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港鐵太古站發生非法集結,其中23歲男子遭警長拘捕時,在扶手電梯上與警長糾纏,以致二人雙雙滾下電梯,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被判入獄3個月。警長在2022年入稟區院向該男索償,指事件導致其右膝半月板及韌帶撕裂。法官羅麗萍星期一(3月16日)頒下判決,被告須向警務處警長黃銘源支付總額421,899港元賠償,另連帶利息及訟費。
法官羅麗萍星期一(3月16日)頒下判決,被告須向警務處警長黃銘源支付總額421,899港元賠償,另連帶利息及訟費。
案情顯示,2019年8月11日晚10時40分,港島康山道太古地鐵站外發生示威,約百名示威者佔領行車路致形勢失控。隸屬警察機動部隊的原告人黃銘源,事發時43歲,身穿軍裝執勤,期間當其攔截從扶手電梯衝出的被告時,遭對方用力拉扯左膊頭,兩人一同滾下扶手電梯,黃銘源右膝重傷、警備掉落。被告其後於2023年7月因「故意阻撓執勤警員」罪被判監3個月。
判詞指,醫療記錄顯示,黃銘源右膝確診半月板撕裂、韌帶受損,接受手術及數月復康治療,術後初期僅能處理文書工作,至今仍豁免警察機動部隊演習操練,調反黑組後亦無法參與劇烈執勤。
此外,他因事件患上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經治療情況已有改善。骨科及精神科專家均證實其傷勢無永久性障礙,但有輕微後遺症,工作效率和效能可能受輕微程度影響。
原告為黃銘源,案發時43歲,任職警務處警長;被告為文城康,案發時23歲,任職電腦軟件工程師。
法庭參照相關案例及通脹,將其疼痛與生活樂趣損失核定為32萬港元,另裁定雜項醫療、交通等費用101,899港元,總賠償421,899港元;賠償須連帶利息,訟費亦由被告承擔,該訟費命令暫準生效,14天內無異議即為絕對命令。
案件編號:DCPI 2225/2022
2022年牛頭角上邨發生弑母命案,有思覺失調的25歲無業男子涉嫌於單位內殺害 50歲母親,並藏屍床底數日,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被告早前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另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法官陳嘉信星期一(4月13日)在高等法院形容本案是悲劇,指被告無法控制自己的心理狀况,亦嚴重喪失辨別是非能力,為保障公眾安全以及被告利益,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陳嘉信星期一(4月13日)在高等法院形容本案是悲劇,指被告無法控制自己的心理狀况,亦嚴重喪失辨別是非能力,為保障公眾安全以及被告利益,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被告黃俊傑,現年28歲,報稱無業,被控謀殺罪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指他在約於2022年11月25日,在香港謀殺羅彩橋(50歲),及在同日同地,阻止羅的屍體合法埋葬。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今求情指,希望法官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並指若法官判囚7年,相信被告可即日獲䆁。
陳官判刑時概述被告的背景,稱被告無案底,中六畢業後曾修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等課程,但未有畢業;被告另曾從事銷售等行業,案發時依賴綜援維生。
陳官判刑時引述精神科專家報告,指被告案發時思覺失調復發,出現幻聽、偏執妄想、思維障礙等症狀,嚴重影響其判斷力及情緒控制。專家認為,被告對自身病況缺乏認知,不適宜接受非住院式治療,建議法庭判處無期限醫院令。
陳官判刑時表示,法官形容,本案屬悲劇,綜合案情性質、被告背景、性格及兩份精神科報告,認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相關條例,作出無限期醫院令是最適合的處置方法,既能保障公眾安全,亦能為被告提供必要的治療及康復。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父母1995年在內地結婚,1997年誕下被告,2000年全家來港定居。2009年起一家居於牛頭角,2010年父母離婚後父親遷出,母子相依為命,但兩人均無業並依賴綜援生活。被告自2015年起確診精神病,曾多次入院,案發前最後一次覆診為2022年4月,當時紀錄顯示精神狀況穩定。
2022年11月24日,死者曾致電社區精神科護士求助,指被告精神狀態惡化、脾氣暴躁,曾徒手襲擊她並阻止她離開房間。11月30日下午,護士上門家訪時聽到單位內有異響,報警後消防及警員破門入屋,發現被告冷靜站在客廳電視機旁,聲稱母親外出找朋友。警方隨後在被告睡房床底儲物格內發現死者屍體,屍體呈俯臥姿勢,已出現中度腐爛跡象。
法醫檢驗死者發現身上有多處鈍器傷勢和瘀傷,傷勢不致命,惟廣泛軟組織損傷可能導致各種併發症,無法確定死因,或窒息致死。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時而胡言亂語,承認聽到聲音催促他殺死母親,並將母親形容為「怪獸蜥蜴人」假扮家人,看到母親照片時更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案件編號:HCCC145,1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