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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方拘捕被告單位房間內檢獲避彈衣 內有多於一塊防彈板及發泡膠等物

屠龍案

屠龍案|警方拘捕被告單位房間內檢獲避彈衣 內有多於一塊防彈板及發泡膠等物
屠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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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方拘捕被告單位房間內檢獲避彈衣 內有多於一塊防彈板及發泡膠等物

2024年06月19日 14:13 最後更新:06月20日 16:52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9日在高院踏入第37天審訊。控方傳召拘捕被告張銘裕的警員出庭作供,他供稱到達涉案單位前得悉嫌疑人或涉槍械炸藥,但所得訊息較少,亦不知與「屠龍小隊」有關,他按指示以 「非法集結罪」拘捕張,疑涉10月20日示威。另一在現場負責證物的警員指,在單位睡房床邊檢取兩件黑色避彈衣,其中一件內裡有多於一塊防彈板,更有發泡膠等物。

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到灣仔展鴻大廈拘捕被告張銘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到灣仔展鴻大廈拘捕被告張銘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劉俊巧劉俊髜作供指,12月8日按指示到灣仔展鴻大廈拘捕被告張銘裕,劉到場後,把在睡房內的張銘裕帶到廁所,與被告嚴文謙分開,隨後確認其身份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張銘裕,張在警誡下稱「咩都唔知」,劉在他身上和背包搜出2部手提電話、衣物等,其後在張銘裕睡房搜不到涉案證物。控方展示睡房照片,有2件黑色物件在床邊,但劉指當時沒留意。

辯方指黃振強在被捕房間大叫  警員稱沒聽到 

在辯方盤問下,劉俊髜指,當日先在展鴻大廈樓下等候,到達單位見大門已打開,不知同僚是否撬門入屋。進入一間睡房後,見張銘裕蹲在床邊。辯方問到,當時有否聽到黃振強的房間很嘈吵,有人大叫?劉答沒留意,但沒聽到大叫聲。

不知涉案人與「屠龍小隊」有關 

辯方續問及,劉俊髜撰寫的紀錄中,提到在張銘裕身上搜到的其中一部電話鏡頭有損毀、沒有電話卡,劉確認,但不同意辯方指並非在張銘裕身上搜獲;而劉指進行拘捕行動前,得悉案件與槍械炸藥有關,但收到的訊息很少,又不知道涉案人物與「屠龍小隊」有關。

警員在睡房檢取兩件避彈衣 內有防彈板及發泡膠等 

另一當日在場負責證物的警員黃沛堯作供指,「爆門」後,在睡房床邊檢取兩件黑色避彈衣。林在庭上即場拆除控方提供的防彈衣證物。黃稱2件皆屬不同款式,其中一件防彈衣內有多於一塊防彈板及發泡膠等物,指是首次在同一件防彈衣內見到此情況。

警員否認曾向嚴文謙施襲 

辯方向黃沛堯指出,警方進入睡房時避彈衣沒置於床邊,而是放在客廳,另警方詢問被告嚴文謙「其他人去咗邊」,嚴文謙回應不知道後便遭警方襲擊,「話唔講就繼續打」,黃全否認。

以「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拘捕賴振邦 

另一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警員李維峻作供。李確認於2020年1月17日在「3C工作室」拘捕被告賴振邦,指當時賴振邦坐在櫈上,面向工作枱,確認賴振邦身份後以「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作拘捕。當賴振邦被李帶離單位,在青山道等候警車時,賴突高呼自己全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叫途人為他尋找律師,並重複以上內容數次。李指,社運期間拘捕其他人士時都有類似經驗,但賴振邦更顯激動。

辯方指,紀錄顯示李維峻與同僚當日在「3C工作室」逗留約2小時,警員嘗試強迫賴振邦飲滴露,又以「曱甴」稱呼他,李維峻指無其事。但李同意,賴振邦三次錄影會面均保持緘默,上司沒作其他指示,李完成調查,但他不知賴振邦在1月19日獲批保釋,亦不是他聯絡賴振邦以歸還證物。

另被告賴振邦被捕時,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劉德培指,約檢取20部電子器材,其中一部不需密碼,發現當中有賴振邦生活照,向上司匯報該電話應屬賴振邦所有。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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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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