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博客文章

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終審法院「8·18」案判決不容抹黑

2024年08月22日 18:33 最後更新:18:41

今年8月12日,終審法院一致駁回黎智英等被告就「8·18」非法集結案上訴。個別西方政客對此說三道四,污衊判決 「不公正」,甚至對主審法官進行人身攻擊。然而,研讀完判詞後,筆者感受到的卻是判詞功底紮實、嚴謹公允,讓人們對香港法治更加充滿信心。面對外部不實指責,有必要從法律和事實本身予以辨析、駁斥。

首先,在健康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應當為集會遊行自由劃定邊界。法治的前提是,權利、自由都要依賴一定秩序而存在。就集會遊行來說,如果完全不加限制,就容易衍生出暴力和衝突,這是法律規制遊行集會的內在邏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准許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對和平集會的權利加以限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41年Cox v. New Hampshire案中就已確認政府規制遊行集會的做法合憲。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對遊行集會設置了複雜的管理程序,規定警察可施加限制條件或者禁止遊行集會,就算「一人抗議」也在英國警方規管之內。如若違反,可能受到罰款或者刑事責任。由此來看,規管遊行集會不是香港獨創,而是符合法治要求和各國實踐的正常做法,不容置疑。

其次,黎智英等被告違法事實清楚,並沒有申辯空間。判決是否公正,關鍵要看判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稍對案情有所了解的人都會明白,這是一起簡單明了的案件。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公安條例》明確,警方可對集會遊行提出限制性條件或者宣布反對。違反警方上述決定,就構成犯罪。而另一方面,本案被告確實參加了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所謂「流水式集會」開始前,警方已公開表明反對。林文翰法官指出,「在2019年社會動盪和公共秩序混亂中,抗議示威迅速演變成暴亂,破壞公共設施、與警察發生暴力衝突的現象猖獗。這表明,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秩序。」各被告不顧警方反對,高調出席有關遊行集會,就是參與非法集結。黎智英帶頭違反法律,妄圖憑藉自身影響力推波助瀾,讓當時本就動盪不安的社會更加混亂,那就應當承擔法律懲罰。

其三,終院駁回各被告上訴理據充分。被告提出的主要上訴理據是,香港法院應採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和Abortion Service案的相稱性分析方法(簡稱Z案和A案)。對此,終院多數意見認為,兩起案件的分析思路在香港不適用,因此駁回被告上訴。且不論法院的具體論述,被告兩項理據本就漏洞百出:一方面,被告依據的判例已被英國法院推翻。Z案在前,認定應在定罪階段分析限制基本權利的相稱性;A案在後,反而認定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就無需再進行相稱性測試。廖柏嘉法官精準總結,「英國最高法院似乎在這個問題上遇到了些麻煩……Z案的核心推理和公認影響,都在A案中被認為是錯誤的」。被告拿出一份被英國法院推翻的判決要求香港法院採納,自然讓人哭笑不得。另一方面,在警方反對遊行集會時需進行相稱性分析、《公安條例》也在以往案例中經受相稱性分析而被證明合憲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在個案定罪要素中再分析相稱性純屬多此一舉。就好比警察把小偷帶到法官面前,法官讓警察再把小偷所偷金額和對他人身自由權衡一番,莫不成還能以「自由無價」宣告警方行為不合比例?若如此,市民財產權如何獲得保護?刑法確定性和威懾力又如何體現?若非如此,再分析相稱性又有什麼必要呢?所以,廖柏嘉法官強調,如果相關法律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都符合相稱性原則,被告僅以基本權利作為抗辯理由難以被接受。這樣看,被告本就缺少法律支撐,終院判決完全合理。

最後,法治之所以為法治,是因為任何人無論持何政治意願都必須遵從法律的最高權威。個別西方政客罔顧是非曲直,不論判決推理是否得當,但凡與自身政治要求不符,就上升到對判決的無端指責,甚至對法官惡語相向,這是對法治精神赤裸裸地踐踏。在美國,每年都有人因集會遊行被捕,僅今年7月23日,就有數百人因在國會大樓前抗議而被捕。近期發生在英國的騷亂事件,也有千餘人被捕,超過500人被快速起訴,其中一名12歲少年在法庭上被斥責「罪行嚴重」。以黎智英等被告所作所為,在英美恐怕早已被定罪。這些政客不先照照鏡子看看本國怎樣,卻對香港法治指手畫腳,毫不掩飾其「雙標」做法,令人不齒。相較之下,香港法官(包括在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理性克制、專業盡責,展現了作為法治守護者的權威,判決公正性也將隨着黎智英等人的罪惡行徑大白於天下而更加彰顯。

時事評論員 青平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順利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決定》),為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作出至關重要的戰略部署,也為香港的未來路向提綱契領、擘畫藍圖。

《決定》把涉港內容置於第七部分「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並明確提出,要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門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這不僅再次明確香港在國家改革開放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更向世界表達了國家對「一國兩制」、「對外開放」基本國策,「以開放促改革」的堅定決心。

