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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曾因自殺傾向入院 案件半年內頒判書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曾因自殺傾向入院 案件半年內頒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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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曾因自殺傾向入院 案件半年內頒判書

2025年10月21日 18:04 最後更新:18:04

2019年7月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便衣警察郭兆恒在商場內遭人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受傷,入稟控告2名涉案男子,追討傷亡賠償,其中1人早前被判敗訴,另1人願意承認責任。原告一方於星期二(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稱,2022年原告突然情緒低落需入院,是有了自殺傾向。法官羅麗萍押後裁決,六個月內頒判書。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沙田新城市廣場7月14日有大批參與沙田遊行後的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驅散,爆發大型警民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沙田新城市廣場7月14日有大批參與沙田遊行後的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驅散,爆發大型警民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原告為郭兆恒,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導致其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

原告代表大律師孫子恒結案陳詞指,原告身體傷勢很快恢復,但持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2020初開始便精神狀況不穩定,「有高低起伏,好似過山車」。而2022年8月突發精神狀況入院,是有自殺傾向。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曾兩度被精神科醫生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告證供稱,時不時回憶起當日的事件,情緒會低落。另外,原告依然正接受精神科治療,每個月一次復診,並需服藥。

原告方表示,參考其他案例,針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索償範圍調低至15萬至20萬。羅官指,會根據證據判斷,作出對原告公平的合理賠償。

原告方續指,就加重損害方面,原告人這個事情不單自己受影響,兒子都有受欺凌,作為爸爸會更加焦慮,加重他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

原告一方於星期二(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稱,2022年原告突然情緒低落需入院,是有了自殺傾向。法官羅麗萍押後裁決,六個月內頒判書。

原告一方於星期二(10月2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稱,2022年原告突然情緒低落需入院,是有了自殺傾向。法官羅麗萍押後裁決,六個月內頒判書。

在羅官提議下,原告代表律師承諾,就不必要的英文開案陳詞全部、冗長的中文開案陳詞一半,免除律師費用。羅官表示,「這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明智的建議」。

羅官聽罷陳詞表示,保留裁決,將於半年內頒判決書。

入稟編號:DCPI 1540/2022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四(4月2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以環境證據組合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被告當日衣著、背囊內物品、防護面罩等裝備明顯指向參與集結活動。此外,被告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一致,時間亦與警方驅散時段吻合。控方指,各項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曾身處現場並參與集結,且無證據支持其為居民、約會或途經等解釋。

辯方則指,本案存在疑點,被告有可能只是無辜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辯方認爲,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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