?潘敏琦法官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手牽手」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官:暴動是嚴重罪行 年輕酌情考慮因素無足輕重
彭寶琴法官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彭官引述原審法官已指出,即使年輕人也知道犯案有法律後果,不能只單憑年輕此單一理由,而不考慮其他相連因素。潘敏琦法官指暴動是嚴重罪行,年輕在量刑時無足輕重。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輕。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輕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
原審法官: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
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明顯有預謀及有一定計劃。一直以來,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均為嚴重的刑事控罪,這是連小學生也明白的道理。判詞又指,年輕並非萬靈丹。案發時現場尤如戰場,就算是年輕人也會知道該行為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案件编号 : CACC 204 / 2023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