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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單位被拆結構牆 屋宇署向業主、承建商及設計師提6項檢控

社會事

日出康城單位被拆結構牆 屋宇署向業主、承建商及設計師提6項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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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單位被拆結構牆 屋宇署向業主、承建商及設計師提6項檢控

2024年05月24日 15:17 最後更新:16:10

觀塘裁判法院已發出傳票,有關聆訊定於2025年2月進行。

屋宇署完成調查去年5月涉及日出康城首都一單位內被拆去部分結構牆一事,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按照《建築物條例》向有關單位業主、有關工程承建商及室內設計師提出合共6項檢控。觀塘裁判法院已發出傳票,有關聆訊定於2025年2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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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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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傳涉事單位圖片。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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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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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重申,除豁免審批工程外,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改動及加建,均屬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例,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網上流傳涉事單位圖片。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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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與任何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某單位業主及設計師,涉擅自拆除部分主力牆,在牆上開一個寬約1米和高2米的洞及安裝門,遭屋宇署票控。業主否認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等兩項傳票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被告是否知悉拆除結構牆,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29日裁決。

被告辜晉豪,被票控1項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及1項進行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罪。

日出康城業主涉拆主力牆,控辯爭議被告是否知悉拆除結構牆。(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日出康城業主涉拆主力牆,控辯爭議被告是否知悉拆除結構牆。(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今沒到庭,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認為在法律層面上,主要證明被告是知道建造的方式,知道要拆除結構牆,有絕對責任,但毋須證明拆除主力牆後相當可能構成的危險狀況。辯方亦認同,法庭需考慮被告是否有絕對責任,在事實層面上爭議被告是否知道拆除的牆就是結構牆。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裁決。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涉事單位前業主於2022年10月31日把單位賣給被告,當時該單位涉案結構牆並不存在洞口,而日出康城首都客務處在同年11月1日收到該單位的室內裝修申請,申請表上有被告作為業主的簽名。

2023年5月29日、6月1日及6月3日,屋宇署人員到該單位視察,發現客廳與睡房之間有200毫米厚的結構牆被拆除以安裝門,洞口約1米寬和2米高、洞口所有鋼筋被移除。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29日裁決。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29日裁決。

屋宇署在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間,從沒收到任何有關該單位的加建或改建申請,上述拆除或改造結構牆的工程未有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

專家意見指,涉案結構牆洞口削弱結構牆及減低其承擔荷載能力,導致結構危險,已危害到該結構牆的完整性,使其不足以支承上層荷載,而該洞口是以不安全的方式建造,如果不採取補救措施,由於荷載超出承擔能力,會令該結構牆損毀,並導致樓宇其他結構損毀,而逐步倒塌。

屋宇署的傳票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辜晉豪於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27日期間,作為與日出康城首都6座某室拆除部分結構牆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處所擁有人,授權進行該工程,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及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上址展開或進行該工程。

涉事設計師黎俊傑及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早前認罪,分別罰款6萬元及20萬元。

案件編號:KTS11159、1116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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