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

香港是全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彈丸之地卻擁有國際化、法治化、全球化的特點,特區政府必須準確把握《決定》要求,進一步發揮「一國兩制」下「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優勢,尤其是「聯通世界」的獨有優勢,在國家對外開放中做出更大的貢獻。

律政司司長前不久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下「一帶一路」發展小組組長身份,聯同不同政策局代表到北京出席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一帶一路」建設聯席會議後,在立法會前廳交流會中表示,中央希望香港發揮雙向開放功能平台優勢,以香港作為貿易和專業服務平台,鞏固亞太區國際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在「硬聯通」、「軟聯通」、「心聯通」,甚至「法聯通」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推進「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為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有力遵循。

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

香港的命運與國家緊密相連,國家一直是香港發展的堅強後盾。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已經不是第一次在《決定》提及,這幾個中心的鞏固提升均需要香港加強「引進來、走出去」的重要雙向開放平台作用。特區政府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提出了發展「總部經濟」和引入「遷冊機制」的政策舉措,2024年《財政預算案》也明確提到要將香港建構為「跨國供應鏈管理中心」的目標。方向有了,如何一件一件事落實才是關鍵。

爲什麽特區政府財金官員和監管機構的第一把手是「三中全會」後首批獲夏寶龍主任接見呢?這是否説明了夏主任要他們準確領會「三中全會」的精神,要「銳意改革、主動作爲」,認清香港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的作用?這些年我們在金融體制改革、建設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促進人民幣國際化、鞏固提升國際航運、貿易中心等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

在「走出去」方面,特區政府應加強與中央相關部委落實便利內地企業在港設立總部或子公司的措施。《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已經確定了「推動內地生產企業來港開設管理離岸貿易的總部」的政策方針,在「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下,實際成效何時可見?

筆者認爲要吸引內地企業來港開設管理離岸貿易的總部,首要是向目標企業游説這樣做的好處有哪些,說明在港成立子公司再「走出去」往「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投融資的得益。筆者接觸到的内地企業表示,他們需要充分掌握通過香港「走出去」的實質好處,才能衡量是否值得為了在境外部署而去經歷逐層審批上報的流程。 「拼船出海」、「走出去」、「超級增值人」不能變成口號式的倡議。

成功與龍頭企業簽署來港設立國際總部的合作備忘錄,也不代表事情圓滿完成,後續要切實地把合作備忘錄不折不扣地落實。舉例來説:去年12月內地電動車電池龍頭企業「寧德時代」在行政長官、財政司司長及創科局局長「三顧茅廬」下終於與香港科技園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當時預計將聘請500人以上,並在未來投資十多億元;但至今已近8個月,香港的財金官員、港交所和證監會等能否更積極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早日實現科技金融,讓香港國際金融中心服務科技企業?

在「引進來」方面,特區政府要加快公司「遷冊制度」的立法進程和解説,積極統籌所有「香港隊」機構,舉全政府之力推廣香港的「一國兩制」制度優勢,讓外國企業充分掌握遷冊到香港對他們進入内地有什麽實質的好處,這樣才能讓香港成為外國企業進入內地的「超級聯繫人」。

筆者今年5月隨特區立法會主席率領的考察團到訪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期間有幸與三國的議會代表、商會代表、東盟國家常駐代表以及對話夥伴等交流面談,深深感受到東盟國家對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擔當的角色之好奇心。雖然他們對於國家的成就給予很大的肯定,也表現出對香港的強烈興趣,但是具體到香港的最新政策和《財政預算案》措施的相關性,如何利用香港的獨特作用,進入内地市場仍是一知半解。筆者在2024年《施政報告》諮詢交流會議中向行政長官建議成立針對東盟市場的高層次跨部門委員會或工作組,擬備資料摘要,讓「引進來」的工作事半功倍。

行政長官7月28日啟程出訪老撾、柬埔寨及越南3個東盟國家;相信有了國家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遊説,我們立法會此前的東盟考察,對於香港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其他方面的區域合作,必定會有叠加的效應,期盼行政長官此行碩果纍纍。

健全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

《決定》的涉港部分特別提到「健全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加上「銳意改革、主動作爲」的新任務、新要求,筆者認爲值得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琢磨思考,要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上下大工夫。

從《決定》可見,國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廣度和深度上的不斷拓展,強調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要不斷快速提高,香港也要以此為圭臬。特區政府應研究檢視奉行了20多年的「主要官員問責制」和公務員制度怎樣更有機結合、人事制度中的獎懲機制如何進一步提高效能,昂揚公務員團隊的士氣;司長級別領導的跨司局工作組的協作機制如何更見實效。要拼經濟、謀發展、惠民生就不能回避這些課題。

筆者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24年《施政報告建議書》的主題就是「拼經濟、惠民生,聚群力、見實效」。在實現高質量發展和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征程中,我們要以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盡香港之責、做香港的更大貢獻。期待行政長官的2024年《施政報告》充分體現《決定》的精神。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