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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曾因自殺傾向入院 案件半年內頒判書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曾因自殺傾向入院 案件半年內頒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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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曾因自殺傾向入院 案件半年內頒判書

2025年10月21日 18:04 最後更新:18:04

2019年7月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便衣警察郭兆恒在商場內遭人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受傷,入稟控告2名涉案男子,追討傷亡賠償,其中1人早前被判敗訴,另1人願意承認責任。原告一方於星期二(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稱,2022年原告突然情緒低落需入院,是有了自殺傾向。法官羅麗萍押後裁決,六個月內頒判書。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沙田新城市廣場7月14日有大批參與沙田遊行後的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驅散,爆發大型警民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沙田新城市廣場7月14日有大批參與沙田遊行後的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驅散,爆發大型警民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原告為郭兆恒,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導致其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

原告代表大律師孫子恒結案陳詞指,原告身體傷勢很快恢復,但持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2020初開始便精神狀況不穩定,「有高低起伏,好似過山車」。而2022年8月突發精神狀況入院,是有自殺傾向。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曾兩度被精神科醫生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告證供稱,時不時回憶起當日的事件,情緒會低落。另外,原告依然正接受精神科治療,每個月一次復診,並需服藥。

原告方表示,參考其他案例,針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索償範圍調低至15萬至20萬。羅官指,會根據證據判斷,作出對原告公平的合理賠償。

原告方續指,就加重損害方面,原告人這個事情不單自己受影響,兒子都有受欺凌,作為爸爸會更加焦慮,加重他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

原告一方於星期二(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稱,2022年原告突然情緒低落需入院,是有了自殺傾向。法官羅麗萍押後裁決,六個月內頒判書。

原告一方於星期二(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稱,2022年原告突然情緒低落需入院,是有了自殺傾向。法官羅麗萍押後裁決,六個月內頒判書。

在羅官提議下,原告代表律師承諾,就不必要的英文開案陳詞全部、冗長的中文開案陳詞一半,免除律師費用。羅官表示,「這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明智的建議」。

羅官聽罷陳詞表示,保留裁決,將於半年內頒判決書。

入稟編號:DCPI 1540/2022

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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