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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緩垃圾徵費步伐 調動社會力量共同推動減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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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緩垃圾徵費步伐 調動社會力量共同推動減廢

2024年06月05日 19:17 最後更新:19:30

日前,特區政府正式宣佈暫緩垃圾徵費,並將繼續推行一系列減廢工作。現時香港才剛開展全民減廢,尚未有扎實的公眾基礎及配套設施,政府此刻放慢腳步,是評估現時社會及經濟狀況後,非常務實的決定,也適時回應了社會各界的呼聲。

所謂實踐出真知,過去近兩個月的垃圾徵費「先行先試」計劃暴露出不少問題。對於各持份者,徵費並非只是更換收費膠袋這麼簡單,還要改變長期以來的生活、工作習慣。一是垃圾回收的配套設施不足,例如不少試點處所不會接收大型垃圾而造成不便;再者,參與者普遍較弱的環保意識與政策接收、理解不足,自然也未能全力支持「污染者自付」這一徵費根本原則,繼而引發一系列連鎖問題,例如不規範地棄置垃圾,為監控和清潔工作者增添不少工作量,更有清潔工表示如實施將不再從事相關工作,恐加劇清潔行業的人手短缺。

另外,計劃中僅14個試點場所也未能全面反映更多場景下垃圾徵費帶來的影響。例如在鄉郊因地廣人稀,比起城市更難監控非法棄置垃圾,環保宣傳教育亦更難進行。以後政府若再考慮實施徵費,應對不同情況有特別部署。

參考日本的減廢發展經驗,其先後經歷了垃圾處理的末端治理與源頭預防兩個階段。上世紀的日本一度也只進行垃圾堆填。隨著經濟騰飛,愈發多的垃圾與匱乏的土地資源,迫使日本向垃圾焚化轉型。但焚化並非一勞永逸,產生的餘留垃圾和污染等次生問題再次鞭策日本通過推動垃圾分類來改善焚化效能與技術。此外,日本卻是在2000年前後才陸續開始垃圾徵費,今日也僅六成地區實施,垃圾徵費並非是必要的。

重點在於,垃圾徵費只是手段、方法,而減廢才是目的,切勿本末倒置。如果只是機械式的實施徵費,而市民大眾的生活習慣、思維態度未有改變,自然難以達到有效的減廢目標。日本的經驗表明,發展焚化設施確是繼堆填區後不二的垃圾處理方法,特區政府目前已承諾會加快興建焚化設施。但長期看,還是需要通過環保推廣和教育來提升公眾的環保意識,逐步建立起全民參與的垃圾分類與回收體系。

事實上,在「綠綠賞」積分計劃實施後,已有不少市民身體力行使用社區內的回收設施,反映以禮品作為激勵誘因的社會反響,要好過徵費懲罰的方式。雖然環保署已全力增加十八區的廚餘收集點、智能廚餘回收桶以及「綠在區區」,改善社區的基礎配套設施,但若想建立、維繫長期可持續的回收體系,政府部門切莫「孤軍奮戰」,忽視了市場中私營部門的力量。如目前環保署與港鐵開展的合作試驗計劃,以綠綠賞積分換取免費車票等禮品,值得繼續向更多企業推廣。政府本身亦在實行「生產者責任計劃」,有意識強調企業責任來助力廢物回收,政府應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激發市場參與度,為企業參與廢物回收產業創造更便利的環境,從而建立一個「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全民行動」的資源回收產業鏈。此外,香港可考慮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協力發展廢物資源回收,借規模和集聚效應提升回收效率以及技術、應用創新。

進行全民垃圾徵費需要廣大市民對公共環保政策有充分理解與支持,顯然香港還未做好準備。但在減廢上,可通過宣傳教育、禮品激勵等方法提升、改變全民的環保意識和習慣,並促進公私營合作來完善分類回收體系,政府仍有許多迫在眉睫的工作需要盡快開展。明年中政府將再赴立法會匯報減廢工作進度,期望到時亦能向公眾介紹一年間的減廢成果。

 陳月明(立法會議員、打鼓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貴州省政協常委)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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