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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油麻地暴動罪成囚5年提上訴被駁回 官:暴動罪嚴重 年輕因素量刑時無足輕重

其他國安案件

5人油麻地暴動罪成囚5年提上訴被駁回 官:暴動罪嚴重 年輕因素量刑時無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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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油麻地暴動罪成囚5年提上訴被駁回 官:暴動罪嚴重 年輕因素量刑時無足輕重

2025年05月22日 17:59 最後更新:17:59

2019年理大被圍封期間,213人涉在油麻地參與暴動,全部案件已在去年審結。當中涉及9人的案件,其中3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被判囚45個月,餘下6人則否認控罪,2023年10月31日均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監5年。5名被告就判刑提上訴,個別被告另就定罪上訴,星期四(5月22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三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5人的上訴。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布。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陳彥宏(21歲)、張穎瑜(22歲)、朱國智(31歲)、高天祐(22歲)及林鳳芝(22歲),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2023 年 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暴動罪成,判監5年。律政司由檢控官黎靖頎、檢控官江華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官强調嚴重性不在衣著和武器 而是現場鼓動行為

上訴人高天祐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高天祐表示明白。

代表上述人朱國智、林鳳芝的陳偉彥大律師表示,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他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鼓勵和支持,這已經强調多次。

官:判刑後更生是策略上的考慮

陳彥宏代表律師指,關鍵陳詞是針對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彭寶琴法官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法官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策略上的考慮,「點樣理解有悔意」?潘敏琦法官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手牽手」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官:暴動是嚴重罪行 年輕酌情考慮因素無足輕重

彭寶琴法官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彭官引述原審法官已指出,即使年輕人也知道犯案有法律後果,不能只單憑年輕此單一理由,而不考慮其他相連因素。潘敏琦法官指暴動是嚴重罪行,年輕在量刑時無足輕重。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輕。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輕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

原審法官: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

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明顯有預謀及有一定計劃。一直以來,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均為嚴重的刑事控罪,這是連小學生也明白的道理。判詞又指,年輕並非萬靈丹。案發時現場尤如戰場,就算是年輕人也會知道該行為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案件编号 : CACC 204 / 2023

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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