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押後垃圾徵費的實施日期至8月1日,這是明智之舉。垃圾徵費計劃的最大問題是,巿民對計劃所知甚少,很多人不知如何收費。但倒過來說,政府官員卻認為自己已解釋得清清楚楚。
環境保護署署長徐浩光曾經說,市民要樹立自己的守法意識,「清不清楚好多時候是看你自己想不想弄清楚,如果你想不清楚,幾時都是不清楚。」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關災難案例。徐浩光說的話邏輯正確,但作為官員,不是邏輯正確的話就可以說,因為說了出來,從受眾的角度,會有截然不同的理解,認為官員將巿民不了解新法例的責任,一股腦兒推到他們身上,自然容易激發怨氣。所以作出這樣評價的官員,最大問題是缺乏同理心,不明白巿民為何不明白,不能設身處地從巿民角度出發,為他們解決問題。
傳播的英文Communication,其中一個關鍵的構成是commun,是Common即「共同的」的意思,是對信息的共同理解。翻譯成中文後變成傳播,其實有翻譯的缺陷,傳播就是單方面的,Communication的真義是要讓受眾清楚接收信息,共同理解內容,不是傳播者說了就算。溝而不通,等如無溝。
垃圾徵費計劃有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寓禁於徵。政府推動一個政策,以收費或罰款作為執行手段,就是一種寓禁於徵的政策。本來是想禁止或減少一些行為,就以徵費作為一種手段,巿民天然對這種政策有反感,因為會增加他們的開支,更容易有錯覺,覺得政府缺錢,就千方百計想辦法收費,來打劫他們的荷包。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然會對政策相當負面。
第二,複雜難解。試想一下三隧分流相對簡單的政策,直到執行之日,仍有很多司機不明所以。垃圾徵費整個執行方式比較複雜,垃圾袋分大小,放入袋每個袋收錢比較容易理解,但大件垃圾要貼標籤付11元就相當複雜。到今天,你問要扔一張床,包括床架、床骨和床褥,究竟是否貼一個11元的標籤就可以扔,政府解釋了一百次,但大多數巿民仍然不明白。
第三,慳錢是核心要求。巿民想了解計劃,除了希望正確拋垃圾而不會被罰款外,背後問題是政府目標既然是想減少廢物,希望盡量可以環保回收,那市民是否有方法可以讓絕大部分垃圾分類回收,最後可以讓他們可以極少或不用交費。這裏既有一個了解垃圾如何分類的問題,還有一個回收設施的問題,例如廚餘,如何回收廚餘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現在部分大型屋邨開始有回收廚餘的設施,但數量有限,回收點亦比較遙遠,而傳統舊區就根本沒有這種設備,巿民就會抱怨想環保也沒有辦法。
第四,計劃成效。既然這是一個源頭減廢的計劃,公眾自然就會關注,我辛辛苦苦將物品分類回收,這些物品最後是會環保再造,還是會送去堆填區。現實上政府對部分物品仍未有全面回收再造的安排,例如紙包飲品的紙盒。我在一年前已跟負責環保的官員說過,到垃圾徵費實施之日,傳媒放追蹤器在不同的垃圾裏,最後看垃圾最終是送到堆填區還是回收廠,這才是對政策真正考驗之時。
如今公眾對計劃的了解極其有限,很多問題仍是不清不楚。所以特首李家超上周二在行政會議前說的一番話,的確很重要。他說:「必須要把垃圾收費的執行細節很清楚地列出來告訴大家,宣傳工作會不斷做、大量做、持續做。」
特首顯然明白問題所在,但不知其他官員有多明白。結論是,不要輕視這個計劃執行時的風險,做得不好會激發大量民怨。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