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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精神病漢弒母並藏屍床下 認誤殺罪 官形容屬悲劇 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庭事

28歲精神病漢弒母並藏屍床下 認誤殺罪 官形容屬悲劇 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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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精神病漢弒母並藏屍床下 認誤殺罪 官形容屬悲劇 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2026年04月13日 16:59 最後更新:17:02

2022年牛頭角上邨發生弑母命案,有思覺失調的25歲無業男子涉嫌於單位內殺害 50歲母親,並藏屍床底數日,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被告早前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另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法官陳嘉信星期一(4月13日)在高等法院形容本案是悲劇,指被告無法控制自己的心理狀况,亦嚴重喪失辨別是非能力,為保障公眾安全以及被告利益,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陳嘉信星期一(4月13日)在高等法院形容本案是悲劇,指被告無法控制自己的心理狀况,亦嚴重喪失辨別是非能力,為保障公眾安全以及被告利益,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陳嘉信星期一(4月13日)在高等法院形容本案是悲劇,指被告無法控制自己的心理狀况,亦嚴重喪失辨別是非能力,為保障公眾安全以及被告利益,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被告黃俊傑,現年28歲,報稱無業,被控謀殺罪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指他在約於2022年11月25日,在香港謀殺羅彩橋(50歲),及在同日同地,阻止羅的屍體合法埋葬。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今求情指,希望法官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並指若法官判囚7年,相信被告可即日獲䆁。

陳官判刑時概述被告的背景,稱被告無案底,中六畢業後曾修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等課程,但未有畢業;被告另曾從事銷售等行業,案發時依賴綜援維生。

陳官判刑時引述精神科專家報告,指被告案發時思覺失調復發,出現幻聽、偏執妄想、思維障礙等症狀,嚴重影響其判斷力及情緒控制。專家認為,被告對自身病況缺乏認知,不適宜接受非住院式治療,建議法庭判處無期限醫院令。

陳官判刑時表示,法官形容,本案屬悲劇,綜合案情性質、被告背景、性格及兩份精神科報告,認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相關條例,作出無限期醫院令是最適合的處置方法,既能保障公眾安全,亦能為被告提供必要的治療及康復。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資料圖片

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父母1995年在內地結婚,1997年誕下被告,2000年全家來港定居。2009年起一家居於牛頭角,2010年父母離婚後父親遷出,母子相依為命,但兩人均無業並依賴綜援生活。被告自2015年起確診精神病,曾多次入院,案發前最後一次覆診為2022年4月,當時紀錄顯示精神狀況穩定。

2022年11月24日,死者曾致電社區精神科護士求助,指被告精神狀態惡化、脾氣暴躁,曾徒手襲擊她並阻止她離開房間。11月30日下午,護士上門家訪時聽到單位內有異響,報警後消防及警員破門入屋,發現被告冷靜站在客廳電視機旁,聲稱母親外出找朋友。警方隨後在被告睡房床底儲物格內發現死者屍體,屍體呈俯臥姿勢,已出現中度腐爛跡象。

法醫檢驗死者發現身上有多處鈍器傷勢和瘀傷,傷勢不致命,惟廣泛軟組織損傷可能導致各種併發症,無法確定死因,或窒息致死。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時而胡言亂語,承認聽到聲音催促他殺死母親,並將母親形容為「怪獸蜥蜴人」假扮家人,看到母親照片時更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案件編號:HCCC145,146/2025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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